塞拉利昂独立司法审查权研究
2011-03-31王瑜罗诚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王 瑜 罗 诚
(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2.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0031)
塞拉利昂独立司法审查权研究
王 瑜1罗 诚2
(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2.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0031)
塞拉利昂独立司法审查制度由对临时判决的司法审查、特殊矫正审查、司法撤销权、自主性司法审查四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有其各自的特点。塞拉利昂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是法院对法院判决的审查,其实质是法院对自身系统内部的纠错制度。
独立司法审查权;特殊矫正审查;自主性司法审查;司法撤销权
在塞拉利昂,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是法院对法院判决的审查;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职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违法,不存在对行政行为的制约,更不存在对立法行为的制约。因此,塞拉利昂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是法院对自身系统内部的纠错制度。
一般来说,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之下,当决策者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时,才会使用独立审查权。独立司法审查是固有司法权的一种公认的形式。塞拉利昂著名的大法官本杰明在其审理的一起案件①指本杰明大法官(Hayfron-Benjamin)在1973年审理加纳人“Attoh-Quarshie诉Okpote”的案件。中指出:“传统上早已赋予法院可以广泛地运用其固有司法审查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运用该权力有助于维护法院的威严和独立性,该权力包括:对藐视法庭的惩罚、强制性遵守法官的命令、判决。其次,该权力有助于确保对司法人员的控制(包括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该权力可防止司法官员不履行其职责或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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