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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下领导魅力探微

2011-03-31周群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群众

周 群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法制社会下领导魅力探微

周 群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领导魅力作为一种非权力性影响力的体现,是提高领导效率的条件,是构成领导影响力的坚实基础。增加领导魅力,可以更好地实现领导的职能,团结力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领导魅力;中国法制;领导者

马克斯·韦伯曾根据合法认受性的来源将权威分为三种类型:法理型、传统型和个人魅力型。马克斯·韦伯指出:“魅力就是领袖人物所具有的被他人视为非凡的品质,是以追随者的承认、信任、崇拜为前提的,它表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1](P2)个人魅力型权威是指那些由于创造了非凡业绩或拥有了高尚人格而形成的个人权威,譬如圣雄甘地、南丁格尔、海伦·凯勒等。“内圣外王”是中国古代政治家的理想概括。“内圣”是“对个人品行修养方面的要求,以追求‘仁’、‘圣’境界为主旨”。[2]“外王”是指“对社会政治教化方面的要求,以实现王道、仁政为最高目标。”[2]其实也就是“格物致知,诚心正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是基础,“外王”是目标。尽管后来的儒士学者们对“内圣外王”的含义及其实现的方法做了不断的探索和补充。但在笔者看来,不管其含义如何,都无不强调“内圣”对于“外王”的重要性。这也正是马克斯·韦伯所谓的增加个人魅力来扩大领导影响力。

一、增加领导魅力的必要性

(一)从影响力的构成要素来看

依据影响力的构成要素划分,“影响力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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