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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孔子的和谐思想看和谐社会建设

2011-03-20于然欣

文教资料 2011年31期
关键词:守法孔子民主

于然欣

(临沂大学 费县分校,山东 费县 273400)

孔子是伟大的思想家,我们应从他伟大的思想里挖掘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务。我认为应从人际关系、财富分配、民主政治等方面着手。

1.人际关系的动态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黏合剂。

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社会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人们之间应多一些关爱,多一些诚信,做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1]孔子还强调人际关系应该以仁心相感,仁的感通恰如各社会要素的和谐剂。在社会主义社会,孔子的以上论述给我们以下启示: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更是社会和谐的主体,离开了人的交往关系,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人际关系的和谐必须以守德、守法与尊重差异三因素为支撑。

1.1 社会主义道德的恪守和守法精神的弘扬。从道德的层面来看就是要强调主体恪守社会主义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来时刻衡量和反思自己的言行。在自我修养中做到慎独,在人际交往中做到友善,在组织与团体生活中做到谦和,在社会生活中做到守礼。慎独、友善、谦和、守礼既是社会主义道德在公民行为方式上的体现,又是公民的一种修养境界、个性特点甚至是社会状态。慎独、友善、谦和、守礼的实现不仅需要主体的自觉修养,而且需要现代社会关系的改善。若每一个公民都按此要求去做,社会关系就会达到理想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则形成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环境。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就是强调公民具有法律意识和守法精神。法律意识的获得是公民自愿认可法律的结果,当然也离不开政府的普法宣传,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才能真正具有守法精神。一旦守法精神得到弘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律意识基础便得以确立。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坚持依法办事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公民普遍的守法精神更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主体基础。

1.2 社会的多样性、差异性必须得到尊重。我国是一个集政党、民族、宗教等为一体的多元化社会,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但这并不表明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差别已经消失了。和谐社会就是一个阶层、族群间没有冲突,人人讲信修睦、崇尚辞让的社会。如何化解社会冲突,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这就要求全体公民认可并尊重主体差异,正如《中庸》所说:“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从宏观上讲,一个和谐的社会要以人为本,要为个性的弘扬提供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政治上要有最广泛扩大执政的社会基础,意识形态要不断创新,更有包容性、吸引力和凝聚力,经济上大力发展中间阶层,保障弱势群体,构建小康社会橄榄型社会结构,经济社会政策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社会调节机制做到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从中观讲,组织、团体等应讲求包容性、灵活性,追求各方双赢、多赢、共赢,实现和谐型稳定、可持续发展。从微观上讲,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必须自觉地树立角色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合乎礼义的事就做,不合乎自己身份、角色的事就不做。

2.利益合理分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必然要求。

孔子认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2]这指的是在财富分配方面,力求做到“均等”,即在各阶层内部人与人之间做到均等,各利益集团之间和谐相处,达到上下相安,而不是互相倾轧。孔子的这些思想给我们这样的启示:在现代社会转型时期,制度的调整带来了利益结构的变化,在利益关系变动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构成了体制转型中的社会和谐问题。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利益合理分配制度,当然这种利益分配必须是人们心理可接受的分配。

2.1 完善利益合理分配制度。我国社会在转型的过程中没有现成的合适的制度可以直接套用,这就需要制度创新,创设和建立具有符合中国国情的利益制度与机制,成为调整利益结构,进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绝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它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和谐的社会。所以现代政府创建并完善社会利益合理分配制度的过程,实际上是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的利益博弈,即通过相互交换或讨价还价而实现各方可接受利益的过程。

这种利益合理分配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符合邓小平提出的“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的论断,要创造出有利于社会强势集团追求财富欲望的合理空间。另一方面要关注弱势群体,因为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在1.4—1.8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弱势群体一般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二是“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进城农民工。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五是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在2009年3月5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实施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新标准提高到人均1196元,扶贫对象覆盖4007万人。”六是久病、重病而无钱医治的人及其家属。若没有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利益或最基本生存权利的合理安排,要实现社会和谐是不可能的。只有转型期的制度设计使困难群体的起码生存得以维护,才有可能使在全社会的财富增进的同时,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存境况亦随之改善,从而实现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秩序的认同,并形成社会协调发展的向心力量。

2.2 利益分配必须是人们心理可接受的分配。绝对公平的利益分配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各阶层之间利益分配绝对合理是不存在的,人们心理可接受的合理是可以实现的。利益的适当差别必须限定在社会可接受的公平、正义范围内,这是人们所承受的心理底线。超越此底线就会出现利益冲突。同时应严厉打击目前我国存在一些非法致富现象,一些人靠钻政策和体制漏洞而暴得大利,一些部门和单位靠垄断而获取超额利润。要尽快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解决分配不公问题,构建信用经济体系。

3.加快民主政治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生态环境。

孔子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在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秩序中,社会成员应该做到 “和而不同”。儒家讲人伦的和谐是依靠礼乐制度来保障的。孔子还认为,社会的不和谐,往往起因于权势、力量对比的悬殊,尤其是处于强势地位的社会成员以势挟贵对他人的生存境遇漠然视之的时候,更容易引起社会冲突。孔子理论给我们以下启示:民主政治是一种国家制度,强势群体若实施超越制度许可的行为,必将引起社会的不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做到执政为民、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营造政治生态环境。

3.1 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真正实现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属性和核心内容。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和保障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一切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产生的,向人民负责,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邓小平曾经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3]不要民主,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就不是社会主义;不搞社会主义,也不可能有人民民主,更不可能实现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

3.2 民主化执政是民主政治的动力。要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就必须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保证人民群众有效地、自主地治理国家与社会,必须健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民主制度,丰富公民自主管理的民主形式,畅通社会不同群体利益表达的民主渠道。保证在执政活动与领导活动中,倾听群众对于社会问题的呼声,反映群众对于社会建设的意愿,汇聚群众对于社会事务管理的智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要求我党做到民主执政,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发挥出来,积极支持和参与执政党的社会治理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密切党群关系、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干群关系。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包括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与途径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扩大社会基层民主,健全完善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运作的体制机制,积极促进并实现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保证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管理自己的社会事务,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从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生态环境。

3.3 依法执政是民主政治的保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依法执政的内涵概括为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十六个字。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证,从法律法规体系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党要依法领导各级机关带头守法,并运用法律手段妥善调节和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身要求,保持社会稳定;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执政行为规范与行政行为规范,建立起一套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的社会管理格局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服务公众、凝聚人心、协调利益和排忧解难。应真正做到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有利于消除各种不和谐的因素和现象,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1]论语·公冶长.

[2]论语·季氏.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1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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