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人员管理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1-03-20周志统瞿涤
微生物与感染 2011年3期
周志统,瞿涤
1.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上海201508;2.复旦大学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上海 200032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SARS)暴发流行后,2003~2004年国内、外发生数起实验室SARS冠状病毒感染,引起全球重视。为防止实验室意外感染,避免所研究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污染环境,各级部门均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颁布了系列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以规范从事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实验室,尤其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政策:明确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biosafety level 3 laboratory, BSL-3)、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必须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并获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资格认证后,方可开展相应实验活动[1-4]。由于BSL-3实验室是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基础研究、病原检测和鉴定,以及疫苗和治疗药物研发、考核等工作的场所,即使实验室具有较为完善的设备和操作程序,实验人员仍存在被所操作的病原微生物感染的可能性[5]。在台湾地区和新加坡发生的实验室SARS冠状病毒感染案例,均为一线研究人员。经分析,其共同原因是工作人员主观上麻痹大意,未能按照实验室安全规范和程序操作[6]。实验室管理的疏漏和意外事故导致工作人员感染,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周围人群感染。因此,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运转过程中,实验室主要管理人员对日常工作的严格管理显得更为重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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