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能否成为民族国家自由生活的价值律法
2011-03-19李咏吟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李咏吟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0240)
美能否成为民族国家自由生活的价值律法
李咏吟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0240)
美的理想或美的原则,如果要成为民族国家社会生活的自由价值律法,那么,必须得到政治、经济和法律的支持,因为公民权利的保证、经济生活的富足、法律对环境与自由的保护,是美成为普遍律法的基础。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个体生活的自由才会以审美为目的,才会真正保护环境与生态,与自然和谐共处。个体生活的美丽与民族国家的美丽有着最为直接的联系,美应该而且可以成为民族国家自由生活的价值律法。
美;民族国家;律法
一、美如何才能成为生活的自由律法
“美”,确应成为生活的律法。这不仅因为个体的人以美作为自我发展的动力,而且因为民族国家以强大、繁荣和美丽作为发展目标。通过文明间的比较,即可看出:发达的文明,往往善于创造美的生活,守护美的律法,而不发达的文明,则对美的生活理解充满等级化。富裕与贫穷同在,美丽与丑陋并存。越是发达的文明,审美生活越自由丰富,而不发达的文明,审美生活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大多数人只能以审美为点缀。事实上,只有当审美的生活成为全民生活的普遍共识以及发展目标,自由美丽的国家才有可能存在。席勒说:“在审美王国中,一切东西,甚至供使用的工具,都是自由的公民,他同最高贵者具有平等的权利。”[1]153那么,就需要回答这样两个问题:一、既然“美”应成为民族国家的精神律法,那么,为何在不同的文明中美并不能成为人类生活的普遍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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