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的法源初探
2011-03-19黄明东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黄明东
所谓法源就是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是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法理学的一个专门术语,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就是因为它是以特定方式创制出来的,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简单地说,法源就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通常一个国家法源的结构可以分为纵向结构、横向结构两种。所谓纵向结构是按照法律法规的层次来划分的,其文本的制定部门上自中央下到地方;而横向结构则是指与部门法律相关的法律体系,其体系内的法律之间形成的是平行关系。本文就是按照法源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两个方面来分析我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的法律渊源的。
一、“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法源的纵向结构
在我国,法源的纵向结构一般可以分为宪法、基本法、部门法、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性文件、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文件、部门规章。由于“政产学研用合作”过程涉及到诸多的主体,而这些主体都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也都被视为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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