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之辩——兼论企业社会责任的异质性与阶段性
2011-03-19田春雷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田春雷
2007年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随着危机的蔓延,金融企业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人们普遍认为,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是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
然而,在企业社会责任日益泛化和道德化的今天,企业社会责任几乎成了可以囊括一切的道德标尺,在讨论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时也概莫能外。一时间,“和谐金融”、“绿色金融”和“穷人金融”等概念纷纷出笼,并开始积极的制度推进。金融不仅被看作了公共产品,而且也被当作了经世济民、缓和社会矛盾、医治社会百病的良药。金融机构果真能够承载如此沉重的社会义务与责任吗?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究竟包含哪些?怎样才算尽到了社会责任?一般性社会责任的论调会不会掩盖其最为真实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如果对此没有清醒或者正确的认识,笔者担心我们关于社会责任的讨论会掩盖金融企业的本质,甚至会偏离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构的初衷。基于此,本文将重点分析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特质性和阶段性,旨在建立一个与我国目前金融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体系。
一、金融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与非基本社会责任划分
企业社会责任是在没有进行行业区分的前提下提出的兼具总括性与原则性的泛化概念,不同的行业应有不同的社会责任重点。金融企业的产业属性决定了其社会责任内容的特殊性。金融企业的各项社会责任间也应有主次之分,不能不分伯仲,等量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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