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2011-03-19陈冰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陈 冰
从2005年3月开始,我国银行业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由此开始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活动。欧美各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历史弥久,已经成为融资市场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而且,由于华尔街的过度贪婪和监管当局的失当,“有毒”证券化资产也被认定是引爆本次世界性金融危机的罪魁。目前,我国可以证券化的资产仅限于银行信贷资产,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任何融资技术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制度,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处于缺失状态或者很不完善,如何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大势,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优秀成果为我所用,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同时防范资产证券化过度和制度失当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和风险,是理论与实务界共同面临的课题。
一、可证券化资产的标准
资产的界定是资产证券化的逻辑起点,也是一定程度上决定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及资产证券化交易成本大小的关键因素。资产证券化可以理解为这样一个过程: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短期变现但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期收益的金钱债权,作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移给专为实现证券化目的而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发行人),SPV将取得的单项或多笔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和信用升级后,再以此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该基础资产的收益作为保证支付证券的本息①李公科:《论资产证券化的法学定义》,载《天府新论》,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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