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级寻租格局、法团主义结构与政治寻租型腐败的治理之道
2011-03-19谢志平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谢志平
腐败被视为政治之癌。在政治学看来,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行为;在经济学看来,腐败是政府官员利用公共权力干预经济活动,设立租金并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以往的研究,主要将腐败视为寻租的结果和个体行为,着力探讨个体腐败现象的动因、影响、防治机制与制度等。本文着重于理论分析,试图运用寻租理论的基本原理,将腐败视为寻租的条件,从科层组织体制的内在制度结构和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外在制度结构两个方面,探析政治寻租的个体行为在行政体制内触发的扩张机制以及在行政体制外引发的扩散机制,并据此提出政治寻租型腐败的治理建议。
一、多层次寻租格局理论及其启示
寻租理论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学家在讨论垄断、关税和政府管制所造成的社会损失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租”,或者叫“经济租”,在经济学里原意是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按照经典的总体均衡理论,只要市场是自由竞争的,要素流动在各产业之间不受阻碍,任何要素在任何产业中的超额收入(即租)都不可能长久稳定地存在,因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配置资源之“手”会将机会成本与现实收益拉平。一般把对市场要素天然存在租金的追求称为“寻利”(Profit Seeking),但如果通过人为设置流通障碍,形成对既定租金的垄断、提高或保护,其活动的性质就变成了“寻租”。托利森认为:“寻租是为了获得人为创造的收入转移支付而造成的稀缺资源的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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