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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无哀乐论》之“和”与儒家乐论之“和”的相通性

2011-03-19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1期
关键词:乐者嵇康道家

田 旭

(上海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上海 200234)

《声无哀乐论》之“和”与儒家乐论之“和”的相通性

田 旭

(上海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上海 200234)

“和”是中国古代哲学、美学思想与艺术创作及批评的重要概念,在被普遍认为是形式自律论音乐美学著作的《声无哀乐论》(下文简称《声论》)与儒家他律论的音乐美学体系中都有诸多关于“和”的论述。尽管嵇康之《声论》看似与儒家音乐思想相对立,但在“和”的观念上又有许多相通之处,这也恰好体现了嵇康与儒家在美学思想深层次上的相通性。

和;嵇康;《声无哀乐论》;儒家乐论;相通性

叶朗先生认为,中国文化洋溢着审美情趣,儒家、道家、释家都洋溢着悦乐精神。儒家的悦乐源于好学、行仁和人群的和谐;道家的悦乐在于逍遥自在,心灵与大自然的和谐,乃至于由忘我而找到真我;禅宗的悦乐则寄托在明心见性,求得本来面目而达到入世、出世的和谐。和谐是他们悦乐精神的核心,和谐原是音乐用语,有和谐就有悦乐。即《礼记·乐记》说:“乐者,乐也”。[1]59叶朗先生的这段话概括出了儒、道、释三家审美精神的共同点,同时也点出了他们在音乐审美中的共同点,即“乐者,乐也”。 那么,“乐者”是为何而“乐”呢,或者或,“乐者”之所以“乐”的原因是什么呢?为此,笔者在这里引伸出另外两个类似的命题,一为“乐者,和也”,另为“和者,乐也”。笔者认为,这两个命题足以推导出“乐者,乐也”,而这两个命题的核心就在于“和”。无论是儒家乐者之乐,道家乐者之乐,还是嵇康之乐,其根本都在于这个“和”。“和”又有天和(太和)”、“乐和”、“人和”三个既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的层面,而“天和”(太和)、“乐和”、“人和”则又分别对应着天乐(le)”、“乐(yue)乐(le)”、“人乐(le)”。 可见,无论是嵇康、道家还是儒家,其之所以“乐”,都是因为“和”,“和”乃“乐”之所以然,“乐”乃“和”的必然表象。同时,在古人所言的天人系统中,天与人是互相感应的,“天和”可以对“人和”产生影响,反之“人和”也会影响“天和”,由此使得“天和”与“人和”成为一个互相反馈的系统。[2]在这个系统中,又都包含着“乐和”,并以乐之“和”通达天人之“和”。

一、“乐和”关乎天地宇宙之“大和”

嵇康以“大和”为至美、为至乐。《答向子期难养生论》有言:“以大和为至乐,则荣华不足顾也;以恬淡为至味,则酒色不足钦也。”在这里,嵇康明确地抗拒对荣华富贵的执迷,而是将“大和”作为人生追求,这种“大和”的境界,是他所向往的与天地周始的人格境界,也是道家音乐精神的体现。因为在道家看来,“大和”所获得的乃“天乐”,而追求“大和”也就是追求蕴含了天地自然之大美的“天乐”。可见,达到了“大和”境界,也便是达到了“至乐”的境界。因此,嵇康在《声论》中说道,“绝其大和,不穷其变;捐窈窕之声,使乐而不淫”。这可以反映出嵇康认为“至乐”乃十分和谐的音乐,这种音乐不是以其音调形式的华丽变化取胜,而是由天地自然之“大和”使然。此外,道家云:“天地有大美而不言”。这一“大美”,就是“太和”。可见,在道家看来,天地间之“大美”同样离不开“大和”、“太和”。这正如《庄子·天运篇》所云:“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应之以自然,然后调理四时,太和万物”。即音乐应当顺应天意,遵循天的道理所作所奏的音乐才是“至乐”,也只有这样的乐才是寓天地之“大美”于其中的“大和”之乐,“大乐”也就必然是与天地同和的“至乐”。

同样,在儒家看来,“乐”离不开“和”,“大乐”更是离不开天地自然之“和”。《乐记》中说:“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和,故百物不失;节,故祀天祭地”。由此可见,儒家心目中的“大乐”乃是与天地自然交汇融合的乐,是符合天地自然之道的“乐”。这样的“乐”因与天地同和,故而无他能胜其美,其自然是至美无比的,同时也是“至乐”。因此,完全可以说,儒家之“至乐”乃是“天地之和”的结果,尽管儒家乐者更强调“人和”与“人乐”,但人的“和”与“乐”,则当遵从天地自然之“德”。《乐记》云:“地气上腾,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而百物化兴焉,如此,则乐者,天地之和也。”又有“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乐由天作,礼以地制。”这里所讲的“乐”便是与天地合德的“大乐”,其非凡人能作,而是天地宇宙使然,包含着“至和”之“德”。由此,儒家乐论便明确说明了“乐”与天地自然的关系,也道出了乐之“和”与天地自然之“和”的关系。这样看来,尽管嵇康之“和”更为澄净清虚,而相比之下,儒家之“和”则与“德”紧密相关,但从上述“大和”这一形而上的角度来看,嵇康所言的乐之“大和”与儒家的大乐之“和”可谓如出一辙。

通过上述可以明显见出,相对于儒家的“大乐与天地同和”,作为魏晋玄学家的嵇康,在其被认为承续道家音乐美学思想的著作《声论》中所表达的关于乐之“大和”的思想,与儒家乐论中的相关思想具有明显的相通性。

二、“乐和”关乎“人和”

嵇康认为,音乐对社会风俗的影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乃是人的内心平和与否。例如,当他在音乐审美中追求平和之美,以达到陶冶性情、清虚静泰的养生目的,便是“晞以朝阳,绥以五弦,无为自得,体妙心玄”(《养生论》)将精神引向充满和谐气氛的审美境界。他在《声论》中说:“然声音和比,感人之最深者也”,又有“心动于和声”的表述。和声之所以能够感人,乃是由来已久的传统观念,即宇宙自然是人与天地万物之根本,宇宙自然的本性就是和,由宇宙而生的人与万物先天具有的这种和的本性,故和则天地共鸣。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音乐的本质就是和,其应当使人心气平和,而使人感情激动,乃至怨天尤人,则是心气不和的表现,导致人这种内心状态的就不是“平和”之乐。可见,嵇康认为,能够使人“和心足于内,和气见于外,”并能够“导其神气,养而就之;迎其情性,致而明之;使心与理相顺,气与声相应”的音乐才是真正的音乐,即只有使人的心灵澄净平和,甚至能够怡情悦神的音乐才是真正的音乐。这样一来,嵇康的“和比”之乐关乎人之“心和”。

再看儒家。我们知道,儒家之“乐”的精神是“和”。所谓“和”,即“八音克谐,无相夺伦”,这正表征了天地之和、人伦之和及君子心境的安然平和,也就是说,儒家的乐之“和”并非单纯的执着于天地自然之“和”,而是同时也将乐之“和”最终归结到了个体的人。《乐记·乐化》云:“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此句说明了先王作乐的原则,从这一原则中可以看出,通过“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使音乐表演或演奏的各个方面都符合并能体现“和”这一观念,用承载着“和”的观念的“乐”来感化人心,必然使审乐之民众受到“和”的感化,从而令其言行莫不体现着“和”。可以说,“乐”对于一个人的内在精神和人格的养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就是儒家之所以倡导“乐教”的原因。当然,儒家的“乐教”并非仅仅满足于个体,其同时强调“乐”对实现社会群体之“和”乃至君臣之“和”的作用,但是,后者一系列目标的实现,则首先有赖于通过“乐”之“和”对个体心灵产生影响,即由“乐和”达到“心和”,进而达到作为儒家之和的核心——“人和”,即人伦之“和”与君臣之“和”。在此“和顺积中”的基础上,得以“英华发外”,即“心和”自然流露于外在的言行上。这正如嵇康在《声论》所说的人之“和心足于内”,故能“和气见于外”。 说到这里,笔者在上文中提出的“乐者,和也”这一命题,所表达的实际上就是通过“乐(yue)”的方式令人的内心和谐快乐,“乐(yue)”之“乐(le)”并非仅仅在于由表面音乐形式所带来的感官享受,而更是在于能否于内心获得审美愉悦和和谐感,这也就是乐与人和的真正含义。

综上所述,嵇康与儒家所谓的“乐和”都关乎“人和”,而并非仅仅是将乐之“和”孤立为形而上的玄妙之物。

三、通乎天人之“乐和”

道家言:“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认为只有做到人与天地和者,才能达到“静而圣,动而王,无为也而尊,朴素而天下莫能与之争美”(《庄子·天道》)的“心和”境界。道家既讲“大和”(天地自然之和)、“人和”(人与人、人与社会之和),同时也讲“心和”(心灵之和),把“和”看作天地万物、人类社会与心灵世界的最高原则和普遍规律。道家讲的“和”,不是“小和”,也不是“中和”,而是包括“人和”、“天和”、与“天人之和”在内的“大和”。这一“大和”是以天地自然为根本,并将之作为“人和”的依据。道家以其天道思想把天、地、人三者统一起来,从而达到天、地、人三者的共生与和谐。

就此而言,嵇康在其《声论》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念:“和心足于内,和气见于外。故歌以叙志,舞以宣情;然后文以采章,照之以风雅,播之以八音,感之以太和,导其神气,养而就之;迎其情性,致而明之;使心与理相顺,气与声相应。合乎会通以济其美。”其义如下:“和心足于内,和气见于外”,是言“乐和”令人“心和”,或曰“人和”;“感之以太和,导其神气,养而就之;迎其情性,致而明之;使心与理相顺,气与声相应。合乎会通以济其美”,则是说用“太和”来感染人,引导人的平和的神气,培养并成就它;迎合人自然的情性,使之得到发展;使人心依顺“道”理,乐声应和神气;使心、理、声、气会和变通,用以成就音乐之美。这里所讲的“理”,即“道”或“天道”自然。分析之,便不难看出,在这段话里,嵇康表达了“天和”(太和)、“人和”、“乐和”三者之间的关系,即人须通过感之“天和”(太和)而达到“人和”,而人要感之“天和”则需要乐之“和”。 即通过“乐”来体悟“天和”,而“天和”便是“天道”之特性,故又是以“乐”体“道”,即体“自然”。 如此说来,乐之“和”绝非将“天和”与“人和”相分离,而是相反,恰恰是通过乐之“和”实现了“天和”与“人和”的沟通。 实现了“乐和”、“天和”与“人和”,这便是道家圣人所讲的“大和”。就此而言,《声论》思想中所包含的如同道家思想中的“乐”之超越性便跃然纸上。

至于儒家乐论中关于“天和”与“人和”的联系问题,同样认为乐之“和”可以沟通天地自然之“和”与个体心性之“和”、社会群体之“和”。

《乐记》云:“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这说明了儒家乐者追求一种形而上的终极层面上的“和”,也就是为了求得天地自然之“至美”。 然而,这种天地自然之“至和”与“至美”毕竟是于人的感官所无法把握的,因此,他们认为可以通过形而下的具体可感的乐来传达这种“至和”与“至美”。

儒家认为,“乐者,非谓黄钟、大吕、弦歌、干扬也,乐之末节也,故童者舞之。铺筵席,陈尊俎,列笾豆,以升降为礼者,礼之末节也,故有司掌之。”由此,便可以看出,儒家乐论中所言之“乐”并非钟鼓歌舞之声响形式的组合,因为这些都是形而下之物,乃“乐之末节”,这些形下之末节于人于事本不相干,于天于道更是相去甚远。故而又有“发以声音,而文以琴瑟,动以干戚,饰以羽旄,从以箫管,奋至德之光,动四气之和,以著万物之理。是故清明象天,广大象地,终始象四时,周还象风雨……声者,乐之象也。文采节奏,声之饰也”。在这里,《乐记》明确指出了“声”是“乐”的表现手段,文采节奏是对“声”的加工组织,而“乐”则是“清明象天,广大象地,终始象四时,周还象风雨”。正是这样的与天地自然同流的“至和”之“大乐”,用“文以琴瑟,动以干戚,饰以羽旄,从以箫管”的形式表现出来,令人们从中体悟其“和”,从而效法天地自然之“和”,乃成君子心境的安然平和。由此,乐之“和”便实现了天与人的沟通。可以说,儒家以“乐”沟通了天地自然,将乐之“和”贯穿至天文物理与人事当中,乃是儒家乐论的其终极理想。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儒家乐论思想体系中所具有的形上超越性。

嵇康《声论》中表达的音乐思想和儒家音乐思想之所以都具有超越性,是因为“在中国文化的天人系统中,天与人是互相感应的,‘天和’影响‘人和’,反过来,‘人和’也会影响‘天和’,这是一个互相反馈的系统”。而在这个系统中,将“天”与“人”联系起来的重要中介,就是“乐”。若进一步说,则可以认为,将“天和”与“人和”联系起来的,就是乐之“和”。

言至此,前文所述之从“乐者,乐也”延伸出来的“乐者,和也”之“和”与“和者,乐也”之“和”,都反映了一种超然平和的精神境界,同时又是一种沟通天地自然之道的形上之“和”。 可以说,这个“和”,便是嵇康《声论》之“和”与儒家乐论之“和”的共同理想。因此,尽管嵇康之《声论》看似与儒家音乐思想相对立,但在“和”的观念上又有许多相通之处,这也恰好体现了嵇康与儒家在美学思想深层次上的相通性。

[1]叶 朗.现代美学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2]袁济喜.和:审美理想之维[M].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1:58.

[3]成复旺.中国美学范畴辞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1.

[4]葛晋荣.中国哲学范畴通论[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737.

J60-02

A

1008—7974(2011)11—0072—03

2011—10—09

田 旭(1978-),山东潍坊人,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10届硕士研究生。

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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