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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著作权豁免的法理支撑

2011-03-18吉宇宽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1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公共利益著作权法

●吉宇宽(河南大学 文献信息研究所,河南 开封 475001)

信息资源共享是现代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目标。资源共享实践的初期是统一编目、出版联合目录和馆际互借等活动,范围也很有限。20世纪70年代以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广范应用,使信息资源共享活动进入了全面的质变阶段,随之而来,使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针对信息资源传播手段的变化和图书馆利用网络资源的新方式,国内外著作权法也纷纷调整,给予图书馆有限的复制、非营利的技术规避、网络传播的有限豁免权,为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法律的调整对图书馆资源共享也有不利的一面,如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404条对将数字版权复制品的传播范围进行严格限制;鼓励出版商以加密的形式出版发行数字作品,因而导致图书馆丧失共享作品、信息的机会。国外对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著作权冲突的解决还处于研究阶段,也并不成熟。我国对此问题进行研究者较少,仅从著作权限制角度来协调二者的矛盾,难以为矛盾的解决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笔者将从图书馆的本质属性和功能出发,从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公共利益、追求公平正义等法理学角度,为图书馆共享信息资源、分享著作权利益寻找理论支撑。

1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具有公共利益的目标

1.1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公共利益目标

图书馆是国家设置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具有教育、情报、研究、文化、娱乐等职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宣告:“图书馆作为人们寻求知识的重要渠道,为了人和社会群体进行终身教育、自主决策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图书馆是地区的信息中心,是传播教育、文化和信息的一支有生力量,是促使人们寻找和平精神幸福的基本资源。”我国《图书馆服务宣言》也宣称,图书馆是通向知识之门,它通过系统收集、保存与组织文献信息,实现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社会功能。现代图书馆秉承对全社会开放的理念,承担起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缩小社会信息鸿沟的神圣使命。中国图书馆人经过不懈的追求与努力,逐步确立了对社会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并郑重承诺:“图书馆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与共享,各地区、各类型图书馆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协作,促进全社会文献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现代图书馆就是以完善其社会功能、实现其社会价值,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众基本文化需求来构建自己的文化服务体系的。[1]

“十五”规划以来,我国把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扎实推进,作为政府重要工作任务来抓,促进了哲学社会科学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进一步繁荣。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于2002年4月正式启动。该工程以图书馆为依托,旨在利用先进科技手段传播、建设先进文化的大型公益性的文化网络工程;整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卫星宽带传输和光盘将数字化文化信息资源传输到群众身边,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建共享,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整体提高文化资源的利用率。图书馆作为共享工程的根本性机构发挥了巨大作用。著作权作品是全世界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而保存文化遗产,为文化、科学、教育服务,促进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是全世界图书馆共同的使命。其倡导与实施信息资源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信息资源的获知能力和利用率的最佳途径,是为了让社会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创造出更多的知识和财富,从而获得更大的公共利益。

1.2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与著作权法终极目标一致

著作法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作为直接目标,还有保障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一方面,著作权法需要有合理、适当的激励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激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知识产品创造和传播的目的。另一方面,著作权法还担负着实现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美国1988年实施《伯尔尼公约》报告中宣称:“著作权的根本目的不在奖励作者,而在于保障公众从作者的创作中受益。”我国著作权法的宗旨为:“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尽管各国著作权立法各有所侧重,但在传播知识,促进文化发展的公共利益的目标上却是一致的。

图书馆是以公众利益及进而产生的公共利益为核心,但却以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为前提;而著作权制度是以作者利益为核心,但更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图书馆共享信息资源与著作权保护的宗旨一致。追求信息资源的绝对共享必将导致没有信息可以共享,著作权的适度保护恰恰为信息资源的共享提供了一个井然有序的市场与制度空间,使信息资源能够在最大限度与范围内实现共享,即信息获得最大的自由度。同时,著作权保护还需要通过信息资源的共享为其搜集、发布、扩散必要的信息,以完成其不断发展的使命。二者之间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现代图书馆追求的文献信息资源远距离传送、馆际互借,电子资源突破图书馆馆舍进入社区都是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途径。例如,2008年吉林省建立图书馆联盟,打破行业壁垒,在横向上,使省内11所高校图书馆、3所科研院所图书馆和20座公共图书馆结成共建单位,依托“虚拟联合目录系统”,建立公共目录检索中心,实现“一站式”查询,并通过发放联盟通阅证,实现联盟成员馆通阅服务和馆际互借“一卡通”;在纵向上,实行总分馆制度,实现图书馆馆舍延伸,从而获得了繁荣信息资源共享的大成果。笔者调用公共利益原则为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提供著作权豁免的理论支撑,目的不在于去弱化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直接目标,刻意强化公共利益,因为忽视著作权私人利益的保护,公共利益是无法实现的,著作权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可以形成良性循环的。[2]笔者强调公共利益的真正目的是:当图书馆实施信息资源共享著作权侵权时,可以为其开辟一条免责的路径。

2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拥有公平正义的价值

2.1 著作权法的公平正义原则

权利义务的配置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保证著作权当事人公平、合理分享社会知识财富,也只有在公平与正义的基础上,才能使多元化的著作权利益的结构实现有序化。著作权法要在各种利益之间特别是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也确实需要引入公平正义的原则来确定著作权中各种利益的归属,使得利益主体各得其所。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知识扩散而授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是具有充分正当性的,但是这并不能说社会公众在著作权法中不存在合法的权益,使用者都能通过著作权法中的限制制度来保障享有一定的权益,如果使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将无法实现。从社会知识财富利用的角度来说,著作权制度的很多设计就是为了确认、保障和促进信息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实现社会分配正义。著作权制度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确立作品、信息的分配模式、原则以及具体内容,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之上增进使用者福利和促进社会进步。“著作权法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的分配就是实现对信息资源以及社会利益进行权威的、公正的分配,这种分配实质所体现的就是对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3]如果著作权法通过协调信息独占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或者至少使两者趋向于平衡或者使两者利益平衡状况得到改善,那么从确保公平、合理分配和分享信息资源目的的角度看,著作权法就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目标。

2.2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公平正义性

图书馆分享著作权利益的法律依据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著作权穷竭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著作权限制制度,还通过使用著作权法设定共有领域的作品、信息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公平正义构成了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基础,美国学者威廉·帕里将合理使用等限制制度称为“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该规则充满公平正义观念并具有弹性而无法定义”。日本法学者生驹正文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精神解释著作权限制制度是在“正当范围”内的使用,是“符合公平的惯例”。允许图书馆及其服务的社会公众正当地合理使用作品,也就是“权利的公平使用”。各国著作权法的追求平衡的精神都需借合理使用等著作权限制制度,来协调著作权人个体之间的利益对峙,以解决著作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就是立法者对法律正义的追求。法律一方面为保证著作权人个人利益的实现,规定他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而收取转让费用,另一方面为保证公众利益的实现,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其不经作者同意,不需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作品。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于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也为法律采取著作权限制制度所承认。[4]著作权法期望通过著作权限制制度,建立起创造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著作权法保障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正常接近,提供给公众的仅仅是法定权利,或者说法律给予社会公众的只是一个机会,而真正地保障社会公众正常接近作品,很大程度上要借助图书馆这个无偿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公益性机构才得以实现。图书馆在文化服务体系中,充分利用其作品储存、加工、传播的优势而成为提供社会公众文化产品与服务的重要门户,其他任何机构对社会公众的文献信息服务都无法与之比拟。图书馆以服务于社会公众为宗旨,是社会公众的著作权利益的代言人。也是著作权制度的“均衡器”,具有调节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的中介组织的特性。著作权由著作权人专有体现了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而对著作权限制则体现了著作权法对作品使用者给予责任的豁免权,是对公众使用者利益的保障,也是将作品产生的一部分利益分配给使用者的调节机制。目的就是要实现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从公平角度看,“适当”的著作权限制能够保障不会因为限制而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利益,而这种限制对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也是必要的。在过分限制的情况下,则会因为妨碍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窒息对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激情,也会危害公众利益,这样也违反公平的原则。图书馆积极追求信息资源共享,是努力实现信息资源分配的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努力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对读者公平权利保障的重要举措。从这个意义来说,公平正义既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基础,也是图书馆共享信息资源享有著作权豁免的重要支撑。

3 符合“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范式

3.1 “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的理论

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没有什么绝对财产,不存在着可以不考虑公共利益的私人所有权。历史已然向所有民族教导了这一真理。”著作权保护主义者认为能产生经济价值的作品、信息必然会创造出财产,不应该对著作权加以限制。他们相信:“所有者能拥有一切,所有者的特权在共同利益和世界之上,所有特权的内容是向所有人开放的。”事实上,著作权产生之初就受到诸多限制,以使其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服务于公共利益。由于作品的独创性难以界定,加之作品创作与社会的、心理的和意识形态的因素有参考或继承关系,所以著作权法通常对著作权既有保护规则,又创设有不同程度的公共规则,以防止著作权人个人权利膨胀给社会带来威胁。可见,作品、信息不可能存在着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强调弱化著作权人过分刚性的禁止权,是21世纪著作权制度的范式理论,可作为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支撑。“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主张:著作权人有权从其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中取得相应的利益;任何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并且依法享有请求该侵权行为人以合理的条件与其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只有当该侵权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以合理条件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著作权人才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其他特别情形除外。[5]必须强调的是,此理论描述的“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是营利性行为,而图书馆共享信息资源的行为属于非营利性行为,更有理由合理分享著作权利益。

3.2 图书馆对“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的实践

当今世界各国兴起的科学数据与期刊的开放存取(Open Access) 的信息资源共享运动,可以说是“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的产物,更是对此理论的伟大实践。科学数据与学术期刊是当今社会科学发展的基础和牵引力,是科学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科学数据与学术期刊的共享成为全世界科学界的共识。[6]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科学界的强烈要求下,美国提出了科学数据“完全与开放”的共享国策,该国策总体思路是由联邦政府统筹规划科学数据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利用行政、财政、政策和法规全面推进数据共享工作。2003年10月,德国马普学会召开柏林会议,通过《柏林宣言》,指出开放存取的内容不仅包括原始的科研成果,还包括原始的科学数据。欧盟把信息数据的传播与共享活动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认为信息数据的传播与共享是信息社会的基础,关系到维护公众的信息和知识的权利,并且对政府的决策、民主制度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2004年,英国财政部、贸易工业部、教育技能部共同出版《科学与创新投资框架2004—2014》,提出未来10年里,越来越多的英国研究基地必须有准备,并能有效地访问包括实验数据在内的各类数字化信息。[7]现在西方发达国家除了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芬兰、挪威、瑞典、法国、澳大利亚及发展中国家印度都相继制定开放存取政策。我国目前还处于对开放存取运动政策及模式的研究阶段,正积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开放存取政策。

科学数据共享,并不代表数据是没有著作权保护的公有信息,相反,数据的著作权保护也是数据共享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的数据发布、出版系统都倾向辅之许可证模式,这样可以使用户在尊重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下,合理使用公开科学数据,并在其基础上创作新作品,进而再公开发布新作品。因此,建立共享许可协议、共享认证对于科学领域,尤其是应用科学研究中的科学数据开放存取,十分必要。

OA期刊因其出版质量好、可以被读者自由地阅览使用、能够加速知识传播与交流,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OA期刊依靠“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Commons License,简称CCL),将创作共用产生的作品归属于公有领域,从而有利于信息的再创造,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OA期刊的文献作者都需要让渡部分权利给读者,在作者让渡权利的同时,保留对作品完成性的控制、能够被承认和合理引用的权利。OA期刊的著作权保护遵从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保持一致,但通过著作权许可证制度的保障运行,OA期刊的“公有资源”又不同于其他“公有资源”。目前OA期刊依靠包括“创作共用协议”等一组协议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读者可以在尊重作者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不受限制地阅读、下载、复制、链接OA期刊的作品全文,这样也就扩大了作品使用范围,加强了知识在社会群体中的交流,同时也扩大了作者的个人影响,使作者在放弃物质利益的情况下,获得精神上的激励成为其知识创造的重要回报。

开放存取的信息资源共享运动就是要打破现有的“权限加禁止权”著作权保护模式,使得著作权人与未授权使用者处于对等状态,强调弱化著作权人的禁止权,降低交易成本,促使双方合作,达到利益分享、互利双赢的效果。图书馆是开放存取共享运动的受益者,也是这一运动的大赢家。因此,图书馆实施信息资源共享时,要对于各国科学数据和学术期刊的开放存取资助政策、管理政策、保存政策、共享利用政策有准确的了解和把握,遵守开放存取的运行机制,合法地获取公开的科学数据、期刊资源,并维护科学数据和期刊作品、信息的著作权,才能有效地服务于科研工作者(读者),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促进社会的发展。

[1]陈传夫.转型时期图书馆知识产权观管理战略需求、目标与路径[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0(2):24-30.

[2]冯晓青.著作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论[J].科技与法律,2004(2):84-87.

[3]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 [J].法学评论,2003(2):11-15.

[4]吴汉东.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J].法律科学,1996(3):30-38.

[5]曹新明.关于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之研究[EB/OL].[2010-8-28].http://www.iprch.com/view-new.asp?.

[6]王巧玲,等.英国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法规研究[J].图书馆杂志,2009(10):62-65.

[7] Research FundersPolicies for theManagementof Information Outputs[EB/OL].[2010-7-28].http://www.rin.ac.uk/policyinformationoutpu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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