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在职业安定与灵活用工之间
2011-03-16焦艳玲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田 野,焦艳玲
(1.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 300072;2.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 30007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在职业安定与灵活用工之间
田 野,焦艳玲
(1.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 300072;2.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 300070)
职业安定是劳动者的基本利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保障职业安定的基本制度不可动摇。稳定不等于僵化,灵活用工不等于短期用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灵活用工不存在本质上的矛盾。应妥当平衡劳动者职业安定与企业灵活用工的利益冲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基本合理,但解除条件则略显严格。未来应适当放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并更多的采用经济性手段限制解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业安定;灵活用工;平衡
维护劳动者职业安定是劳动法的核心价值目标之一,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保障职业安定的基本制度。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争议不断,批评者认为这项制度对于企业的用工自由构成过度限制,不利于经济发展。《劳动合同法》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条件,结果遭到企业界的强烈抵制,乃至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事件。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论,实质上反映了劳动者职业安定与企业用工弹性化需求的矛盾冲突,如何平衡这两种利益其实是整个劳动法应致力解决的重大难题。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价值——保障职业安定
对劳动者而言,就业的稳定性是十分重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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