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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以淘宝网为例

2011-03-16刘晓纯马兆婧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用户

刘晓纯,马兆婧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 300072)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以淘宝网为例

刘晓纯,马兆婧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 30007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运营活动过程中,有可能被牵涉到网络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直接侵犯用户或第三方的民事权利。因此,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对规范和促进网络交易活动、保护平台用户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对其可能涉及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竞合责任进行了探讨,并对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责任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已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经济中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C2C)。然而,淘宝网也时而引发交易纠纷。因此,一些专家、学者和消费者认为此时应当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1]。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其范围、类型、方式如何,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本文拟以淘宝网为例,通过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分析其可能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类型,以期完善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其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目前学术界界定其法律地位的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买卖双方中的“卖方”;第二,柜台出租方;第三,居间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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