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最高价”的方法不可取
2011-03-09张晓明
产权导刊 2011年12期
关键词:标的
■ 张晓明
(新法制报社,江西赣州 341000)
“锁定最高价”的方法不可取
■ 张晓明
(新法制报社,江西赣州 341000)

2011年8月,笔者参加了一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拍卖会开始后,拍卖师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拍卖会,包括开场白、拍卖师自我介绍、亮证、清点竞买人数、宣读拍卖规则、现场答疑,开始竞价。按照公告的起拍价起拍,采用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从2.2亿元一路竞价到3.98亿元,直到再无人加价时,拍卖师还不知道保留价,因此拍卖师也不敢落槌。按组织这场拍卖会的国土部门的操作规则是:拍卖师在拍卖场上是不知道保留价的,保留价只能在拍卖场上产生最高价时再行开启。所谓的“锁定最高价”再看保留价。开启保留价后,如果“锁定的最高价”达到或超过了保留价,拍卖师当即落槌成交,不再给其他竞买人加价的机会了;如果“锁定最高价”没有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当即宣布流拍,也不给其他竞买人再加价的机会,也不给拍卖师引导竞买人加价的机会。这个操作规则,显然与现行《拍卖法》和拍卖行业其他法规相悖,是不科学的。理由如下:
1 拍卖师未落槌就可继续竞价
《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这条规定,是关于买卖方式的规定。当场上的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时,拍卖师要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的方式确认。反之,场上的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时,拍卖师没有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的方式确认,该标的仍未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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