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碳市场的国外经验与启示
2011-03-09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应对气候变化课题组
中国发展观察 2011年7期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应对气候变化”课题组
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发达国家用较低的成本减排温室气体的一种市场化措施。欧盟国家利用这一措施取得明显成效,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碳市场。本文从立法保障、减排指标分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规则等方面,简要总结建立碳市场的国外做法和经验,以便为我国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碳市场提供借鉴。
立法规范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法律是国外建立碳市场的依据。德国、英国以及欧盟建立碳市场,除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UNFCCC)及其《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等国际法外,还制定本国的相关法规。
德国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始于2002年初,到2006年就形成了较全面的相关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包括《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许可法》、《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法》、《排放权交易收费规定》等7部主要法律规章。
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排放交易计划(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指令,规定从2005年1月起,包括电力、炼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行业的12000个排放主体,需获得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主体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欧洲排放总量的46%)。欧盟还设立了某个主体加入“排污交易计划”的条件:如果从事指令附录1所列活动,排放量超过规定的“门槛”,就要纳入该计划。

表1 世界上部分国家或地区碳市场概况
2008年11月26日,英国议会通过《气候变化法案》(Climate Change Act),规定了使用国际减排信用额,实施碳预算计划,以及通过二次立法明确国内排放交易体系等内容,从而使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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