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山地质环保新规
2011-02-20钟铭金
中国房地产业 2011年2期
钟铭金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宁波,315800)
论矿山地质环保新规
钟铭金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宁波,315800)
本文主要阐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新规》概述,适用范围与补偿制度,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责、权、利的规定,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措施。
矿山;地质;环保;规定;措施
中国矿业的快速发展,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物质保障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地质环境问题。针对这类问题,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已于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概述
中国因采矿活动造成采空塌陷、地下水疏干、地质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已严重危害矿区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全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 47%;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 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面临的地质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三方面。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
只是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之中,缺乏独立、统一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其加以规范。分散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无法可依。
2、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责任制度和专门的立法规范,矿业权人只重视开采资源,普遍缺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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