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刑法规制**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TRIPS协定》执行程序刑事部分研究”(批准号:09CFX070)的阶段性成果。
2011-02-19刘科
政治与法律 2011年1期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刘科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在各种软件侵权行为中,最终用户盗版是业界公认的给计算机产业带来损失最大的一种行为方式。1而在最终用户盗版中,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无疑又是其中危害最大的一种行为。对于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能否予以刑事制裁,如何进行刑事制裁,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拟运用刑法的基本理论,对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解决其刑法规制问题提供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
一、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界定
研讨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离不开对该术语的准确界定。而要界定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则需要借助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术界的见解。遗憾的是,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解释》)中使用过类似术语外,《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条例》)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并未提及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即便如此,《著作权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制裁措施,并没有就该术语的含义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因此,界定其含义只能从学术界的有关论述中寻找依据。
由于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是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行为的一种,因此,界定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需要从最终用户的含义入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