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
2011-02-19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2011年1期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论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我国金融犯罪除不能适用管制刑以外,其他刑种均能适用。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具有档次少、跨度大、刑种多的特点。应在金融犯罪中废除死刑,将无期徒刑作为法定最高刑并提高无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重。逐步取消倍比罚金制,明确单位罚金刑的数额,并对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也实施一定的经济制裁。针对自然人金融犯罪,增设“禁止从业”资格刑;针对单位金融犯罪,增设限期整顿、解散等资格刑。细化量刑档次,减少同一量刑档次内可供选择的刑种。
金融犯罪;刑罚配置;量刑幅度;资格刑;死刑;完善
金融犯罪的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适用金融犯罪的刑罚方法。应当看到,我国刑法对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基本沿用了对其他一般犯罪的刑罚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没有体现金融犯罪的特点,在许多地方都不能有效地起到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的作用。因此,完善我国金融犯罪刑罚体系是我国金融犯罪刑法领域亟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从我国金融犯罪刑罚体系的现状出发,深入分析我国金融犯罪刑罚体系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犯罪刑种设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金融犯罪的规定共计有31个条文、38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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