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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我的房子

2011-02-17丁昌春

故事会 2011年4期
关键词:柳丝别墅财产

丁昌春

有对小夫妻,男的叫唐聚,女的叫夏雯,他们有一家规模不小的儿童玩具廠。可能是因为劳累,夏雯怀孕三个月流产了,身体一直比较虚弱,唐聚心疼妻子,就让夏雯安心在家休息。

可是时间不长,夏雯就发现唐聚有外遇的迹象了,不到半年,待夏雯准备回厂工作的时候,却发现唐聚已将厂子卖掉,并毫不留情地向她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原来丈夫爱上了会计柳丝丝。

那天,夏雯呜咽着坐到了天亮,也没见唐聚回来。上午时候,夏雯实在忍不住,就来到玩具厂,但找不见唐聚,也找不见柳丝丝。后来看大门的工人对夏雯说:“唐老板今天一早,开着车接走了柳丝丝,听说两个人开车去了九寨沟。”

听了这些话,夏雯气得忍不住破口大骂:“唐聚,你这个混蛋,你去玩吧!早晚让车撞死你!”

到了晚上,夏雯拖着疲惫的双腿,刚刚回到家里,手机就响了起来:“喂,你是唐聚的妻子夏雯吗?”夏雯很疑惑,因为已经很久没有人这样打电话了。

在确认了夏雯的身份后,对方说:“你好,我是交通队的,你的丈夫在高速公路上出了车祸,当场死亡……”

后面的话夏雯听不清了,夏雯赶到了交警所说的医院,唐聚已经躺在太平间里,而柳丝丝只是受了轻伤躺在病床上。看着这一切,夏雯又恨又悔:恨的是丈夫有了外遇,和柳丝丝外出游玩;悔的是自己一气之下诅咒他们让车撞死。

回到家,夏雯一件一件地整理着唐聚的遗物,突然在抽屉里发现了两份资料:一份是购买一幢别墅的合同和收据,一共是三百万元,落款时间是三个月前;另一份是卖掉厂房得款三百万元的合同和收据,落款时间也是三个月前。夏雯非常愤怒,这么大的事,自己竟然一点也不知道!

收拾完遗物,几天后,夏雯根据购房合同,找到了那处别墅,试着敲了一下门,有人打开了门,夏雯吃惊地发现,开门的竟是柳丝丝。看来,房子是丈夫买了送给情人柳丝丝的!夏雯刚要发作,不料,柳丝丝以主人的身份先开口了:“唐聚的去世令大家都很难过,不过欢迎你到我家来坐坐。”

夏雯平静了一下心情,问:“这房子是唐聚花的钱,怎么会是你的家呢?”

“房子的确是唐聚花的钱,我所花的只是装修的钱,但唐聚把它送给我了。”

“我怎么不知道?你无权住在这里,请你出去!”夏雯不能接受这个事实,一想到自己与唐聚创业以来,全部资金和心血都花在厂里,她的心就在滴血。

柳丝丝显然早有准备,她拿出房产证,说:“你知不知道我不管,这栋房子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写的可是我柳丝丝。”

夏雯拿过来一看,是货真价实的房产证,的的确确写着柳丝丝的名字。

柳丝丝见夏雯一时开不了口,更加得意了:“这是我的房子,你就是到法院去,法院也只认房产证!”

从别墅出来,夏雯感到非常的委屈和无助:丈夫没了,厂子卖了,丈夫还买了房子给婚外恋的女人。不行,不能就此算了,夏雯下定决心要讨回这栋房子,于是她把柳丝丝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夏雯出示了唐聚抽屉里的资料,用来证明:唐聚是卖了玩具厂,用这笔钱又购买了别墅,并且出示了自己别墅内和柳丝丝的谈话录音——夏雯偷偷地录了音,要求法院将房子判给自己。

而柳丝丝的律师也承认房子的购房款柳丝丝没出一分钱,但《合同法》185条有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房子是由唐聚赠送给柳丝丝的,并且办理了房产证,合法有效,柳丝丝是房子的合法所有人。

由于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凿,很快法庭就做出了判决:唐聚将房子送给柳丝丝的赠予行为部分无效,房子归柳丝丝所有,但柳丝丝应当支付给夏雯一半购房款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

法官的解释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唐聚用来购买房屋的钱,是在半年前付出的,很明显属于与夏雯的婚后财产,是唐聚、夏雯夫妻双方的共有则产,因此唐聚无权未经夏雯同意而擅自将属于夏雯这部分财产赠送他人。

律师点评

这个故事涉及到了一个“部分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问题。即唐聚如果要赠与他人财物,仅限于自己那部分,否则无效。由于他将夫妻共有的厂房擅自变卖,得到的三百万元全部用于购置别墅,无偿赠送给了柳丝丝,其行为显然侵犯了夏雯的权益。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唐聚生前所赠送的三百万元,有一半是他自己的财产,其行为仍然有效;而另一半则是夏雯的财产,其行为无效,故柳丝丝应当将属于夏雯部分的一百五十万元退还给夏雯。如果不能退还,则可通过变卖屠产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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