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交易法律问题刍议
2011-02-12吴颖雄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市210046
中国药房 2011年21期
田 侃,吴颖雄(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市 210046)
互联网药品交易是指药品零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药品交易,即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其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序到部分试点,到全面禁止,再到如今有限开放的过程。1998年,上海第一医药商店开办了我国第1家网上药店,但当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上药店加以规范。1999年起,国家大力支持和推动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先后公布了几批电子商务试点单位和允许经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2000年的《医药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允许部分省份进行网上售药的试点。2001年2月1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2002年,电子商务试点审批被取消,各企业在办理了相关网站申报和审批后,可以在网上经营非处方药。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交易服务在互联网禁区的“松动”。2005年,为了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互动的监督管理,SFDA颁布了规范性文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我国网上药店才得以解禁。根据SFDA最新统计,截至2010年7月12日,经其批准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共有27家。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兴起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试就互联网药品交易中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作简要分析。
1 互联网药品交易中电子合同问题
1.1 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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