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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妥协的合法性探微

2011-02-10陈第华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价值

陈第华

(福建中医药大学 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行政伦理妥协的合法性探微

陈第华

(福建中医药大学 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行政伦理妥协是公共行政领域一种特殊的价值抉择,因其在实践中表现为择恶弃善或择小善弃大善,故其存在总面临着合法性危机。行政伦理妥协作为一种非羁束性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定才能保证妥协总是在合法性范畴内。在实践中,要加强对妥协行为的监督,避免虚假的价值冲突,并积极提升行政人员的能力,努力超越行政伦理妥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行政伦理妥协;合法性;公共利益

一、合法性:存在合理性之追寻

合法性问题是现代社会科学热门的问题域。虽然人们对合法性的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其涵涉发生了重要的转变。在最原初的意义上,合法性指“根据一种假设的中间标准或原则,这种原则的客观性被看作是不受现有评论界或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所支配的”[1],强调合法性的独立性。从19世纪末始,合法性研究已然成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的核心概念,是诸多社会科学无法绕过的题域。系统地研究合法性之所以蔚然成风,离不开马克斯·韦伯的努力。在笼罩着社会的神魅被祛除之后,人们开始反思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韦伯指出,“权力与服从”的双向关系是合法性的主旨。韦伯认为,不管权威的来源是否合法,只要群众表示支持,那么该权威就具有合法性。韦伯关于合法性的价值关切聚焦于权威必须赢得民众的认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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