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假劣种子案件——基于种子使用者维权的视角
2011-02-10范少罡
种子科技 2011年8期
范少罡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法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它对农业增产增收、提高品质、增强抗逆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不法分子对暴利的追逐,种子生产销售相关制度的不健全,种子使用者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假劣种子坑农害农案件经常发生。种子使用者面对假劣种子危害,应该如何应对呢?
1 积极寻求公法救济
1.1 行政机关的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种子使用者受到假劣种子危害时,应积极主动向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案,寻求行政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可以组织调解,及时封存问题种子,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有权根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现场鉴定,这就为种子使用者后期的索赔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 刑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