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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訇调解纠纷机制研究
——以宁夏地区为主

2011-02-09易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易军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阿訇调解纠纷机制研究
——以宁夏地区为主

易军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阿訇调解纠纷是回族社区中重要的机制,作为适合于本民族的资源,自有其特色之处。阿訇调解纠纷的程序不确定,具有灵活、多样式的特点,结果以“和”与妥协为主。实体方面较为多元,但各个规则的渊源地位不同,在调解中形成差序性适用的格局。国家对待阿訇调解的态度较为宽容,除不明确反对之外,还积极与之合作,吸纳阿訇参与到正式制度之中以解决纠纷。民间个人调解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和法治价值,应把其作为法治资源的一部分加以吸收利用。

阿訇调解纠纷机制;程序要素;实体要素;双重合法化

一、阿訇调解:一项非正式制度

在伊斯兰教中,阿訇(Akhond)的职责主要宣讲伊斯兰教义,主持宗教仪式,调解回族社区纠纷等。阿訇调解纠纷机制是回族社区中的一项重要的非正式制度,相比其他民间个人调解机制,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 典型的宗教风格

阿訇调解从调解的起始、过程、结果、理由、主体、履行都与伊斯兰教密切相关,宗教中的信仰、真主、穆圣、禁忌等事项也一并融合到纠纷解决之中。阿訇以宗教权威的身份主持调解,因此其调解权主要来自于他作为宗教权威身份的正当性,而不是世俗的权力。在纠纷调解过程中,阿訇劝和的道理论证主要以伊斯兰经典和宗教为理由。《古兰经》、“圣训”上的规定是纠纷解决所引用的重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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