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轨流浪儿童社会支持的实证研究
2011-01-24胡莹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胡莹
(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精神,我国将流浪儿童定义为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和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越轨行为指社会群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偏差行为,另一类是犯罪行为。本文所研究的越轨流浪儿童特指那些在流浪过程中表现出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流浪儿童,包括具有特殊越轨行为的流浪儿童(如违法犯罪的流浪儿童),也包括具有一般偏差行为的流浪儿童(如有过金额很少的盗窃行为的流浪儿童)。
现有关于越轨流浪儿童状况的研究,对其病态的心理、越轨行为及其心理因素已有较多关注,有的从社会化的角度研究流浪儿童问题与越轨行为之间的关系,有的从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的角度研究流浪儿童的城市融入支持[1],有的从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越轨流浪儿童的制度政策支持,而对于越轨流浪儿童的社会支持这一视角关注较少。在研究方法上,定性研究较多,有基于某人、某事的深入访谈,也有基于某地的实地观察和文本分析[2],但较少以定量研究进行深入统计分析。一些定性研究往往以研究者的标准对情况进行描述,脱离了流浪儿童的真实感受,提出的对策也是一些经验性的主观判断,缺乏客观性。本研究试图通过对越轨流浪儿童就自己社会支持情况评价的调查来测定他们的社会支持水平及影响其越轨行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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