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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剪刀差及其影响因素的初步探索*

2011-01-23万向东孙中伟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劳动力工资农民工

万向东,孙中伟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剪刀差(scissors difference)常用于形容某些经济指标随着时间推移而拉大差距的现象。实际上,当前各经济领域特别是城乡(工农)之间存在着若干种剪刀差①根据林毅夫和余淼杰的介绍,理论上的“价格剪刀差”概念是由前苏联经济学家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于1926年最早提出的(林毅夫、余淼杰,2009)。有人认为目前中国经济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剪刀差:粮价与农资价格上涨幅度、粮食与经济作物产出率、种粮与打工的比较效益、城乡收入或工农业产品价格增长、城乡金融存贷、城乡用地价格、农民工工资与城市职工工资、农民工劳动报酬与消费品价格、GDP增长与工资所占比例、税收增速与GDP增速等(杨曾宪,2007;王春雨、董振国,2008;张乃侠,2008;曾令秋、杜伟、黄善明,2006;高敏雪,2005;柳思维、唐红涛,2006;李艳玲、李录堂,2008)。。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其内涵之一是指在国家干预下,人为扩大工农产品比价来积累工业化资金、“以农养工”的政策表现,即“人为地压低农产品价格、抬高工业品价格”;之二是指各种非政策性的市场竞争因素,如生产率和附加值差异等造成的工农产品比价不合理状态(王耕今、张宣三,1993,P.88—89;张西营、邢莹,1993;武力,2001)。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城乡(工农)剪刀差也发生了空间延伸或转移,即由传统的城乡(工农产品价格)之间延伸或扩大到了城市劳动力市场,出现了农民工工资剪刀差现象——围绕农民工工资低速增长形成了各种剪刀差。

在理论上,不同学科或不同的视角对影响就业者工资的因素偏于不同的解释。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偏重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平衡对工资的影响;人力资本理论尤其强调微观层面上的人力资本因素对工资的影响;社会学中的制度主义学派强调企业内外的制度,如内部劳动力市场、工会和公共政策及政府监管等的作用;结构分析理论更为关注工人所处的社会结构位置和特性等变量,如职业地位、行业或产业类型、企业规模等的影响;社会资本理论强调构建社会网络的投资在市场中的回报;社会性别理论则强调性别差异以及性别歧视在就业和工资回报中的影响(雅各布·明塞尔,2001;Bian,1997;Gerber,2006;刘林平、张春泥,2007;余红、刘欣,2000)。然而在不同国家、地区、城市和就业群体中,可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多种因素影响,难以一概而论。

在我国,有关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理论对就业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就业效果也许有更强的解释力。由于社会和制度性因素影响,劳动力市场形成了部门分割、隔离和差异:由于种族、性别与教育等方面的分层与隔离,以及就业信息、就业渠道差异,导致人们就业的部门、职位以及收入模式有明显差异。皮奥瑞认为在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中,次级劳动力市场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等特点在市场过程和行动者互动中被强化和固化,社会政策的不支持和忽略则更可能使之出现非技术性歧视及其他违规或违法现象(Piore,1970、1979;郭丛斌,2004)。一般认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和分流(Labor market segmentation and sub-floating)具有全国与地区、各地区、城乡、体制内和体制外、产业部门、企业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专业技术人才和普通工人、正式与非正式就业之间等多种类型和多重性特征(李强、唐壮,2002;张展新,2004;刘精明,2006;徐林清,2006)。而以户籍制度隔离为基本限制的城乡二元社会和经济结构则是造成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基本原因之一(蔡昉、都阳、王美艳,2002;李建民,2002;李萌,2004)。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第一,剪刀差的有关理论和实践中隐含着一种价值判断,即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过于严重的城乡(工农)剪刀差是不合理的,应当适当缩小;政府干预而产生的剪刀差则是不公平的,应当尽量消除。第二,新时期城乡(工农)剪刀差的诸种类型有些是传统上具有的,有些则是在体制转型和社会变迁中新增加的。而农民工工资剪刀差是城乡(工农)剪刀差的一种非常值得研究的新类型。第三,应当承认,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范式基础上的人力资本理论的基本命题仍然是工资研究的基础性假定。其他的研究可以围绕着这一假定而展开:一是考虑有什么其他因素对这一命题的真实性(或现实差异性)形成影响、干扰或调整,二是对命题进行前导性的推论即研究导致人力资本差异的影响因素,三是对这一命题所包含的社会后果的价值评价,四是相关的政策性建议。本文认为,对农民工工资及其他问题的研究正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展开。

本文试图研究的问题是农民工工资剪刀差的现实表现及其影响因素,即揭示农民工工资剪刀差的具体表现,以扩展和加深对传统的城乡(工农)剪刀差的认识,并着重从市场、制度与全球产业分工的视角分析其中的影响因素,尤其是对城乡二元结构、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宏观背景和受公共政策影响的企业内部工资决定的微观因素等的影响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并对目前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中农民工工资剪刀差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进行初步讨论。

二、农民工工资剪刀差的现状估计

(一)研究对象和内容的界定

在本文中,农民工的操作性界定是指跨县域以上流动、大专学历以下、农村户籍的打工者。在实际测量中又进一步将农民工“近似地”界定为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各种低技术、低收入的职位上的企业普工,包括生产工人(含班组长、技工等)、物料后勤人员、普通文员等。

从企业用工成本的角度来看,农民工的劳动所得包括了工资性收入(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绩效及提成等)、食宿补贴、福利、社会保险、培训教育费用等。但从农民工的角度来看,他们心中的“收入”只是他们能直接得到的货币性收入即工资,其他各项则是不能“进口袋”或不确定的。因此,本文界定农民工劳动所得为他们的直接工资收入。

从剪刀差的意义上看,与农民工工资相对照的内容非常多。

一是农民工家乡农村的人均农业收入和家庭支出,这是形成人口迁移“推力”的基本依据,也是农民工外出打工时的收入预期的底线。正如刘易斯所说:从农村到城市的剩余劳动力的工资“可能等于维持生计的农业中的每人平均产品加上一个余量”(刘易斯,1989,P.45)。

二是企业总产值、利润率、税率以及人工成本支付比例,再加上管理、技术层的工资收入。这是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工资收入形成影响的几个主要要素。

三是城市生活成本(即城市居民的平均消费成本或城市劳动力再生产成本),以及城市职工的收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民工就业效果和生活环境构成影响的几个主要要素。

四是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它反映了地方经济发展的程度,也是地方政府对劳动关系进行监管和提供公共政策服务的体现,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工资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将上述与农民工(普工)工资形成对照的4个方面的变化情况和农民工工资变化情况放在同一个坐标系之中来考察,可以得到一组简单的农民工工资剪刀差的描述性假设。其中与农民工工资增长曲线相对照的6条曲线体现出剪刀差的6种可能的类型(见图1)。

(二)数据资料的经验描述

由于条件和数据资料的限制,本文以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城市的农民工为研究对象,对部分抽样数据和几家企业的个案资料进行初步的经验描述。研究中得到的发现和结论不具备概率意义上的可推广性,但相信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民工工资剪刀差的基本情况。

1.数据来源

A.珠三角地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月平均消费支出的数据来自1996—2009年各年度《广东统计年鉴》(广东省统计局,1996—2009)。

B.珠三角地区月均最低工资标准数据来自“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

C.珠三角地区2794个1995以来在职的农民工抽样调查的样本数据①农民工样本数据来自刘林平主持的2008年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流动与权益——珠三角农民工的追踪研究”(13000—3211602)和2009年教育部应急课题“金融危机对珠三角农民工的影响”(2009JYJR007)的问卷调查。。

D.珠江三角洲地区A公司的有关财务记录和笔者于2010年4月下旬对该公司有关人员的访问。

2.初步的数据发现

A.珠三角地区抽样调查和统计数据 对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有关政府统计数据和农民工抽样调查数据的汇总分析发现,1995—2008年,农民工月均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月平均消费支出、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项相比较,存在剪刀差现象(见表1、图2)。

根据表1的数据汇总和图2的直观显示发现:第一,从1995到2008年,农民工月平均工资略有提高(年均增长率为4.6%),但增长缓慢且不太稳定。第二,农民工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曲线基本平行,但后者的平均增长率高于前者。第三,农民工工资与城镇在岗职工工资的增长曲线的剪刀差非常明显,后者的增长率高且具有增长刚性。1995—2000年两者之间差距不大,但2000年以后后者迅速提高,而前者的增长基本停滞,两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至期末两者的差距已达两倍多。第四,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率也略高于农民工工资的增长率。2002年之前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基本上可以满足他们按城市标准的生活需求并略有剩余,2002年以后城镇居民的消费性支出逐渐超过农民工的工资水平,2008年农民工工资比城镇居民消费低169元/月。

图1 农民工工资剪刀差假设示意图

表1 1995—2008年珠三角农民工工资及相关数据 单位:元(比上年增长%)

B.企业个案的数据 从企业个案中观察到的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不同层次员工工资差距情况。根据珠三角地区A公司(某专用设备公司,属于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财务记录,一线生产工人与办公室职员、销售人员、高管/经理的工资差距甚大。以两类人员的差距而论,该公司从2002—2009年,前者的工资增长速度虽然略高于后者,工资的倍数差距也略有下降,但两个时间段之间的工资绝对升幅的差距非常大。8年时间内,生产工人年度工资增加了6,350元,高管和经理人员增加了39,260元;2009年生产工人的年度工资为16,970元,而高管和经理则为114,010,两者的倍数与期初相比略有下降,但绝对差距则为97,040元(见表2)。二是企业内部生产总值、人工成本增长变化情况。总的情况是,该公司年度总产值处在不断上升之中,而人工成本的上升幅度则相对较低。一般来说,该公司的年度人工成本都在16%左右,其中普通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大约各占8%左右。三是企业内部产品成本分析。总的情况是,该公司的人工成本的上升幅度相对较低(见表3)。

图2 1995—2008年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工资及相关数据统计图

表2 A公司职工2002—2009年工资情况分析表 单位:元/年

表3 A公司2001—2009年企业产值及成本与效益 单位:万元/年

总而言之,从A企业的个案情况可看出以下问题:一是农民工(一线生产工人)平均工资略高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工样本的工资,年度增长速度也略高;二是企业内部不同层次的员工之间的工资差距甚大,尤其是生产工人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年度工资的绝对差距达到将近10万元,可谓惊人;三是企业的人工成本得到了严格的控制,在物价上涨的背景之下,仍然将人工成本上涨速度控制在较低水平。这些情况虽然只是个案数据,但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

3.数据和资料分析的初步归纳

经过对现有数据的初步描述发现,农民工工资剪刀差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内部一线生产员工与管理、技术层(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差距非常大(支持了图1的第2条曲线假设)。虽然一线员工工资增长速度略高,但却存在着惊人的绝对差距。这种状况产生的一个惊人对比是,往往一个企业数百甚至数千名一线员工的工资总额比几个或十几个高管人员的工资总额还要低。这说明企业内部除了资本对工人的剥削之外,还存在着高层管理与技术人员与一线普通工人之间的巨大隔离。

二是城市在岗职工的工资增长速度和绝对数都大大高于农民工工资的增长(强烈支持了图1的第3条曲线假设)。这一状况除了说明劳动力市场上的行业、职业和职位隔离之外,还显示出城市整体对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剥夺程度较为严重。

三是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支出的增长速度高于农民工工资增长速度,绝对差距较大(支持了图1的第5条曲线假设)。农民工平均工资由初期略高于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到末期反而低于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支出。也就是说,按照市民消费标准,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将会严重地入不敷出,无法满足他们本人的正常生活需要,更不用说承担家庭的消费需求。进一步说,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只有大大低于市民消费的平均标准,绝对地节衣缩食,才有可能按照农村生活标准来供养家庭。

四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年均增长速度略高于农民工工资增长速度,但两者的绝对差距不大(部分支持了图1的第6条曲线假设)。

因此,本文的初步结论是,前文中关于农民工工资剪刀差的第2、3、5、6条曲线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检验,第1、4条曲线假设暂时没有合适的数据支持。

三、农民工工资剪刀差的影响机制与后果

城乡(工农)价格剪刀差以及农民工工资剪刀差可以说是一个涉及到农业经济学、劳动经济学等领域的经济问题。而社会学的一个认知是,经济问题不是孤立存在而是深深地嵌入在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之中的,卡尔·波兰尼(2007)和马克·格兰诺维特(2007)对此早已有过经典的论述。一些经济学家在对经济现象的数量化描述和推论中倾向于采用理想化的方程式,将不可研究的复杂因素排除在外或归于统计“残差”而忽略不计,但社会学却企图努力去探索其中的奥秘(Brinton and Nee,1998)。

本文力图将论题放在经济、社会和制度的历史背景中来理解,认为农民工工资剪刀差主要是受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劳动力市场分割,再加上公共政策等制度性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并加强的。因而本文提出如下三个分析视角,但有待于更系统的实证性数据检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只限于针对剪刀差两条“边”之中的一条边,即农民工低工资及增长慢的主要影响因素的分析,至于另外数条边(即企业高管工资、城市职工工资、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增长情况)的影响因素则暂不作讨论。

(一)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机制:人力资本的低度供应与虚假需求

农民工的就业效果首先是受到处于分割和隔离状态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的特点的影响。具体的影响机制一是来自供应方——具有历史延续性的传统城乡差异和二元结构造成了农民工总体上供大于求的人力资本低度供应;二是来自需求方——无节制的泰罗制管理环境也即是“去技术化”的劳动过程形成了企业的人力资本虚假需求。这两种机制无论是在低端行业还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甚至是较为成熟的制造业都有大体相同的表现,是造成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一线生产工人工资剪刀差的基本原因。

1.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上的低度人力资本供应 一方面,教育差异是城乡差异的基础性表现之一,这种差异具有历史延续性,使得向城市流动的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本在总体上长期偏低。其结果便是绝大部分农村打工者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以一线生产工人为主。另一方面,就整体劳动力市场来看,尽管存在着总量上的微弱调整和区域分布重构,农村劳动力仍然是在一代又一代源源不断地向城市提供超量供应。

农村教育薄弱和城乡教育差异是有目共睹的。有关数据表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世纪末,中国的基础教育有所滑坡,城乡差距也有所拉大。1986—2000年的15年之间,全国各地小学未入学和辍学、初中辍学和毕业未升学的人数累计达到1.5亿。显而易见的是,“他们绝大多数都集中在农村”(张玉林,2006)。另据笔者对各相关年度的《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和《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的数据整理,1994—2007年的14年间,全国共有8,900多万初中毕业生未进入高中阶段(教育部发展规划司,1995—2001;教育部发展规划司,1998—2008)。虽然难以明确区分农村和城市户籍,但同样可以判断他们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地区。如果加上小学及以下人数和高中阶段的辍学者,可大体上推知全国农村每年都有上千万名初中程度及以下的青年人进入劳动力市场,而其中的绝大多数流动到城镇成了农民工。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大多数的工作岗位已经取消了户籍限制,户籍不再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直接机制,人力资本的差异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因而户籍问题对于城乡劳动力的主要影响仍然是教育或人力资本的差异。具体来说,一方面,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而城市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较高,更容易进入待遇较高、工作稳定、环境较好的初级劳动力市场。因而可以说,农民工主要是被限制在落后的起跑线上,而以人力资本为基础的工资差异最后仍然体现在农民工身上。

新世纪以来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随着高校扩招,大量受过专业训练的大专甚至本科毕业生在严重的就业压力之下对农民工的就业形成了挤压之势,使之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人力资本较高的劳动力流向次级市场即使出于被迫仍然具有可能性,但人力资本较低者向初级市场的流动则基本不可能。这就使得农民工的就业空间进一步萎缩,被挤压在次级劳动力市场,维持着低工资水平。

2.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上的虚假人力资本需求 对于绝大部分农民工来说,好工作和高工资只是一个诱人的梦想。实际情况却是,当他们一进入打工生涯就会发现,相当多数的企业用工存在着一种虚假的人力资本需求。他们并不需要那么多高人力资本的就业者,更多地需要的是基本不懂或稍懂技术的一线普工。在这里,人力资本回报率的理论被一个无情的事实击破——被奉为经典的“泰罗制”的普遍而无节制的应用。根据哈里·布雷弗曼的详细剖析,号称“科学管理”的泰罗制乃是企业用来组织和控制劳动过程的重要手段。其着眼点是“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上对劳动的控制”;其本质是劳动过程的“去技术化”(deskilling)——劳动和技术相分离;其宗旨是由少量管理和技术人员控制大量普通工人,通过对“知识的垄断来控制劳动过程”;其目的不是提高工人的能力,不是为了提升工人的地位,而只是为了“通过减少工人的训练和增加产量来降低工人的工价”。在布雷弗曼看来,关于人力资本问题还有一个十分大众化的笼统印象,即科技革命促使工作的技术含量提高,因而现代化的生产顺理成章地要求受过良好教育及训练的高技能劳动人口。殊不知科学或技能在总体上和平均意义上的应用并不等于一线工人实际上能够或需要掌握多少知识技能。实际上,科技知识集中在管理部门,工人所拥有的是非常不完全的技能如纯熟灵巧、专注而不出错的重复动作,总之是“速度即技能”(哈里·布雷弗曼,1978,P.102、105、109、110、379、380、396—397)。

去技术化的生产体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体现,是企业对一线工人人力资本的虚假需求,其结果是劳动力无差异供给、劳动力市场上的恶性竞争及低工资(唐茂华,2005),由此使得一线生产工人大多从事着“无增长、无积累、无发展、不体面”的“纯劳动”(谢国雄,1997;李强,2004,P.159)。在当今以“弹性专业化”和“精益生产”为特征的后福特主义生产体系中,生产链更被细分为各个环节,普通工人只需要独立地完成其中的一个,并不需要掌握整个生产流程和技术,不需多少知识和经验(谢富胜,2007)。

在中国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农民工正是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低技术、低工资的岗位上。企业为了降低人工成本有时甚至是在刻意地招用低人力资本的工人,通行的方法之一是高薪雇用少量设计人员、销售人员和技术工人,低薪雇用大量普工,不断地低薪招用新工人。例如我们在对A公司的访问中得知,虽然老员工工资有所上涨,但因为工人流动性强,每年都要大量招用新员工,所以普通工人的工资总额一般能保持不增加。而尤其被津津乐道的是企业控制人工成本的有效方法——通过对工序的分解和精细管理让新工人很快适应从而提高效率,但并不需要增加工资。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因而进一步加强了企业用工的不稳定性,导致了普通工人的流动—低薪—再流动的劳资双方的短期博弈。大量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工厂,更是只需要极少量管理和技术人员,一线工人的工资水平更低,因而能基本维持企业的低利润经营。简言之,农民工的低工资以及工资剪刀差正是低端产业中的人力资本低度供应和虚假需求所达成的一种低层次均衡。

(二)农民工工资的决定机制:外部制度监管不足与内部制度不公平

除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工资剪刀差还受到了制度变量的制约。在二十多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共政策供给中存在着增长优先甚至增长至上、经济发展高于一切的“GDP主义”的政策导向。“政治权力和资本结合在一起,拼命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社会的保护及其他非经济方面的发展被大大忽视,导致环境恶化、资源浪费、贫富差距扩大和严重社会分化(郑永年,2009a;2009b;李义平、柏晶伟,2010;常修泽,2010)。在自由放任的GDP主义导向之下,城市只顾追求经济产值,将廉价劳动力当作招商引资的地区优势,甚至为了吸引投资者而长期漠视一线工人的待遇。这样的导向对社会各领域的关系调节和各种相关群体的利益分配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具体到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劳动关系方面,主要表现为公共政策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劳动者缺少支持或支持不足,而在GDP增长和财政贡献的政绩评价标准引导之下,对投资者和企业的监管不足,更加剧了劳资关系的失衡。主要的直接表现一是地方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功能失效,二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的工资单方决定,这两方面的制度因素加剧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生产工人的工资剪刀差。

1.最低工资标准成为用人单位的标准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的第21号令公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其中的附件第二条规定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①http://www.jincao.com/fa/12/law12.47.htm根据这样的思路设计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其初衷是保障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的最低收入。它通过法规的形式给那些经营状况较差、利润水平较低、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企业设立工资下限,保障工人的收入底线。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一种外部制度,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运作应能起到一种监管和制约作用,作为调处劳动关系的依据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就业者有所保护。但问题在于,目前的用人单位较为普遍地是在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一线普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因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最低工资标准的推行却走到了反面:为那些经营状况较好、利润水平较高、甚至处于产业链高端的企业维持工人的低工资水平提供了合法性、制度性的“依据”,使得本来应该受到市场调节的工资被人为降低到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点之下。用人单位的理由便是他们已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核算工资,没有违反制度规定。

在前文提到的农民工抽样调查的样本数据中,2001—2009年,珠三角农民工月均工资总额虽然一般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见表1),但其中包括了相当数量的加班工资。例如,2009年的样本,农民工平均每周上班天数为6.1天,月休息3.7天,每日工作9.1小时,每天加班3小时(与2008年相比,日工作时长、加班时长均有所降低,月休息天数有所增加)。经简单推算,农民工月均工作时间为243小时,比法定工作时间多出76.74小时,加班时间为法定工作时间的46%。也即是说,农民工工资中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主要是依靠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得到的。如果按法定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则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可能比最低工资标准还要低。另外,2009年还有447人(26.22%)的工资没有达到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企业一方来说,加班是控制劳动成本和提高边际工作效率的手段,通过普遍性的加班降低了劳动力雇佣的边际成本。对工人来说,加班使劳动强度提高,但其正常工作所得却没有达到法定标准。近年来农民工的就业待遇虽有所改善,但情况仍然不容乐观。

在笔者对A企业的访问中得知,即使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都是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合同约定工资,而效益不好的企业则将工资标准压得更低。A公司与员工“签合同都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来签的,新员工加100元奖金,老员工按同行业平均工资,利用加班费、补助金、奖金等方式支付”。新老员工必须完全服从企业的各种安排和指挥、出全勤、努力工作才能拿到奖金。笔者在访问中还被告知,这些奖金和补助工人一般都能拿到,但仍然不能放到合同工资中,以使企业有更多的灵活处理权,可以用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工人工资中超出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2.企业完全掌握工资决定权,普通工人缺乏平等的协商谈判权

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实际作用为何与其出发点相反?关键还是在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的“交易”方式不平等,价格契约不是由供求双方通过平等谈判来形成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平等交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供大于求造成供应方被迫降低交易价格,二是供求双方没有平等的协商谈判权,尤其是集体谈判机制的缺乏。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但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的经济地位与实力存在巨大差别,个别劳动者的协商和谈判能力低下,因而需要有足以抵制雇主的专断力或平衡双方力量的社会机制。这种社会机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从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团结权的行使以形成劳动者的集体力量来对抗雇主的专断;从国家而言,主要是通过劳动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常凯,2000)

在珠三角地区2009年的农民工样本中,82.4%的人报告他们的工资完全由企业决定,而通过集体谈判或工会参与协商的仅为6.7%,这种情况甚至比前一年更为严重。

我们在对A公司的访问中还进一步了解到,企业内部的工资决定还有一些细节性的影响因素在发生作用。

一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与老板的关系问题。有三种不同类型:第一种人是“一心一意讨好老板,帮老板严控工人,提高劳动强度,延长时间”。第二种人是“想多为老板出主意,干出成绩让老板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员工争取利益。只有做到一定程度,有一定资历地位,才敢于向老板提意见”。第三种人“较多地维护工人权益,争取福利和应有的补贴,自己也能从中得到一些”,这种人不多。

二是工会基本不起作用。“工会没有任何用处,只交几千元给区工会,无任何实际行动。”

三是政府部门劳动执法的外部监督有作用但非常有限。如买社保、公积金,是公司“内部先商量好,应付监管。高层可以买,生产工人申请不一定能批,以节省支出。监管部门吃吃饭,让他们随便买一些,就认可了。但也有很多工人不愿买”。

四是技术、管理和销售人员具有谈判权。他们的工资采用了谈判协商的决定机制。尤其是销售人员,因为他们的效益能直接地反映到企业的效益之中来。

总之,一线普通工人在劳动关系中的劣势,一方面表现供大于求和“无差异供给”而导致的弱势地位,而另一方面表现为GDP导向下的外部制度对他们的支持偏弱。因而,最低工资标准的反向作用再加上劳动关系中的低权能、少支持的弱势地位,形成了农民工按照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标准获得工资收入的逻辑。

(三)农民工用工制度的空间机制:劳动力使用与再生产场所的空间分离

延续了二十多年的农民工就业方式与市场经济下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现状相适应,已经成为一种劳动力市场分割之下的用工制度。可以说,这种用工制度的内在条件之一便是劳动力使用与再生产场所的跨区域性“空间分离”①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地理学家大卫·哈维曾指出,工业资本主义通过工作过程重组和对工厂制度的利用,使得劳动力的工作场所和消费(再生产)场所相分离(Separation of workplace and living place)(Harvey,1982)。西方学者对此曾有大量研究。但本文所指农民工的空间分离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分离是异地发生、跨区域和远距离的,远不同于可以通过城郊“通勤”实现部分的空间融合的同城空间分离。,从而使农民工低工资与工资剪刀差——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的低成本运作和低层次均衡具备了现实可能性。

农民工工作场所与家庭生活的异地空间分离,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其工资收入稍高于农业收入,使他们受到工农比较收入差异的“推—拉”而不断地向城市流动,但因为其收入低于城市生活成本,又使他们不可能实现完整的城市迁移。二是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民工用工制度的长期持续——在城市出卖廉价劳动力获得低工资,在农村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居住、基础教育、结婚、子女养育、伤病治疗休养、退休养老等)——导致农民工身份的长期维持及其家庭日常生活的长期分离。三是进而言之,农民工的低收入使他们对自身以及子女的人力资本投入较少,导致低水平劳动力再生产和低水平供求均衡的代际循环。

然而必须认识到,城乡空间分离有其历史继承性和制度性成因,但作为农民工用工制度的内在条件则难以简单地转变成为“空间融合”(即实现完整的农民工城市迁移)。只要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况不改变,普通工人仍然承担不起城市的家庭生活需要,则他们的工作与生活的空间分离就必然会维持下去。

四、总结与讨论:全球化背景中的农民工用工制度再生产的长期趋势

总结:农民工工资剪刀差的影响因素主要来自劳动力市场供求、企业内部工资决定和农民工用工制度的空间分离三个方面。

第一,从劳动力市场供求的视角来看,农民工人力资本偏低,是其工资剪刀差形成的供方市场基础;而企业倾向于使用人力资本偏低的劳动力以便降低人工成本,体现出对一线员工人力资本的虚假需求,则是导致农民工工资剪刀差的需方市场障碍。

第二,从制度环境的视角来看,一方面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双方力量悬殊,企业掌握了工资决定权;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的功能失效,工人缺少公共政策的保护和支持,则是导致农民工工资剪刀差的主要制度性障碍。

第三,从城乡二元结构的视角来看,劳动力使用与再生产场所的跨区域性空间分离是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和用工方式的外部条件,也是农民工工资剪刀差的空间基础。

讨论1:关于资本、生产和消费市场的全球化与国际产业链的国际大背景

第一,在全球化大趋势中,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处于国际采购链的末端时,劳动密集、低技术、低附加值的小规模企业必然受到国际资本的剥削和挤压,利润率普遍偏低,降低劳动成本成为资本投入和经营的首要选择。在地区和国家的层次,廉价劳动力则被当作招商引资并进而被当作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的有利条件。因此,从更大范围来说,国际资本对国内低端产业的价格打压最终主要转移在一线员工身上,必然长期维持其低工资水平。中国的农民工的工资实际上受到了国际资本的控制。

第二,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更倾向于裁减员工,提高效率,这将会产生更大规模的劳动后备军。而一旦物耗成本和人工成本提高,资本难以实现基本利润和平均积累率,企业更倾向于资本撤离,转移到有利可图的其他地区、国家或行业。但从中国的全局来看,一方面中西部存在着生态脆弱的基本局限,国内产业空间转移的可持续性受到了总体上的限制,另一方面行业转移或产业升级乃至国内资本的国际输出也非一日之功。

第三,在上述两个条件之下,需要深入观察和研究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处于国际采购链低端的外资和国内企业可承受的人工成本还有多大空间,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还有没有调整的可能性,国家和地方财政从解决就业和支持企业生存的立场出发,有没有可能降低税费标准向资本和工人让利?二是可持续发展的全国性产业转移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升级(如广东的“腾笼换鸟”)策略如何才能实现?

讨论2:关于农民工城市迁移的梦想及其城市化的途径

进一步的推论与令人困惑的难题可能是,在国内现有产业结构、经济水平和国际经济背景下,农民工的跨地域流动将会长期持续,他们实现最终的城市迁移可能只是一个梦想。由此产生的一个必须特别重视的问题是,老一代农民工似乎已经适应了这种空间分离,但所谓新生代农民工(80后或90后)却已经“习惯了”城市的打工与漂泊,难以认同农村的传统生产与生活方式。他们宁愿“蜗居”城市而不愿忍受打工和生活的“空间分离”,更希望实现长期稳定的“空间融合”。那么,这一代人将如何持续他们未来的生活?他们将给未来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城市生活和整体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社会将如何“安置”他们?质言之,亿万中国农村人口的城市化途径应当如何选择,仍然是一个巨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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