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约束下的公立大学科研规制研究
2011-01-20颜锦江汪贤裕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颜锦江,汪贤裕
(四川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610064)
中国公立大学 (下称“公立大学”)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创办的、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利用公共财政资金提供其部分或全部经费所设立和管理的高等院校,其“公立”特征特别体现在每年能持续获得政府财政拨款。政府一方面对公立大学提供必要的财政拨款,另一方面,也要求公立大学利用这些资金从事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工作,并完成相应的目标任务,从而形成政府对公立大学的基本规制关系。在目前政府对公立大学的基本拨款方式中,包含两部分拨款,一是基本支出经费,二是项目支出经费。基本支出的经费是公立大学正常运转所需年度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项目支出经费是公立大学为完成其特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经费之外的预算经费。
公立大学特别是公立研究型大学担负着科学研究的重要使命,因此,建立政府对公立大学合理的科研规制关系非常重要。建立政府与公立大学之间的有效科研规制关系不能脱离规制环境。Laffont和Tirole[1]认为,规制理论应该反映规制环境,规制环境一定要与规制双方所面临的信息结构、规制性约束和可行的规制工具相一致。目前国内外文献[2][3][4]大多基于传统规制经济学,特别是行政规制理论分析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传统规制经济学忽略了激励问题,而新规制经济学的最大特点是将激励引入到规制问题的分析中来,将规制问题当作最优机制设计问题,在考虑规制环境的前提下,分析规制双方的行为和最优权衡,并对规制中的问题尽可能从本源上内生地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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