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重办食品安全渎职罪
2011-01-16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12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于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放纵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七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
通知指出,《刑法修正案(八)》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突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为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罪提供了有力武器。
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必须同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紧密结合起来,严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等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