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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化的必要性分析

2011-01-10许文苹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农业

许文苹,陈 通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300072)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既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更是适应了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和经济、消费需求的必然趋势。因此,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化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开拓和占领国内外新兴的农产品消费中、高端市场以及城乡经济的整体和谐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中国的发展

地理标志由“原产地名称”逐步演进而来,是一项重要的工业产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在它之前的国际公约一般采用“原产地名称”来描述具备GI特征标识的商品。世界贸易组织已将“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并列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1]。1999年8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实施“原产地域保护制度”,通过这一制度,我国公布了一批“原产地域产品”。2005年7月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而改称“源产地域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中国已注册国内地理标志品牌976个,国外地理标志品牌31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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