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华侨参政议政权考察
2011-01-08张赛群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张赛群
(华侨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新中国华侨参政议政权考察
张赛群
(华侨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华侨参政议政在中国有其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华侨的参政议政权得到了法律保障,华侨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 “两会”中均占有一定席位。近年来,华侨可以受邀列席政协会议,这是对华侨参政制度的有益探索。
新中国;华侨;参政议政
从理论上说,华侨参政议政,其当代意义上可做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华侨参政议政,是指华侨依照法律的规定,被选举参加人大、政协组织,或者被聘请担任政府公职,参与有关政治管理、决策或者讨论、制定政策的活动;广义的华侨参政议政,是指华侨遵照国家政策法令,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自己所从事的社会活动中所有发表意见或建议的活动。本文主要讨论狭义上的华侨参政议政。
一
华侨是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理当和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参政权。这是华侨参政的法理依据。此外,在我国,允许华侨参政还有其历史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首先,华侨参政在中国是一种传统。早在晚清时期,清政府就通过卖官鬻爵向华侨开放了政权。不过,其时华侨参政是有条件和有选择的,主要以担任政府公职的方式出现。进入民国之后,1912年8月,北洋政府在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参议院由各省、蒙古、青海、西藏及华侨中选出代表担任,其中华侨代表为6名。至此,华侨参政就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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