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良心拒绝与正当不服从及其限度
2011-01-06吴元发扈中平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1年3期
吴元发 扈中平
(1.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南京 210097;2.华南师范大学现代教育研究与开发中心,广州 510631)
论教师良心拒绝与正当不服从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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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南京 210097;2.华南师范大学现代教育研究与开发中心,广州 510631)
本文通过假设教师具有“教学人员”与“学者”双重角色,尝试把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区分为三类,试图探讨教师基于不同角色而对不同类型的问题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论证“作为教学人员的教师”由于其职责特殊性,对第一、二类问题应该本着对社会秩序的关怀而进行服从,对第三类问题可以私下运用自己的理性而进行良心拒绝。指明“作为学者的教师”对三类问题都可以在公众场合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而采取不服从的态度。但基于两种角色的教师行为都应有严格的限度。
教师;良心拒绝;不服从;理性;人性
后现代主义思潮带给人们以多元价值论的启迪,普遍主义遭到广泛的批评。在此际遇下,祈求和设定教师的价值划一则是痴人呓语、一厢情愿。已有研究者通过质疑“教师是否是社会代表者”这一议题,指出教师基于自己的生活史形成的理念与信念“未必能完全同社会支配阶层的需要或主流价值取向相吻合”。①面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这种“不吻合”,作为社会角色之一的教师,应该如何处理?是完全服从、不服从还是良心拒绝?抑或三者交叠使用?采取这些行为的根据何在?其限度是什么?这是一系列尴尬而又必须审慎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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