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创新初探
2011-01-02赵建强等
天津法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基金
韩 良,赵建强等
(1.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071;2.南开大学 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天津 300071)
天津滨海新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创新初探
韩 良1,赵建强等2
(1.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071;2.南开大学 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天津 300071)
国务院在《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要把天津逐步建成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这实际上为天津滨海新区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提供了最基本的行动纲领。天津滨海新区应当立足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巩固基金注册和募集便利等现有优势,与国家各部委、大型央企合作,发起与特定产业紧密结合的新型产业基金,规划先行、政策引导,实现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的良性互动发展,加快建立全国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天津滨海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制度创新;实施路径;政策建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指专门投资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投资基金。而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泛指对各类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既包括前述的“成熟企业”,也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各类型“创业企业”,也就是说凡是在一家企业上市前所获得的股权投资都可定义为私募股权投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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