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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零败诉不值得炫耀

2011-01-02

浙江人大 2011年5期
关键词:民告官胜诉行政诉讼法

“民告官”零败诉不值得炫耀

■魏英杰

去年广东省东莞市一共收到了443宗行政复议申请,其中91宗不服复议结果提起“民告官”行政诉讼。结果没有一宗案件是原告胜诉的。

91宗行政诉讼原告无一胜诉,换个说法就是被告——行政部门无一败诉。这究竟说明了什么?东莞市法制局认为,这是各级复议机构加强了与法院的互动,提高了自身水平,“从而大大降低经行政复议审查后继续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的败诉风险”。

但说老实话,这个零败诉不仅不值得炫耀,甚至也不是什么好苗头。如果把政府比作一个人,是人就不可能永不犯错。在制度设计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就是对政府行为的纠错机制,也是给老百姓一个救济渠道。现在倒好,老百姓不服行政结果,尽管可以走复议、诉讼渠道,但所有诉讼请求都被打回来,这非但不能体现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而且等于是在告诉老百姓——告了也没用。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走过了21个年头。伴随这部法律的,是“民告官”告不赢的窘境。为什么有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民告官”还这么难?原因并不复杂。政府机关败诉,意味必须撤销行政行为或作出赔偿。赔偿还是“小事”,毕竟可由政府财政买单,但政府部门输了官司,还可能涉及对主管官员和直接负责人的处分,不管怎么说这都可能对官员政绩有碍。所以,一旦碰到这类问题,如果不能在行政复议阶段解决,政府机关往往会在行政诉讼中做足文章,让老百姓吃闭门羹。

“民告官”的困境,生动体现了当前“官权”与“民权”的不平衡格局。法律在制度上为公民提供了相应救济渠道,但在行政权力过大,司法又相对受制于行政的现实条件下,公民维护自身权益只能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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