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期刊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分析与对策建议

2010-12-31中国互联网协会石现升

互联网天地 2010年8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信息网络著作权法

文 中国互联网协会 石现升

2010年5月发生的龙源期刊网著作权纠纷案件,引发了出版行业对数字产业版权问题的高度关注,给网络出版这个新兴行业带来巨大挑战。

在对该纠纷进行分析时我们发现,作为被告方龙源期刊网的抗辩观点是:其所传播的内容事先得到了合作方期刊社的授权;而原告作者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将其作品的数字版权授权给期刊社,更没有获得任何数字出版的报酬。综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作者在给期刊社的授权中是否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是否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版权纠纷,值得关注

我们先对网络出版者、期刊社和著作权人各自的权利进行分析。《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第十二款,“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通过著作权对各个主体的权利界定可以发现,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在哪里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无合同约定,著作权人和期刊社均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涉及的网络出版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网络出版者在出版汇编作品时,除要依法获得期刊社的授权外,还应当获得为期刊社提供作品的作者的授权。其中既包括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也应当包括财产权,即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还应当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也相应地包括著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与普及率的提高,信息网络传播与传统的期刊社时代的出版业务相比有了很大不同,对内容的多样性和出版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商业运作机制也更加复杂。对信息网络传播者来说,合理、快速地获得每位著权人的授权渠道比传统的期刊社模式更加困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的许可。龙源期刊案件中的被告方认为,其所传播的内容事先得到了合作方期刊社的授权,但合作方期刊社是否依法获得了为其供稿的每位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授权,案件中并未特别明确,这也是案件的焦点之一。

解决难题,需要方法

目前,网络出版业务在逐年增多,规模也在逐年扩大,如果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现有的大多数从事数字期刊出版的运营商基本都存在侵权行为,除主观因素外,获得海量著作权人的授权渠道困难是客观因素之一,另外一个因素可能是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原则存在误解。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原则。在条文明确列出的几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从合理使用原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合理使用的作品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各项规定都表明,非营利是合理使用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在数字化出版也成出版业趋势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比传统的期刊社出版时代更加困难。但无论海量出版时代的模式有多么不同,都不能忽略合理使用原则,因为合理使用的制度是为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是对权利人专有权利的一种限制,是建立在著作权人牺牲一定经济利益的基础上的。因此,行为人,特别是数字出版经营者不能出于营利的目的而使用以上权利,否则,对权利人来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情理的。

目前,期刊数字化进程中频发的版权纠纷现象,和数字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多变性及当前版权制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的现状密不可分。如何在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下,从操作模式上破解当前期刊网络传播过程中的难题,需要政府、业界、研究机构从行政管理、行业自律、技术手段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探讨切实可行的方法。

2010年年初,为推动互联网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发展,推进广播电视节目的网络版权保护,建立有序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播出版权交易市场,促进电视制片和网络播出两个行业的平衡发展,遵照“互利共赢、规范管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电影协会联合制定了《互联网影视版权合作及保护规则》。

三家行业协会同意积极沟通,建立公平合理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传播方式和价格制度规则。三方协会将定期发布版权信息公告,主要包括:版权权属信息、版权授权信息、版权保护信息等。参与签约的各网络播出单位承诺,不通过任何方式播出三方协会联合公告的版权保护信息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同时,在知悉三方协会公告信息内容之日起七日内,对涉及侵权的影视作品进行删除或屏蔽等处理。三方行业协会一致同意,在版权保护中将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措施,如共同探讨建立版权黑名单公示制度、设立专门的版权公告联络人制度,定期收集整理版权授权及维权状况,三方行业协会行业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对版权传播纠纷实行内部调解与确认机制。央视法制频道在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对全国播出了《互联网影视版权合作及保护规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大方法,献计献策

参考上述三家行业协会解决网络版权纠纷的作法,我们在解决期刊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时,也可以尝试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在从事网络期刊出版时依法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这里的授权主要指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网络出版运营商在取得传统期刊的出版授权时,一定要在授权合同中明确其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无论是与著权人签署全部授权协议还是单独签署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协议。相比之下,由传统的期刊社与著作权人达成授权协议相对容易操作。如果著作权人不通过传统的期刊社直接与网络出版运营直接达成授权协议,也是可行的办法,这是解决网络出版纠纷的关键所在。

二是制订网络出版运营商分类制度。根据分类,在网络出版过程中找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利益分配方式。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网络出版运营商、期刊社、著权人的经济收益,平衡数字出版过程中各方的利益,是推动国家数字出版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网络出版的模式各有不同,如何合理分配各自的收益,既能激发著作权人的创作动力,又能保证网络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业界共同努力。

在支付稿酬定价及分配比例上,可以采用对网络出版运营商进行分类的原则,由国家网络出版主管部门、网络出版运营商、传统的期刊社及专家学者组成共同组成民间的评议小组,依据国内网络出版运营商的出版规模、行业影响力、遵守著作权管理自律情况等因素,将网络出版运营商分成若干类,并根据类别分别制订出不同的收费标准及收益分配比例,这样既能保证知名网络运营商的市场收益,也能使知名专家学者的智慧创作能得到保护,提升经济收益。

三是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工作。成立网络出版行业自律组织,由行业自律组织拟定网络出版自律规范。除定期发布行业自律情况报告外,还将定期公布严重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网络出版黑名单,使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评判,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可针对网络出版纠纷进行相应的纠纷调解工作,并根据网络出版的新现象、新问题,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提出修订著作权法相关内容的建议。

四是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在网络版领域,经常会出现付费标准不明确、利益分配机制不透明的现象,如果由著作权人举证将非常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可根据网络出版运营商的出版模式、点击率收费模式、广告促销收费等,由第三方开发建设出专业的统计系统,对网络出版运营商的点击率及广告收费等基础数据进行统计,作为各方利益分配的参考数据,保证利益分配过程中的透明度,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有效促进网络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

猜你喜欢

著作权人信息网络著作权法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基于异构信息网络的学生成绩预测与预警模型研究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众议新《著作权法》 版权保护覆盖面扩容,期待相应细则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
本刊启事
电力信息网络双通道故障自动探测策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