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奥斯卡案”的法理思考
2010-12-08周青山
体育学刊 2010年11期
周青山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奥斯卡案”的法理思考
周青山6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国际体育仲裁院2008年裁决了奥斯卡诉国际田径联合会案,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奥斯卡使用假肢没有违反国际田径联合会规则,支持奥斯卡作为一名残疾运动员可以使用假肢参加健全人的田径比赛。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该案裁决体现了体育内在精神的要求,有利于体育的发展,是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保护,特别是对残疾运动员利益的保护,维护了程序正义。这一裁决符合对疑义规则的解释不利于规则做出者的要求。
体育法;奥斯卡案;残疾运动员;体育权利
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南非籍残疾运动员奥斯卡·皮斯托瑞斯(Oscar Pistorius)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他希望能参加北京奥运会,与健全人同场竞技,但遭到了国际田联(IAAF)的拒绝。为此,他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提起仲裁,请求CAS推翻IAAF的决定,CAS支持了奥斯卡的请求。拒绝奥斯卡参赛是否构成对残疾人的歧视,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应该允许残疾人与健全人同场竞技,此案也是 CAS第一次就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能否参加健全人体育做出仲裁裁决,在国际体育界产生了较大的反响,提出了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1 案情及法律争点
1.1 案情
奥斯卡出生时就没有腓骨和踝骨,出于保护身体的需要,他在11个月大时截掉了膝盖以下的腿部,奥斯卡非常喜欢体育运动,从小就坚持参加体育比赛,并以橄榄球和水球为主攻方向,但在2004年时,由于一次意外受伤他决定将主攻方向改为短跑,并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南非的短跑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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