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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引导民间投资转型

2010-10-26

中国经贸 2010年14期
关键词:民间资本

王 硕 高 月

摘要:民间投资已占据我国0DP半壁江山,当被寄予“后金融危机时代拉动中国经济新引擎”厚望的中国民间资本,在缺乏更有吸引力的投资渠道的背景下成为“泡沫幕后黑手…‘炒作大王”时,如何为这一数量庞大但方向迷惘的社会资金找到更加有效的投资出路,正成为考验中国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新课题。

关键词:民间投资;转型

一、民间投资宏观运行特点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1.特点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点民间投资的波动趋势与国民经济波动趋势基本一致,只是波动幅度更大一些。具有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特点:中西部地区民间投资与东部地区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具有产业结构分布不合理的特点: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分别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行业。具有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特点。

2.问题伴随国内经济的复苏,中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最新政策使得楼市逐步降温,而欧洲主权国家债务危机等外部经环境出现的新的不确定性令投资者信心减弱,股市低迷。当投机活动持续了一段时间后,不少民间资本已从楼市、股市抽身。据报道,浙江温台地区高达数千亿元的民间资本从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板块撤出后,正在集聚和寻找新的投资领域。

中国国家发改委日前明确表示,近期一系列农产品价格暴涨,除了极端天气造成供应紧张外,社会资金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是重要原因。业内人士认为,除了去年天量放贷导致的充裕的流动I生寻找出路外,民间闲散资金的游荡进入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于中国经济来说,私营经济已经占据GDP半壁江山,私营企业还解决了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就业,如果私营企业不转型,中国经济转型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如何鼓励和引导数目庞大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已经越来越关系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

二、新36条浅析

國务院2010年5月13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重申并具化3月底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推出一揽y子刺激计划,政府投资在经济企稳回升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但政府投资主导增长的方式是难以持续的,为了使中国经济增长具备内生力量,民间投资必须跟进。这就是中国政府为何在经济企稳回升、刺激政策逐步退出的背景下,着重强调民间投资,推出“新非公36条”的重要原因。

“新非公36条”意味着我国民间资本终于拥有了进入各类非禁入性领域进行实业投资的合法管道,也就是说,大量过剩的民间金融资本将会“改邪归正”,它们将不再以“炒楼”、“炒股”、“炒矿”、“炒金”、“炒菜”、“炒药”、“炒茶”为主业,而是名正义顺地改做实业。很显然,国务院“新36条”是从源头上分流、疏导过剩的民间金融资本,让它们实至名归、回归正业,疏胜于堵,政策导向强于政策打压。

民间资本投资在“新非公36条”政策出台后仍面临严峻形势。从整体看,中国部分制造业产能依旧过剩,不少私营企业的盈利前景堪忧;另一方面,“新36条”出台后,由于缺乏细则配套,很多垄断行业,如石油、铁路、民航等,名义上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实际上仍然障碍重重。

由此可见,新国36条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取决于实施过程中是否能真正向民间投资敞开大门,各项细则是否能真正到位。

三、如何引导民间投资转型

经济学原理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证明,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领域才是高效率的,才是最能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继续在一切应该开放的经济领域敞开大门已经成为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必由之路。

1.进一步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性障碍,切实构建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观察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真正制约民间投资的瓶颈是缺乏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投资环境”。在“新36条”中,第一条就提出“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原有“非公36条”实施5年来,恰恰在公平的投资环境建设方面进展缓慢。这主要是由于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不愿放弃原有的市场和利益。这就需要政府以坚定的决心和勇气打破当前不合理的格局,不断建立和完善保护民间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对于国有企业的补贴和“偏向”,坚决杜绝政府与国有企业即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现象,使民营企业获得平等的待遇。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适当退出,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

2.必须解决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众所周知,垄断性管制行业往往具有垄断性的政策保护,这些政策保护带来的好处往往是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民间资本进入有可能产生公共利益与私有利益的冲突问题。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同时,如何避免这种冲突实际上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巨大的争议。

第一,尽陕明确“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行业”以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行业目录,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范围。第二,建立起鼓励民间投资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第三,进一步拓宽民问融资渠道,在间接融资方面,应鼓励发展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民营银行,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业务的融资服务。在直接融资方面,向社会定向募集股份和发行债券,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推动基础设施投资资产证券化,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第四,规范民营企业相关税法,做到民营企业与国企、外企在税种和税率上具有相同待遇。

3.必须明确民间资本进入垄断『生管制行业的资格。垄断性管制行业对于民间资本解禁,这样一块大蛋糕拿到桌面上,如何分割涉及格局的调整和利益机制的合理安排,对于哪些个人和机构可以进入、哪些不可以进入,必须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否则就有可能产生不公平的问题。

4.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法律体系,从市场经济和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要求出发,补充、修改和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大力清理和调整各类投资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不利于启动民间投资的有关规定,实现在法律面前市场主体人人平等;建立健全执法体系,对市场主体在合同执行、债务纠纷、权益保护等方面严格执法,实现执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打击侵占、挪用、诈骗等损害民间投资者财产和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涉及民间投资的投诉和民事、刑事案件应及时办理,切实保护私人财产,给民间资本以更多的信心,实现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合理,加强法律实施过程的监督。进一步放宽对民间资本的产业。

5.必须有配套的相应制度安排。民间资本以什么形式、什么价格进入垄断性管制行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其中有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利益输送应当如何避免。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新36条的出台就有可能与初衷背道而驰。

6.拓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融资渠道在间接融资方面,进一步完善信贷支持体系。一是取消对民间投资者的所有制歧视,金融机构应主动制定适合民营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提供灵活多样的信贷服务。二是为满足小企业、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这类“草根经济体”的融资需求,尽快建设发展与之适应的、机构众多、规模较大、产品多样、服务便利、管理多层次的新型“草根金融体系”。三是建立为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服务的多层次的贷款担保制度,鼓励建立商业性、互助性和政策性

7.必须确保民间资本的权利归属。从现有的状况来看,国有资本往往在垄断性管制行业中居主导地位,民间资本进入此类行业以后,其权利归属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护是一个必须落实的问题。

8.六大领域需及时改革。比如在石油领域,地质部门发现新的油田后,能否举行公开招标,以方便私营油企的进入;在行业利润率较低的铁路领域,有关部门能否批准专线专营,单独核算,让私企有盈利机会等。

9.有效监督和评估政策实施效果。“非公36条”效果不甚理想的原因之一是只有政策制定者,没有政策的监督者和评估者。因此,应针对各地区政策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作出评估。建立民营投资环境预警体系,用以监测各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状况以及政策落实情况,并将主要指标作为地方干部政绩考核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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