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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实际运用

2010-08-24邓立杰

活力 2010年6期

邓立杰

[关键词]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扶养人

几年前,笔者承办了一件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在办证过程中,对怎样才能把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办的真实、合法,有了更深刻地理解。

事实经过是这样的:王某,女,67岁,孤身一人生活,住勃利镇城西街。李某,现年42岁,三口之家,与王某系东西院邻居。王某早年丧子,丈夫病故,近年来身体不适,生活艰难。近邻李某的妻子和女儿见此情景,经常到她家帮助料理生活。日子久了,王某感到欣慰的同时很过意不去。周围邻居看在眼里,都说如果王某让李某的妻子照顾终身该多好哇!有好心的邻居从中劝告王某:让王某把家产遗赠给李家,让李家扶养王某直到去世为止。王李两家也都同意,于是自愿达成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双方的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为了保证协议的正当履行,双方到我处申办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诺成合同。协议双方都必须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在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二)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务合同,即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负有将遗赠财产赠给扶养人的义务。(三)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即《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继承人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而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扶养遗赠人是无偿的,不能以遗赠财产为条件。(四)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即扶养人履行其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可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五)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当协议内容与其他继承内容有抵触时,按遗赠协议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要点为:(一)应查明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性质是否存在争议,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应了解遗赠人的家庭、婚姻、子女等情况。(二)告知遗赠财产不得再赠与其他人,或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该财产。(三)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四)扶养人有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应取得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意书。(五)遗赠人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六)因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照顾遗赠人晚年生活为目的,为维护遗赠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时,应了解遗赠人与扶养人是否居住在一地或一处,扶养的可行性如何,确保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

为此, 笔者在办理该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过程中,首先让双方当事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2.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双方家庭情况证明;3.扶养人配偶、女儿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等。然后分别对遗赠人王某和扶养人李某作了谈话笔录,主要包括:1.双方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原因,是否完全自愿;2.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及近亲属情况;3.遗赠财产的详细情况、产权证明及有无债务等;4.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遗赠财产的使用、保管,有无争议,违约责任等。同时告知变更、解除协议的条件和争议解决的办法。在做完谈话笔录之后,笔者又深入到街道居委会详细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得知王某确实孤身一人,无其他亲人帮助,丈夫去世后,留有三间砖瓦结构房,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下岗后开出租车,为人忠厚老实,家庭生活不错。李妻善良热心,持家有道,邻里相处和睦。王李两家多年来相处的很好,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居委会和周围的邻居也都非常赞同两家达成遗赠扶养协议,说王某由李家扶养就可颐养晚年了。核实回来后,笔者再次全面审查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和条件,认为双方当事人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此协议是双方完全基于自愿;李家有能力承担王某的生养死葬,不会歧视或虐待;协议的内容条款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可行;遗赠的财产产权明确,无争议;无债权债务关系;提供的证明材料齐全、属实。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该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依照法定程序出具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

事后笔者走访了王李两家,见两家院中的小院墙已扒掉,形成一个大院落,真像一家人。进入王家,室内整洁,老太太乐呵呵地说,真是修来的福啊,他们两口子待我像亲妈一样,我们是一家人了。谢谢你们公证处,你们放心吧。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许多老人面临着空巢、无人照料、老无所依等实际困难。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照料鳏寡孤独老人安度晚年,使之生养死葬有所依靠的一种特殊合同,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办理此类公证对于明确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老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揚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都具有积极的作用。□(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