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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建设差额收费政策

2010-08-20姜伟范巍巍王昊

山西建筑 2010年7期
关键词:差额停车位苏州市

姜伟 范巍巍 王昊

0 引言

近年来,伴随苏州市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市民对交通出行的便捷性、舒适性、畅达性、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广大市民购车热情高涨,市区私家车日均增加160辆~200辆,年均增加20%~30%,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占道停车和违章停车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城市停车场按服务对象可分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两大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开发地块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主要为员工停车与访客停车服务,一般应占城市停车泊位供应总量的85%左右,在城市停车设施供应中占主体地位。显然,抓好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是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的关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个别建设项目出现配建停车位建设不足现象。因此,非常有必要研究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建设差额收费政策,以全面落实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进一步推动苏州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市场化进程。

1 苏州市停车配建现状

苏州市区小汽车呈指数函数快速增长,并且在新增的小汽车中,私家车已占90%以上,大幅提高停车配建标准已达成共识。但是,提高停车配建标准将增加建设项目的开发成本,一些单位始终不愿意按照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或者将其挪为他用,谋取利益;也有部分项目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满足要求,导致苏州市区部分建筑存在配建停车建设不足的问题。

苏州市现行的停车配建标准是2004年编制完成的《苏州市中心区停车系统规划及智能停车系统研究》中提出的标准。该标准将建设项目分为住宅、办公、商业、文体、医疗、教育、工业和交通枢纽八大类,并对各大类进一步细分为若干小类。建筑物性质分类更加合理,停车配建标准大幅提高,并且体现了停车配建标准的区域差别化(见表1)。

表1 目前执行的居住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2 征收情形

2.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时停车配建不足

苏州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标准配建或增建机动车停车位:1)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住宅小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2)建筑面积在1 000 m2(含)以上的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3)建筑面积在2 000 m2(含)以上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建筑。

2.2 将配建的停车位挪作他用

一些单位配建的停车位设施简陋,标志标线简单,容易被移作他用。另外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单位擅自将配建的停车场挪作他用,例如将配建的地下或室内停车场改成商业场所,对外招商谋取利益。对此,首先应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的规划验收,以及投入使用后的复查管理,杜绝此种情况发生。其次,需严格清理被挪用的停车设施,对于恢复有困难的,除了要征收被挪用停车位的建设差额费,还要对因挪作他用需要新配建的停车位征收建设差额费。

2.3 土地使用性质改变

由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变化,使得一些已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原先的办公楼改成商场。因此,根据停车配建标准,若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后,需要配建的停车位数量增加,则需要缴纳停车位建设差额费,以充分体现“用者自负”的原则,不将停车矛盾推向社会。

3 征收方法

3.1 适用范围

建议在苏州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配建应实施差额收费管理,下辖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也可参照执行。

3.2 征收原则

1)新建建筑应尽可能按照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2)提高停车位配建不足的违规成本和处罚金额,以鼓励建设单位多建配建停车位;3)规定差额收费标准,减小规划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3.3 停车位建设成本

按照苏州市的停车配建标准,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部分应在地下。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和社会公共停车位的建设成本一般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部分组成。

据调查苏州市人防地下车库的平均土建费造价约为2 500元/m2,普通地下车库的平均土建费造价约为1 800元/m2,停车楼的平均土建费造价约为1 000元/m2,地面停车场的平均土建费造价约为200元/m2~300元/m2。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鼓励政策,土地价格170万元/亩。

国标《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车停车位宜为25 m2~30 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停车位宜为30 m2~35 m2。”据此,可测算出每个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和社会公共停车位的建设成本,二者区别是前者不包括土地成本。受土地成本影响,地面停车场每车位造价高于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每车位造价高于地下停车库。因此,建议每个社会公共停车位的综合成本按照10万元考虑。

表2 苏州市停车配建差额费标准 万元/车位

3.4 征收费用

对于古城区与外围区,由于停车供需矛盾的尖锐程度和停车政策不同,建议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差额费标准。具体差额费标准见表2。

3.5 征收管理

建议市规划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验收,以及投入使用后的复查管理,并确定机动车配建停车差额数量和征收金额。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机动车配建停车差额费,纳入专门的停车设施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机动车停车位的异地补建以及全市的停车设施建设。

4 结语

停车难日益成为“和谐社会”构建和“新苏州和谐交通体系”建设的制约因素。伴随苏州市私家车的进一步发展,建筑物配建停车建设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城市停车问题的解决。因此,苏州市应通过实施配建停车差额费政策,贯彻落实城市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以确保各建设项目自行解决自身的停车需求,不将停车矛盾推向社会。

[1]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苏州城市道路交通发展年报[R].2008.

[2]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苏州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苏州市综合交通规划[R].2008.

[3]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市城市交通白皮书(建议稿)[R].2008.

[4]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苏州市中心区停车系统规划及智能停车系统研究[R].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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