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给儿子买房为何被离婚儿媳分去一半

2010-08-15程成

山东农机化 2010年5期
关键词:房屋产权儿媳出资

编辑同志:

我儿婚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我见其可怜,便用自己准备养老的多年积蓄,于2007年元月为他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并以我儿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三个月前,我儿与儿媳闹离婚,我赶紧将房屋的真实情况告诉了法官。可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仍认定该房屋为儿子与儿媳共同财产,并作价分割给儿媳一半。这是为什么?

读者:兰满凤

兰满凤读者:

该房屋虽系你全额出资所购,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方面,你出资购买房屋后,以你儿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表明你已经实施赠与行为,即把自己拥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了出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即随着房屋的交付、房屋产权的登记,你的赠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你不再属于该房屋的权利人,不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另一方面,《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你儿子、儿媳而言,他们获得该赠与房屋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你作为赠与人在实施赠与行为时,并没有明确,该房屋产权只归儿子,不属儿媳。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其中更为明确、具体地指出,父母于子女婚后出资给子女购置的房屋,只要没有说明只给一方,便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自然得按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加以分割。

猜你喜欢

房屋产权儿媳出资
“前儿媳”也能享有继承权
论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制度
点赞好儿媳
完善FDI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取得父母赠与的房屋,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
放手让儿子儿媳当家
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
论第三方出资下商事仲裁披露义务规则之完善
认缴出资制的问题与未来改进——以债权人保护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