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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高于购买费赔偿应以实际价值为限

2010-08-15颜东岳

山东农机化 2010年2期
关键词:恢复原状折价李某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李某所驾船与我的小型货船相撞,致使我的船受到严重损坏。经相关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为恢复原状,共花去修理费8万元。可是李某认为我船的实际价值仅有5万元,不同意承担恢复原状的全部费用。请问:当维修费用高于实际价值时,应当怎样获得赔偿?

读者:孙 林

孙林读者:

此类赔偿应当以事故发生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一方面,《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其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财产受到损害,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同样当受公平原则调整。本案中,你的船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5万元,李某所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应当与5万元等值,才显公平。否则,将使李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大于其实际造成的损失,从而违反了上述规定。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其“尽量”就是针对受损财产的实际情况而言,对于那些已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虽能够恢复原状但所需费用过高的,应对财产进行折价赔偿,不应再要求恢复原状。本案中,你船的修理费用已远远高过船本身的实际价值,也就不应适用让李某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方式,而应通过折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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