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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不到货款则不发工资』的约定有效吗

2010-08-15方园,李玉

山东农机化 2010年2期
关键词:差旅费货款报酬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公司经理。因公司长期赊销大量货物,致使大笔货款一直被拖欠,为回收资金,公司雇请了一批人员外出催收。彼此约定:工资、差旅费按收回货款的10﹪提取,收不到货款则没有工资、差旅费。王某系被雇者之一,由于其奔波了一个多月,没有收到一分钱货款,便不想再干了,但提出,发放工资是公司对雇员的应尽义务,上述约定违反了劳动法,当属无效。请问:我们之间的约定真的违法、无效吗?

李 慧

李慧读者:

你们之间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

的确,我国劳动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且不能附带任何条件。但本案所涉及的约定,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劳动合同与之的最大区别在于:劳动者必须接受必须服从用人单位指挥,按照用人单位安排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工作量开展工作,提供的是劳务,而不是工作成果。本案中,一方面,你公司对王某没有指挥权,什么时间、去什么地方、采取什么方式、是否邀请人陪同、每天催收多少货款等,都是由王某自行决定,你公司没有介入,也没有给予考虑。另一方面,王某对于你公司仅仅是 “完成一定的工作”(收货款),“交付工作成果”(交货款)”,以满足你公司的“特殊需要”(回收货款)”;你公司对于王某,仅仅是根据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收到的货款)给付报酬。这些表明,你们之间明显具备了承揽合同的要件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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