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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高校知识产权经营的启示

2010-08-15□文/雷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10期
关键词:保护意识专利知识产权

□文/雷 杨 陈 梦

一、高校知识产权经营的必要性

通过近年的发展,高校已经成为我国原始性创新的主力军以及科研开发的生力军,成为新世纪科技竞争的重要阵地之一。从科学研究方面考察,高校的科学研究日益活跃,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数量也有较大幅度增加,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也不断涌现。高校研究成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我国高校的综合实力,而我国高校研究成果转换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科技水平的国际竞争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高校知识产权经营的问题提上了日程。

二、西方知识产权经营简介

(一)定义。大学知识产权经营是指国家将其资助大学研究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下放给大学,大学作为技术转移公共平台,设立专门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营销,并以许可的方式向企业界转移技术。当代西方大学经营的知识产权资产主要有专利、版权、商标、生物材料、集成电路光罩和专有技术等,其中以专利最为重要。

(二)西方知识产权经营简介。自斯坦福大学1970年首创“技术许可办公室(简称OTL)模式”经营知识产权并取得骄人业绩以来,西方大学设立OTL经营知识产权已蔚然成风: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美国研究型大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普遍经营知识产权;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以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为代表的英国大学也开始经营知识产权;以东京大学为代表的日本大学也从1998年开始尝试经营知识产权。各大学对知识产权经营机构的叫法不尽相同,但由于斯坦福大学的OTL模式最早出现影响最大,因此本文将以此为代表,将西方大学设立的这一专门机构统称为OTL。设立OTL的不少西方一流研究性大学的知识产权经营业绩是相当蔚为壮观的。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为例,该校2001~2002财年知识产权经营业绩如下:许可总收入高达1.33亿美元,连续第4年居全美大学榜首;申请专利206件,其中美国专利133件,外国专利73件;获专利授权70件,其中美国专利60件,外国专利10件;签订《专利许可协议》55份;成立8家创业企业。

(三)西方知识产权经营配套政策简介

1、国家的激励政策。第一,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如美国1980年出台著名的《拜杜法》,规定联邦政府资助大学研究产生的科技成果,只要大学愿意花钱申请专利,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以及监督企业实施专利,则专利所有权归大学;第二,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如日本政府过去规定科研人员专利所得每年不得超过600万日元,如今这一上限已被废除。

2、学校的配套政策。第一,职务发明归学校,如英国和法国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归雇主;第二,给予发明人丰厚回报,发明人可参与两种净收入的分配:许可净收入和净股权,大大提高了专利发明人的积极性,同时专利收入还保证了OTL的正常运营。

3、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周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学知识产权经营的基石。第一,知识产权条款被纳入教师雇佣合同;第二,重视实验室记录的维护;第三,注意签订保密协议。

4、采取OTL模式经营知识产权。当代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的标准模式是斯坦福大学OTL模式,实践中OTL模式虽有所变化和发展,但精髓始终不变,其主要特征是:设立OTL;招聘一支技术经理队伍;自收自支;自主经营;力争产学合作中的知识产权;谋求企业分担专利费用;《研究协议》和《专利许可协议》分开,以避免事先确定并低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弊端。

5、转移技术前后OTL提供增值服务。为开拓市场,大学通常愿意投资孵化技术,将发明孵化至可展示的原型阶段。例如,牛津大学设立“大学挑战种子基金”用于孵化技术,该校的OTL-Isis创新公司提供如下转移技术后的增值服务:第一,提供风险投资;第二,为师生创业企业组建提供全套服务;第三,师生创业企业名称可以包含校名。

三、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经营现状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高校是我国创造知识产权的主体力量,知识资产丰厚、人力资源丰富、学科门类齐全以及创新能力强的高校每年贡献了大量的知识产权,虽然高校科技成果突出,近年还呈逐步增长趋势,但是高校之间申请知识产权的数量相差很大,且质量良莠不齐,每年75%的高校没有申请专利或者申请数量极少,主要原因就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很多高校成果出了很多,但是没有将成果申请专利的意识。

(二)知识资产激活率低。专利只有转变为社会生产力,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我国高校的知识资产激活率相当低,许多知识资产未能被“激活”,专利实施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数据显示5年间,全国高校专利授权量8,389项、专利实施量1,910项,专利实施率仅22.8%,而全国平均水平约30%,有77.2%的高校专利,包括许多原创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施,只能“束之高阁”。这些专利本来可以为社会带来巨大的财富,为学校带来良好的声誉,还能为专利发明人带来巨大的满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转化为生产力或者根本就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三)缺乏市场观念。中国高校现在还是以国家经营为主,与之相适应的就是高校研究多注重学术层面的研究,而较少与实践结合。长期以来的这种体制也造成了很多高校研究人员缺乏一种动力与外界市场接触,因此研究中市场观念普遍淡薄。而国外市场观念渗透到学术、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与市场接轨,研发出来的成果目的性强,适应市场实际条件,转化率自然就高。我国需要逐渐改变这样一种高校研究体制,赋予企业更多参与权,也给高校研究者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树立其市场观念,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与理论。

(四)缺乏专业知识产权经营机构。在西方,各高校基本上都设立OTL等专门经营知识产权的机构,帮助高校的知识产权进行转化,同时提供各种相关配套措施,帮助转化后的知识产权顺利出产。而我国高校却缺乏这类的专业组织。因此,建立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经营机构相当必要。

四、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经营对策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首先必须从思想上入手,只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了,才能够主动地去保护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转化率。对政府而言,必须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已经逐渐完善,但是还是缺少对知识产权经营方面的立法,通过完善立法,使知识产权经营有法可依,严格执法,从宏观层面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就高校而言,出台配套的知识产权规章条例,使高校研究者的研究工作具有专业的指导,引导研究者保护知识产权。社会层面,新闻媒体可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正反方面实例的报道,进一步强化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形之中就推动着知识产权经营的进行。

(二)与市场接轨。只有具有市场观念,才能开发出适合市场的产品,最终转化为社会生产力。首先国家必须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充分调动学校以及研究人员积极性。对于研究人员来说,在有研究意向时,必须首先搜集市场资料,确定研究方向对市场的价值。研究过程中更是需要与市场紧密结合,最好是与企业紧密合作,使研究更有针对性,大大缩短其转化时间。研究成功后,要及时寻找合适的企业将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关注市场反应状况,看其转化结果怎样,是否与市场适应,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以便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参考。

(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经营机构。西方高校设立知识产权经营机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在校内设立OTL,典型例子是斯坦福大学;二是在校外设立技术转移公司,如牛津大学;三是采取校内OTL和校外技术转移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做法,如剑桥大学。我国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状况选择适宜的方式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经营机构,保证其良好经营。同时,要为其配备合适的高度复合型人才进行经营,才能使知识产权经营机构良好经营,促进知识产权向社会转化。

(四)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如果研究员积极性不高、研究成果不具有前瞻性、实践性,那么再好的经营组织也没办法将知识产权推销出去,因此要注重对高校内研究人员的激励。首先,在与研究人员签约时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如知识产权所有权、保密规定等相关条例,以免日后产生分歧;其次,职务发明归学校,个人发明归个人。只要是利用学校的设备、数据,或者在学校任职期间由于担任学校职务而产生的发明归学校所有,如果纯粹是发明人在业余时间,也并非是利用了学校的设备、特有数据而产生的发明归个人所有;最后,应该给予发明人丰厚的奖励。只有利益得到回报才能让专利发明人产生更大的积极性,继续进行研究。

[1]罗涛.当代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经营[DB/OL].http://www.so100.cn/html/lunwen/jingji/czlw.htm,2006-3-12.

[2]沈国金.高校建立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机构的必要性[J].理工高教研究,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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