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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预防机制构建

2010-08-15高金娣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商标权域名冲突

高金娣

(中原工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7)

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预防机制构建

高金娣

(中原工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7)

本文从域名含义出发,介绍了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类型并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预防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机制建设的建议。

域名;商标权;预防机制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其设立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连网和网上通讯联系,但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域名因其易记及便于使用已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志与符号。众多企业通过建立网站来显示本企业的信息,使得域名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在现行的国际公约中,它并未被列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域名权可否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目前在学界中仍存争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将域名明确定位为民事权利的一种,这有利于对域名实施更全面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域名是网络的识别符号,与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有着显著性、无形性、独占性等相似的特性,它既可识别来自不同经营者的互联网经营活动,又可提升经营者在互联网经营活动中的知名度,成为经营者的一个“名片”,从而产生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在肯定域名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可以视其为地域空间上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延伸,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目前,域名已成为企业在互联网络空间的“商标”,由于标志作用的相同,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也随之出现并不断加剧。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域名抢注”、“域名反向劫持”现象。笔者在分析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类型和冲突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针对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中存在的不完善因素,从预防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角度,提出制度构建方面的些许建议。

一、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

(一)域名抢注。主要包括两种:

1.恶意域名抢注。恶意域名抢注,是指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而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恶意域名抢注是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最主要和核心的部分。一般来说,恶意域名抢注有两种情形:(1)一是域名持有人先是有目的地寻找知名企业,并抢注其商标和名称作为域名,再向其转让域名获取利益,即“只注不用”。这种抢注方法其实是将其抢注的域名本身视为商品,而非将域名作为识别网址的标志,也不在其商品或服务流通领域中使用域名,而是通过向商标所有人、持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其注册的域名以获取利益,有点类似于“倒卖”域名的行为。(2)二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即“既注又用”。这样,抢注的域名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域名抢注人又可在网站上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使域名抢注人无偿利用他人的知名商标所具有的良好商誉、知名度和影响力,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使域名抢注人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域名被他人所抢注的结果造成了商标权人无法将其自身持有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剥夺了商标权人在互联网上宣传其商品或者服务并获取利益的权利。

2.善意域名抢注。善意域名抢注,是指域名注册人并非出于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之目的而注册域名之行为,其注册行为完全是善意的。善意域名抢注的原因源自多个商标权与域名的唯一性之间的冲突,不同的商标权人对相同的标志可以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各自享有商标权,但域名具有唯一性,因此它们之间会产生冲突。另外一个原因是由于某些域名注册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知名度小的某些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1)多个商标权与域名的唯一性之间发生冲突。由于不同的经营者可以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享有各自的商标权,它们之间的商标在法律上并不冲突。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不同的经营者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不同,就可以对相同的商标各自分别享有商标权。但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在同一个域位上不能两个相同的名字,不论它们是被用于相同类别还是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这是域名的技术特征决定的。这种类型的善意域名抢注实质上是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域名的争先注册,以先注册者先得,是合法的。(2)某些域名注册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知名度小的某些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此即所谓的域名注册的巧合雷同。由于并非所有的商标都是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域名注册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知名度较小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形。

(二)域名注册在先与商标权取得在后的冲突。与域名抢注相反,这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在先,然后商标权人才获得商标注册。域名所有人当然有权使用其在先注册的域名,因为此时尚没有其他权利人获取与其注册域名相同的利益。但一般各国的《商标法》并没有制止申请人以他人的域名为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因为商标系以商标权人向市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类别为基础的。在实践中,即使出现域名注册在先与商标权取得在后的冲突的情况,似乎域名所有人也无能为力。1998年6月14日的《商标公告》上刊出了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注册了“雅虎”商标,在异议期间,雅虎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雅虎”是其域名Yahoo.Com的中文音译,已为公众所熟知,如果易龙公司获得此商标注册,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和发生混淆,因此主张对该商标申请不予核准。而易龙公司则辩称,其“雅虎”一词系取自明代苏州著名文学家唐寅的“因其风流儒雅,时人谓之雅虎”,且雅虎公司并未在我国注册中文“雅虎”商标,故应予核准注册。国家商标局在2000年1月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也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注册人将他人知名域名注册使用的情形称为“域名淡化”,这种行为淡化了被侵害域名的知名度,减弱了域名的标志作用及其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贬损了商业标志及其权利人的利益。

(三)反向域名劫持。反向域名劫持,是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虽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权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标所有人欲以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夺取该域名,并及时将该知名域名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的行为.域名是域名持有人在网络身份的标志,一个著名域名的商业价值是非常巨大的.此时,对于那些经使用和宣传后且在网上已经具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的域名而言,如果商标权人能够”如愿以偿”取得域名,也就意味着同时也窃取了域名注册人为知名所付出的劳动,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向域名劫持的实质是商标权人对商标专有权的滥用,其目的在于夺取域名注册人的域名。因此,反向域名劫持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不能无限制地在任何领域和范围内都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禁止域名的“反向劫持”能合理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从而实现对域名权的保护。在网上贸易迅猛发展的时代,域名的反向劫持危害性绝不亚于域名抢注,只是受损的是域名注册人而非商标权人。

二、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原因

(一)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的多元性之间的矛盾。首先,域名不受地域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是唯一的,在同一顶级域名下不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域名,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而商标的唯一性是相对的,它只在本国领域的相同或相似产品中是绝对的,不同国家可以有相同的商标,同一国家的不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也可采用同一商标。这样就可能造成不同商标权利人对同一域名的争夺,或域名权利人在不同类别上“抢注”商标的现象。

(二)域名与商标的注册管理制度存在差异。目前我国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制度是两种极端——域名注册的形式审查制度,虽然节约注册的时间和成本,但由于未经实质审查而难以预防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发生,为“恶意抢注”提供便利条件;而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制度,仅限于对是否与在先的商标权构成冲突进行审查,且审查时间过长,不利于权利人对商标或域名的及时保护,与飞速发展的信息经济时代不相适应。另外,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域名是否侵权,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不得将他人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但却又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注册申请只做形式审查,而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冲突。两种制度的差异使得一些企业陷入了商标被抢注的争议中。

(三)调整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对于域名注册、使用人“恶意”侵犯他人有效商标权益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为商标侵权,或者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解释》第四条规定了认定域名持有人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符合的四项条件。针对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该司法解释列举了四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同时,《解释》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是目前我国处理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规范中效力最高的一个,但它仅规定了域名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情形,对域名与一般商标的冲突并没有规定,并且对于以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到底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也没有明确的界定。2002年8月1日,信息产业部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9月3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实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程序规则》。《域名管理办法》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颁布实施,基本上为我国处理域名纠纷提供了可行的法律依据。但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对于因域名争议而引发的侵权问题如何解决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同时,《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只适用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对于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另外,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域名管理办法》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仅适用于域名持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对于善意注册或使用域名引发的实质性权利冲突并未规定。而且处理机制仅针对投诉人是商标权人、被投诉人是域名持有人的争议,对于商标侵犯域名的“反向劫持”等问题也未作出规范。

三、构建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预防机制

(一)完善域名注册制度。目前,域名的注册管理遵循的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另外还规定域名注册机构的免责条款。在我国,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域名的合法性——是否违反《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而不会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在先权的情况进行实质审查,从而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埋下了制度隐患。因此,应当完善域名注册制度,增设严格、实质审查程序,要求申请人在提出注册域名的申请的同时,证明其申请注册的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或商号之间存在的联系,并对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进行严格审查。这样在增强域名注册的合理性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小了域名抢注的可能性。同时,实行域名公示公告制度,申请注册的域名在获准使用之前应经过一定期限的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人对申请的域名提出异议,方可获得域名注册。但出于保证网络运作效率的考虑,公告期不应太长,以15天内为宜。

(二)设立域名注册续展申请制度。根据《中国互连网域名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域名一经注册成功,只要注册人自己不放弃或域名没有被撤消,该域名将一直有效。这种制度将会导致大量域名的“注而不用”,形成域名囤积现象,不仅使有限的域名资源闲置浪费,而且为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留下制度隐患。笔者认为,域名注册应当实行续展制,明确规定域名初次注册的使用期限和每次续展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域名持有人如果继续使用,则应提出续展申请,并支付相应的续展费用,否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注销其域名。同时,可以借鉴商标管理中“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做法,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从而使得有限的网络资源做到物尽其用,也为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舒缓的空间。

(三)建立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注册联网查询制度。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检索查询服务,要求权利人在申请注册其权利前,有义务对相关的在先权利进行了解;同时,注册主管部门也可通过联网查询,掌握需要保护的在先权利,尽量避免相关知识产权间的冲突。

[1]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P848.

[2]孙玉荣.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1).

[3]曲三强.知识产权法原理[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高金娣,女,(1979-),河南长垣人,硕士,中原工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贸易法、知识产权。

201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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