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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私铸与政治腐败

2010-08-15杨晓振

怀化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参事室小钱史料

杨晓振

(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私铸即指犯罪个人或犯罪集体模仿国家法定金属铸钱私自铸造貌似真实的铭记,但将其重量和纯度大为降低以牟取利益的行为。由于它的出现使社会的各方面尤其是经济和政治都受到很大影响,所以一直是困扰历朝历代的敏感问题。尤其是在各王朝晚期,私铸一般更是如江水泛滥,加速着王朝的更替循环。

从鸦片战争起到1912年清朝灭亡的晚清时期,是清代私铸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数量最多、对社会经济影响最大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形成有着很复杂的原因,当然最根本的就是利益问题,但这也无疑体现了清朝统治机器各方面的腐败和无能。

一、铸局腐败

清一朝,铸局纷多,在中央户部有宝泉局,工部有宝源局。地方仍有分局,局数不等,并且各个时间段是不一样的。严格来讲中央铸局所铸称为样钱,地方铸局所铸称为制钱,但民间一般统称为制钱。如此纷多的铸局与晚清私铸的泛滥有着莫大的联系,各铸局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并促使了私铸的发展。

(一)官局私铸:也就是“局私”,即官炉局铸炉人员,假借官铸之名而夹带铸造的私钱。官局私铸的问题可谓是积习相沿,难以更改。晚清时期官局私铸的问题则借助于吏治的腐败而更加突出。嘉庆年间,铸钱已发展到“局私私铸相通起……贵州湖广私铸盛行,江苏官局私局秘匿”(赵尔巽.《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一).《食货五.钱法》)的混乱局面。二十五年,御史王家相曾奏,“江南以官铜偷铸小钱,每千不及四斤,民间号为局私,流通浸宀广,以至银价日贵,并见圣训。”[1](P9)

道光年间,各项文书和奏折中关于局私的问题更是屡见不鲜,其中尤以经济繁盛之宝苏局最为突出。五年,御史袁文祥奏“贵州之贵阳、大定两府钱局,于铸小钱之余,皆另铸有饷钱,号为底火钱,每千约重四五斤不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十二年,给事中孙兰枝揭露“今年江苏所铸钱文,磨不精,轻重不等。更于正卯之外,另铸小钱,较民间私钱略大,钱多铜少。江苏谓之局私,又谓之新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十六年,给事中鲍文淳再次奏报:“江苏之宝苏局,炉头工匠向以私积制钱五万余串,分存附近质库,每届开炉,运局点验,验后仍分藏质库。”(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时任署两江总督的林则徐曾两次派员前往宝苏局查察,但是仍然一无查获。而此际市上出现的宝苏局轻劣小钱,却更是肆无忌惮。十九年,御史张灏上奏曰“京城宝源、宝泉二局所铸之钱,每月所发各衙门公费钱文,有时与外省小钱相似。”(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二十六年,京城宝泉局炉头王复任、匠头刘智等私铸小钱被查出送交刑部究办。

咸丰以后由于各局铸钱成本的入不敷出,纷纷停铸,“局私”似乎有所收敛,但凡开铸时又相随而生,不能避免。光绪六年 (1680),张楷请派大员查办疏,提到户部奉上谕盘查宝泉局库制钱复奏云,“字样模糊,重六七分不等,查系咸丰七年以前所铸。”(盛康.《皇朝经世文编续编》.户政:卷四十九)尤其是大钱开铸以后,由于大钱严重不足值,私铸获利丰厚,铸局内部往往官吏与炉匠相互勾结,“局私”大量出现。在同时期的湖南官局私铸甚至占到了所铸大钱的八成[2](P107)。同治年间,“虽铸钱弊窦甚多,虽系官铸,而局私仍难尽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下册)光绪二十三年,“宝浙局铸钱之时,凡鼓铸官钱之炉皆私铸小钱之棍徒也。每卯钱出,如出大钱一千串,小钱可出至三四千串。” (《禁用小钱》.《申报》,1887-10-22)虽然制钱基本上已经停止了大规模的铸造,并且逐渐向铜圆转化,但官局私铸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说官局工匠延长铸造铜圆的时间谋取私铸,但是相比道咸时期已经有所缓和。

从清代诗人沙张白《铸钱引》诗中可以看到,局私几乎遍布于全国大小铸局:

村野老翁稀入城,入城正遇官行刑。累累束缚类狐兔,血肉狼藉尸纵横。此人何罪官不怜?鼓炉私铸壅官钱。翁言我昔方少年,官钱美妙缗一千。轮肉周厚体肥白,民欲盗铸利何焉?铜山近日产铜少,官炉铸钱铸不好。鹅眼刀环小复轻,局工监持家家饱。官私无辨铸益多,利重生轻奈杀何。可怜刑贱不刑贵,赤子何知投网罗。若移此刃刃官铸,伫看千里清黄河。”[3](P168)

局私的弊端与危害实较民间私铸更甚。官局所铸的小钱,只因之出于官局便具有了相对的官方信用,从而与国家正规铸钱并用。“民间因其出自官局,公然与饷钱并用,而实与私铸混淆莫辩,又曷怪私钱之不能禁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如此便败坏了政府制钱的信用度,使得钱法制度从根本上开始腐朽,百姓对私铸非法的观念也产生了动摇,从而市面上官铸私铸无所谓一样的流通,只是价值稍微有些区别罢了。

因此,严禁私钱应该首先从官局开始,否则根本无从抓起。“今欲禁私铸之弊,宜自官局始。官局不正,则民间私铸得以借端影射:官局正,而私铸自可清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但是当时的清政府已经满身疮痍,从根本上清治已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二)官铜偷漏。与官局私铸相伴而生的就是官铜的倒卖。“其弊盖由各炉厂偷卖官铜,二局铜不足额,故多铸小钱,少用铜斤,以补欠缺”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晚清时期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铜厂不可胜数,所生产的铜器也日以万斤计,并且各地私铸的泛滥也需用铜。“寻常器物,昔用铁者,金多易而用铜,京师如此,外省随之。用铜之滥,至斯已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今庶民之家辄有铜器数十斤,其世家巨族更不可以数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而国内所产之铜和废铜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市场上对铜资源的需要。但是民间铜器的数量仍在不断地大规模地增长,这就产生了供应和需求之间比较紧张的矛盾,那么市场上是怎么样解决铜本缺乏的问题呢?

一是私销制钱。铸钱并来就无多少盈利,再加上后来银贵钱贱所造成的影响,导致朝廷需要大量贴补方能铸钱。一千制钱重七斤,而七斤铜价却多余两千,于是大量足值制钱被销毁而转为小钱和铜器。二便是倒卖官铜,官铜的数量巨大,动辄百万斤,并且几为纯铜。道光十九年,给事中朱成烈奏“臣闻运铜之官到通之后,辄有炉厂奸商到彼包揽,代运官交铜。该运官夙畏钱局秤大,乐听奸商代交,将一切规费给付。适奸商交局之日,则通同舞弊,以七八十斤为百斤,每百斤所余之二三十斤,则炉厂奸商去熔为熟铜,随时售卖,以遂己私。钱局以七八十斤为百斤,亦须有术巧为掩饰,铜方足额,故多铸铅多铜少之小钱,以为影射盗卖之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偷运官铜售予奸商只是晚清铸钱的一个缩影,此弊端也是布于全国,无处不有,无处不见。道光二十六年,户部右侍郎监管钱法堂花沙纳奏告匠役藏铜私铸:“于磨坊内搜出埋匿钱一百余串,并于炉房内搜出藏铜数十包。该监督等勘验属实,枰兑藏铜约有一千余斤。”“若非该匠役平日偷减工料,积习相沿,何以至此。”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咸丰九年五月十一日,御史富稼奏:“宝泉局铜库书吏王韶勾串库丁明亮等,将库铜抬出局外窝藏,盗卖分肥。宝丰铜厂张玉华伙同广发银号陈启堂等向运官邹泰盗买官铜三十余万斤。天津有毛景二人,通州有黄三太等十人,随同行窃者不下二百余人,皆赖张玉华之宝丰、永丰二厂藏匿销赃。”(《清文宗实录》,卷二百八十三)从这一例就可以看出,官铜的流失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三十万斤官铜,二百余人涉案。到了光绪后期,有的官局为省工本甚至光明正大的出售官铜于私铸者,光绪十九年,“奸商贩运制钱,出城卖予盗铸之人,改铸当十私钱,户部宝泉局为省工费,将上次发出之制钱,仍收买入局,至下次复行发出,如此周转,并不多铸新钱,又将所领铜斤,暗中私售,即以所获赢利,为收买之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除了偷漏官铜之外,匠役炉头的营私行为也使官铜剧减,匠役在模铸正卯制钱的同时加铸小钱。“(小钱)局内与大钱同时并铸,铜本则取诸官铸,工则取诸官,不费丝毫工本,几获至于无算”(《禁用小钱》.《申报》,1887-10-22)。可见官铜的侵蚀已经成为一个很大的弊端,“所有官铜,尽铸私钱。”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一方面是直接为私铸提供了原料,使私铸得以生存和扩大,二是官铜的减少必然影响铸钱的质量,于是便出现了制钱形制如同小钱的情况,“小钱过多,恐人弹劾,又不得不铸大钱以遮掩众人之耳目。此制钱忽大忽小,忽铅忽铜之实弊也。”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

除了银贵钱贱的影响,各局因为偷漏官铜而导致铜额不足也是晚清各铸局长期停铸的原因,“需索陋规不能尽革,应在铜斤不无亏缺,此成于积习而不便开炉,也更有贪鄙局员,乘督抚考察所不及,花费陋规专铸小钱,务厚利而肥私真,一经上司访闻辄藉口于民间私铸,以图幸免,此妨其私弊而不便开炉也。”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

综上两点,官局在贪污腐化的过程中,一方面铸造“局私”,一方面偷漏官铜,如此便造成了铸币资源的流失,官局为了上缴足够的制钱不得不减少钱币的重量或降低钱币的纯度,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重量、纯度加以铸造。这样的后果就是官钱与私钱在流通过程中无法辨别,更刺激了私铸的增长。使得私铸得以混入官铸之中杂间相使,从而给私铸的大规模流通提供了机会。“私铸之得以混淆,皆由官钱铸造不精,式样无定”,“官铸大钱先自不能划一,又何怪私铸之得以夹杂其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有些官局铸造的钱币由于亏空太多,甚至不如私钱便行。道光五年,“浙省局私,搔和沙土,堕地即碎,不若民私之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光绪三十年,山东的一家铸局“所铸之钱极为恶劣”,导致“人皆不用”(大公报,第892号.1904年12月17日),最后不得不予以关闭。出现了官铸不敌私铸的可笑场景,官局的腐败可见一斑。

二、缉私无能

为了保证私铸的安全,地点的选择十分重要。既要能远离差役的查处骚扰,又要便于私钱的运输。所以,晚清几个重要的私铸之地比如宿松潜山都选择了官府统治比较薄弱的省界或府县交界地带,周围或靠大山,或临大水。但是私铸必须流通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因此必须冒着风险贩运到市集钱庄、当铺等中转,因此并不是无迹可寻,之所以破案者寥寥无几,一是由于胥吏、地保的包庇;二便是官府稽查不严。

(一)吏员包庇:地保、吏员与私铸者相互结勾换取利益是造成缉私难很重要的原因,地保有维护地方治安之责,然而有私铸不报官,官府缉私时又伙同胥吏包庇罪犯,无疑使地方上的禁私行动流产。“蠹吏包庇私铸私贩之弊,宜严密查办也。奸民私铸多在荒村僻壤,虽踪迹诡秘,然地保胥役无有不知。但以利数所在,坐地分肥,代为耳目,以此破案甚稀。如果地方官能悉心访察,则地保人等不敢朋庇,而私铸自无潜匿之区。”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不光内陆深山如此,沿海的海岛也是,“民间私铸,处处有之,有司衙门,得规包庇,其大伙鼓铸,藏于附近海口岛屿之中,由商船夹带进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

因此地方上打击私铸应该首先解决的难关是基层上腐败,必须打破官府内部与私铸者之间的勾结。“欲绝私铸之来源,宜先禁胥役之分肥包庇,欲断私贩之去路,宜先惩官吏之纳贿放行。如此,则私铸私贩无地自容,根株可期禁绝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清中期这个问题就已经引起中央统治者的重视了。嘉庆元年,新即位的嘉庆皇帝总结乾隆禁小钱的成果,即谓“小钱仍末净尽。且不肖吏胥等往往借查缴小钱为名,任意讹索,甚至暗中受贿,转将私铸私贩之人卖放,是欲除弊而反以滋弊。可见官为查办,仍属有名无实。”(《清朝文献通考》卷14,《钱币考二》)如此现象不可枚举,并形成了恶性循环。每当官出示禁私,则胥吏虚张声势造成严打假象,等待私铸者、各钱庄等与之银钱。“则吏胥各辈转得藉此以徵收陋规,陋规即得则示谕虽严终属具文。”(《私铸复盛当治其本说》,《申报》,1878年12月7日)这些受贿得到的钱叫“规费”,任命担任此查禁之职称“调剂”,“冗员全赖此为糊口之计”。(《论整顿圜法》,《申报》,1893年3月16日)在缉捕私贩时,不法吏员更是无视国家重典而收受贿赂,借机大发其财,放任私铸私贩。“关隘处所奉文盘查,偶有拿获,藉词亢公销变,而钱则官自行使,犯则任其逃逸。”由此便造成了缉而不拿,小钱横行的局面,“私铸奸民所以愈无忌惮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官方缉拿民间私铸的人以此为发财捷径,无一不争先恐后的包庇和放纵私铸,官查越烦,油水越大。而官方派驻铸局的监督,则早已得到丰厚的“陋规”,自身私利已与“局私”之利牢牢捆在一起,若仍由他们去稽查,当然不可能有任何结果。就像当年林则徐两查宝苏局,结果也是不了了之。因此官局私铸则有监督包庇,地方私铸则有吏员包庇,无一不是官吏为了非法图财而知法犯法。如此这般腐败,就算是再怎么样的重典酷罚,对于业已形成的私铸局面也只是无济于事,吏治不革清,一切皆惘然。

到了后期,官府以及官钱铺内的胥吏更是直接将查获的私钱抵换制钱,以牟取暴利。道光二十二年,湖广总督裕泰上奏“据京山县详报有职员刘大俊等掺和私钱行使”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更有甚者直接用足值制钱购取小钱,“或钱票收买私铸,以致市间制钱日少”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如此种种行径,不仅仅加重了禁私的困难,并且还加快了小钱的流通,促使了私铸的泛滥。

(二)官查不严:晚清的私钱就地域而言大体全国各省都有分布,其中北京仅咸丰元年 (1851)即拿获12起。此外“蜀黔湖粤江淮之间,盗铸者多”[4](P6719)。晚清私铸随着各官局的停炉以及后来咸丰大钱的铸造形成了巅峰,此时的私铸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并且狂妄者已经无惧王法,公然于闹市之中设炉铸造,嚣张至极,私铸之滥由此可见一斑。咸丰四年,北京“通州河西路一带地方,私铸更多,竟敢明目张胆,于白昼闹市之中,公然设炉,毫无忌惮。地方官畏其人众,不敢查问。”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

私铸者如此之多,如此之狂一方面是因为私铸者大多是无业游民或地方流氓无赖,利欲熏心铤而走险。他们无视官府的明文禁令和残酷刑法,甚至敢于直接和官府对抗,“以致官差视为畏途,不敢前往。”(《圜法日坏》.《申报》,1895年12月17日)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官府缉查的无能,清廷屡发上谕,责成各州县访拿究办民间盗铸,并于每年年终出具境内并无私炉及行使小钱印结,由督抚年终具奏,但每次都是“均属虚循故事,并非实力奉行”,任凭私铸的泛滥。“私铸之难禁,由于各直省奉行不善,并非钱法本有不善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

“风闻城外数十里内村庄庙宇,多为私铸处所,党羽甚众,该管衙门惮于力不能制,置之不问,兵役又徇私分肥,是以永无破案之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

咸丰四年,副都统都尔通阿在霸州盘缉获私贩私卖人犯刘得仁,刘“供出私铸四处,均属新城县地方”,而“该县境内既有私铸匪徒,并不事先查缉”,经饬严查后,“迄今各县尚未报获一犯,积习因循,已可概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每次谕旨下发的时候,地方各官员禁私的纸上工夫便做得倒是很足,禁私的公文无一不言辞激烈,但在查禁时许多官员的态度相反却是尤为冷漠。光绪年间,一名刘姓委员至宜昌查禁,一直坐在轿子里沿街巡查,从未下轿。搀用私钱的钱铺本以为在劫难逃,“郴料巡查如是,睁颂天幸,即乘夜赶将小钱运移他处。”(《宜昌近事》.《申报》,1896年8月2日)在小钱的贩运上,官府也同样惰政,许许多多的禁私官员只是高喊典章而坐视不管。“私铸流通,其弊尤在私贩。江、浙私贩唯宁波、上海两处最多,或附嘈船沿途变卖,或雇船装载驾往各处销售。每过关口,有一定使费,任意往来,目无法纪。”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一省如此,全国使然,无时无刻不在显示着晚清官府的腐朽无能。

更不可思议的是有些地方官府非但不缉私,反而也大规模进行私铸,咸丰五年秋,黄钧宰“道过清江,闻车声辚辚然来,视之,钱也。问何为曰铸钱。日易为以钱铸钱日努金不足,官府费用无所出,今毁制钱为当十大钱,计除工费十可盈四五,则何为而不铸。是年冬,再过清江,闻车声辚辚然来,视之大钱也。间何为日铸钱。曰易为又以大钱铸钱曰大钱不行,报捐者买之,当十只值一二。今毁大钱为制钱而又小之,和以铅砂,除工费一可化三四,则何为而不铸。”(黄钧宰.《金壶遮墨》,卷二)

“私铸在贪官污吏的包庇纵容下泛滥起来,吏治的腐败实是私铸的厉阶。”[5]私铸的产生是私铸者与官府争夺利益的结果,利益是私铸根本上的原动力,然而吏治上的腐败更是为私铸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加速器,从局私的出现和官铜的倒卖,再到地方上官吏与非法私铸者的勾结,无一例外的刺激着私铸。晚清的钱制陷入了不复的境地,随着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只有消亡的结果。

[1]王庆云.石渠余记 (第5卷) [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7.

[2]郑瑾.中国古代伪币研究 [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3]历代叙事诗选 [M].广州:花城出版社,1985.

[4]《皇朝经世文编续编》户政 (卷五十八)[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

[5]郑启东.晚清私铸及其社会经济影响 [J].近代史研究,1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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