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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术界《魏玛宪法》研究综述*

2010-08-15陈从阳咸宁学院湖北咸宁437100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魏玛宪法民主

陈从阳(咸宁学院,湖北咸宁437100)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术界《魏玛宪法》研究综述*

陈从阳
(咸宁学院,湖北咸宁437100)

从《魏玛宪法》的渊源、性质、内容和特点、魏玛宪法的地位和影响、魏玛宪法与魏玛共和国灭亡的关系、魏玛宪法与中国等方面介绍了国内学术界近30年来对魏玛宪法的研究现状。

魏玛宪法;中国;学术界;研究;状况

作为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现代资产阶级第一部有代表性和影响的宪法,《魏玛宪法》对德国和世界均产生了重要影响。早在20世纪二十、三十年代,张君励、钱端升就分别著有介绍和研究《魏玛宪法》的经典著作《德国新共和宪法评》和《德国的政府》等书,但由于种种原因,《魏玛宪法》研究在我国一直未得到充分开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学术界开始改变在《魏玛宪法》研究上较为薄弱的状况,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兹分述如下:

第一:《魏玛宪法》的渊源:

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作为近代以来重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产生最晚的一部宪法,《魏玛宪法》将欧美各国宪法精华融为一体,成为当时最有民主特色的一部宪法。[1](P597~598)

具体而言,这部宪法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瑞士的国民公决和国民请愿制度。[2](P70)内阁制仿效英法,总统制又与美国相仿,而司法制学了瑞士。[1](P600)宪法关于联邦制的规定参考了瑞士和美国宪法的内容。[3](P137)篇幅浩繁的国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部分几乎涵括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内容,此外,还增加了某些“社会主义”的新条文。[4](P352)社会民主主义观点也影响了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十月革命及苏俄社会主义宪法对德国社会及其立宪产生了冲击。[5](P371)这部宪法也有些微的马克思主义原则的影子。[6](P19)

另一方面,宪法保留了1848年革命中继承下来的民主遗产和德国人民在十一月革命中争取的一些民主权利,[7](P104)继承了德意志民族民主——共和主义精神传统;宪法授予总统的“强制执行权”和“紧急命令权”在一定程度上因袭了1871年帝国宪法规定的皇帝独裁权,[4](P352)总统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历史上国王或皇帝传统权利的回响。[6](P21)

陈从阳介绍了国外学者关于《魏玛宪法》渊源的主要观点,认为应结合魏玛共和国和宪法产生的背景探讨《魏玛宪法》的渊源,《魏玛宪法》实际上是德意志传统、文化(包括自由民主传统与专制传统以及对纪律、秩序、权威的向往)和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和宪政实践共同作用的产物。[8](P62~66)他还具体分析了美国宪政在公民基本权利、联邦制度、民选总统等方面对《魏玛宪法》的影响。[9](P58~62)《魏玛宪法》设立位高职重的总统,不仅受到了美、法总统制的影响,也与德国国家法教师莱兹牢普议会制理论和权力平衡理论以及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直选领袖民主”理论和立宪实践有关。[10](P70~73)孟钟捷从工业革命时期、特别是德帝国以来劳资关系发展、演进的角度,分析了《魏玛宪法》第165条“代表会条款”确立、特别是1920年《企业代表会法》的历史根源、出台过程和实践意义。[11]强调:《魏玛宪法》第165条是德国首次确立“经济民主”的司法标志,其成功同社会民主党劳动法专家胡戈·辛茨海默的理论准备与实践投入密切相关。[12](P45~47)耿炳东认为:魏玛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德国及德意志民族传统、习俗及社会心理,也包括德国以前宪政实践和德国思想文化传统。正是这些因素使魏玛共和国与整个德意志历史最遥远的过去联系起来,使一战后的德国和魏玛共和国带有民主与专制等的两重性。[13](P2)

第二:《魏玛宪法》的性质:

罗豪才等人认为:《魏玛宪法》是一战后新宪法的代表作,被视为资产阶级民主宪法的“楷模”。[2](P70)李工真引用《第三帝国的兴亡》作者威廉·夏伊勒的话,称赞《魏玛宪法》把世界上所有最先进的宪法糅合起来,是最进步的宪法,创造了先进的民主政治。[14](P19)辛向阳等认为:《魏玛宪法》是一部充满最完美的现代议会制精神的宪法,是一部“法学家”的杰作,从法学角度相当完善,从形式上被认为是最为民主的资产阶级宪法。[15](P337)

朱忠武、丁建弘等认为:《魏玛宪法》从字面上看,构造了一个似乎十全十美的民主框架,给人一种“最民主”的印象,向人们描叙了一个几乎完美无疵的民主制度,但它所提出的种种民主权利并未超出资产阶级民主的范围。[16](P66)《魏玛宪法》主要起到了确保资产阶级——容克隐蔽专政的作用。[17](P310)皮继增等认为:《魏玛宪法》具有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专政的阶级本质,同时又有资产阶级民主的外衣,甚至使用了一些社会主义的词句。它是一部既反对复辟君主政体又反对苏维埃制度和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宪法。[18](P310)

吴友法等认为:《魏玛宪法》的确是德国历史上一部比较完备、比较民主的资产阶级宪法,但《魏玛宪法》并不是十全十美,其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本身也包含着不民主的因素。“替代皇帝”总统的设立削弱了魏玛议会民主制,最后导致了魏玛议会民主制失败。[7](P104~105)朱忠武等也认为:《魏玛宪法》中许多条款严重限制了人民享有基本的民主权利。[16](P60)

杨和平、赵森、鞠丽华等则认为:《魏玛宪法》确立的共和民主其实是一种并没有根除专制的民主,是一种以“共和民主”掩饰着的专制。《魏玛宪法》从法学的角度讲可谓当时资本主义各国“最自由”、“最民主”的宪法,但实质上不过是旧专制的护身符,“总统内阁”制的实行最终导致了共和国历史的终结、专制德国的再生。[19](P34~39)[20](P213~214)

第三:《魏玛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国内学者对《魏玛宪法》的内容进行了大致相同的归纳。由嵘等将宪法的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宣布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规定德国为联邦共和国;宣布了较多、较全面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宣布了许多社会化的原则和措施。[21](P306-308)林榕年、何勤华等主编的高校法学专业权威教材《外国法制史》将《魏玛宪法》主要内容归纳为:规定德意志共和国实行联邦制;规定德国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按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赋予总统广泛权力;规定了十分广泛的公民权利;规定了进行经济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经济制度,有“经

济宪法”之称。[22](P330~331)[23](P296~298)

何勤华等认为:《魏玛宪法》所确立的体制既有别于俾斯麦宪法的体制,同时又一定程度上承袭了其内涵。[3](P137~140)甘超英认为,魏玛共和国的代议机构实行的是三院制。以行业为基础组成的国家经济委员会也参与国家社会、经济政策重要法案的制订,是为第三院。[6](P21)刘金国、张莉具体分析了《魏玛宪法》在政治制度上的创新,包括: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将直接民主制的要素引进议会制民主;确立了议院内阁制的宪法原则,并予以成文化;最早在宪法中涉及政党问题,并把政党作为社团组织的形式之一加以确定;正式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国家紧急权制度等。[24](P235~237)

《魏玛宪法》最鲜明的特色是详细规定了公民经济权利。[25](P270)学者们对《魏玛宪法》规定广泛的基本权利原因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在国际范围,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无产阶级运动蓬勃开展;[3](P141)在德国,一战的失败,十一月革命的爆发,战后德国政治、经济和社会面临严重危机;与此同时,随着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的过渡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状况有了很大变化。在社会法学说影响下,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和内容进行了调整。面对战后德国工人力量的壮大和相对优势,垄断资产阶级和容克地主不得不利用社民党渡过难关,不得不在宪法中采用“社会主义”的口号,推行社会改良主义政策。[26](P333)此外,处于优势的社会民主主义观点,十月革命及苏俄社会主义宪法对德国社会及其立宪产生了冲击。[5](P371)从欧洲范围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除南欧和中东欧少数国家外,整个欧洲社会都在使自己迅速地民主化,欧洲社会民主化进程不可能不影响到德国及《魏玛宪

法》。[27](P254)

有学者对《魏玛宪法》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分析:(1)虽然宣布建立共和制度,但在国家机构设计和国家权力的分配上,仍继承了德意志帝国的传统,具有强烈的权威主义色彩。(2)对社会经济领域的规范,突破了传统宪法的理论局限,导引了新一代立宪活动潮流。(3)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多是前所未有的,并确立了社会化原则,体现了一种“社会主义”色彩。“社会化”其实是权威主义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特殊表现。[5](P371)

苗连营等认为:与近代宪法相比,《魏玛宪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通过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使近代宪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社会公共福利受到重视和倡导; (2)议会权利受到一定限制,行政权力扩大的趋势被宪法认同;(3)宪法赋予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力,所谓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的观点已受到否定; (4)规定了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等等。《魏玛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28](P53~54)

第四:《魏玛宪法》的地位和影响

学者们认为:《魏玛宪法》对德国及世界都产生了重大影响。[5](P354)白林认为:《魏玛宪法》肯定了十一月革命之后德国发生的历史性变化的事实,保存了十一月革命的成果。容克——资产阶级专政变成了资产阶级——容克的联合专政,德国从军事专制制度过渡到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魏玛宪法》确认了人民争得的民主权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的广泛性,在当时资产阶级国家宪法中是首屈一指的,在德国历史上是最进步的一部宪法。[29](P205)

《魏玛宪法》对德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1](P601)它为德国人民争取民主的斗争提供了较好的有利条件。[2](P72)在魏玛共和国存在的约10多年,维护了共和制度,为20世纪20年代德国经济复兴和发展,跻身于大国行列提供了客观条件。[29](P205)

《魏玛宪法》在德国法的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它公开宣告君主专制政体在德国的终结,并按照资产阶级法制原则进行建设现代民主政权的初步尝试。《魏玛宪法》所规定的较为广泛的基本权利对二战后德国宪政原则的确立产生了渊源性的影响。[3](P141~142)《魏玛宪法》所规定的“劳工会议制度”、“经济会议制度”等在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中获得进一步发展,对德国经济制度有深刻的影响。[30](P847)

从世界范围来看,《魏玛宪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第一部有影响的现代资产阶级宪法,标志在世界现代宪法史的开端。[3](P141)它不仅在政治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创新,而且在人类宪法史上首设“经济生活”一章,第一次使社会权成为基本人权,并开创了宪法基本权利介入公民私法领域的先例,成为古典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变的标志。[24](P235)《魏玛宪法》所贯彻的新思想,使宪法原则和制度向前发展了一大步,代表了20世纪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发展的方向,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产生了深远影响,[30](P846)

《魏玛宪法》作为一战后新宪法的代表作,引导了世界第二次立宪高潮,对其他国家宪法产生了很大影响。[5](P360)1919年芬兰宪法、1920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1921年波兰宪法、1921年南斯拉夫宪法等,在政治机构中采用两院制、男女平权普选制、国民公决等制度上以及基本权利中关于社会经济权的规定,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魏玛宪法》的影响。[2](P72)《魏玛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历史性和世界性的意义被人称道。[3](P142)

五、《魏玛宪法》与魏玛共和国覆亡的关系

李工真认为:《魏玛宪法》是社会各种力量公开妥协的结果,是意识的多元主义的妥协,造成了共和国体制性的缺陷。另外,宪法对文官和法官等旧势力的保留,干扰了民主政治的实施。《魏玛宪法》将国家合法性建立在民主决断性、法制性与社会福利国家三大原则基础上,开放宪法与共和国内政(如社会集团碎片化)、经济(共和国缺乏经济上必要的增长和分配上的余地)、社会政策的结构冲突,使得这种公开妥协经不起时间的检验。[31](P241~246)

张永会、王桂琴强调:《魏玛宪法》建立的共和国合法性先天不足,没有建立权威性政府;同时由于体制的缺陷等原因,造成了共和国实际运作的无效和有效性的缺失,进一步导致了共和国合法性的完全丧失。[32](P42~43)[33](P346~347)

更多的学者批评《魏玛宪法》的体制性缺陷,其具体表现为:

1.规定了与国民议会平行的直选总统。[6](P21)联邦国会形式上被赋予了立法中心地位,但由于内部党派林立,未能很好履行宪法规定的职权。而总统却拥有英国君主的地位、美国总统式的实权。[34](P100)总统是皇帝的替身,它的近乎独裁的权力,连过去皇帝都没有。[31](P244)双首长制下总统权力的扩张、总统的紧急处分权导致了希特勒纳粹独裁有机可乘。[35](P90~93)

孙炳辉、郑寅达分析了总统权力的畸变:宪法制定者的初衷是希望在作为各政党和利益集团纵横捭阖的国会之外,设置一种超然于党派利益之上的国家权力来互相制衡,总统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加强,使国家在处于危急状态或党派斗争激烈时具有一定的应变能力,是具有某种合理因素的。然而,德国民众的君主意识和集体意识比较浓厚,魏玛民主共和政权的社会基础比较薄弱,并缺乏稳定而强有力的政党支柱,当各种反民主的因素处于一种最佳组合状态时,总统紧急权力就会成为野心家阴谋家摧毁民主制度的工具。[36](P255)

2.比例代表制等选举制度的弊端。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比例代表制一方面反映了德国政党力量结构和公共舆论的分布,另一方面助长了弱小政党力量,直接造成了政党制度的分裂,最终导致了内阁不稳定。分裂的政党制度——意识形态上的极端主义——内阁的不稳定——民主的崩溃,证明了比例代表制包含的“制度性缺陷”。[37](P32~34)复决或全民公决缺乏操作必要限制和严格程序,效果并不理想。它或者是很少被成功地使用过,或是往往使仇视共和制的右派利用它来阻碍共和政府的目标。[6](P20~22)在魏玛共和国,由于民众缺乏民主公共精神及道义,宪法增加的公众参与不利于稳定。[34](P103)大而无当的民主权力被极端民族主义分子所利用。[17](P310)

3.没有对政党和军队作出法律规范。政党在宪法中只字不提,政党的自由发展及与之相伴的比例代表制选举造成了分裂的政党体制,野心家趁机而篡取德国政治之牛耳。[38](P72)宪法没有规定军队地位,军队成了国中之国,国防军甚至决定内阁的进退。[15](P338-339)

景德祥对强调国会与总统二元制中总统权力的流行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魏玛共和国的总统与国会二元制是名副其实的二元制。总统与国会之间是势均力敌、难分上下的二元关系。魏玛共和国末年,总统派试图压倒与摆脱国会,但陷入了深深的宪法困境,而纳粹党却在总统派与国会派的对抗中异军突起,最后以国会派主力军的角色接受了总统派的投降,窃取了政权。国会与总统二元制促成了希特勒上台。[39](P93~103)

陈从阳辨证分析了比例代表制在魏玛民主制解体中的影响: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比例代表制是对德帝国时期不公正和不合理的选举制度的反叛。比例代表制强化了德国长期存在的多党政治。比例代表制,连同不利的政治文化、政党特点和政党体制的弱点,导致了政府的不稳定、魏玛共和国议会民主制的深刻危机。[40][P109~114]他还具体分析了美国因素在公民基本权利、联邦制度、民选总统对方面对魏玛政治的影响。特别强调:《魏玛宪法》未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魏玛国家结构形式的危机加剧了共和国经济、社会的紧张和共和国的危机。[41](P132~134)

耿炳东指出魏玛宪法存在三方面不足:即总统权限问题;宪法没有深厚民众基础,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社会基本经济权利的规定是双刃剑。《魏玛宪法》应该为纳粹上台负责,但其承担的罪责不能高估。[13].

六、其他问题:

1.《魏玛宪法》与联邦德国基本法比较研究:

梅祖蓉、马敏认为:《魏玛宪法》在“宪法样式”上存在重要缺陷。“跛脚议会”、“帝王式总统”、比例代表制等最终导致了民主崩溃。联邦德国基本法在政治制度上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革。(1)联邦总统权力大大削弱,议会权力增强,总统与议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2)改革选举制度形成了稳定政党体制;(3)政党制度宪制化保障了政治稳定运行;(4)以“建设性不信任”方案的确立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保证了政府稳定性;(5)将公民基本权利置于最重要地位,为民主政治有效运行提供坚定价值基础。[42](P57~64)

甘超英则认为:与《魏玛宪法》相比,联邦德国基本法有5个重大改变:第一: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成为虚位国家元首,议会、特别是下院成为实际主权机关;第二:联邦政府在其任期内只能由一种“建设性不信任投票”推翻,形成“总理民主制”;第三:限制全民公决行使范围,主要用于处理新州加入联邦或州际关系的问题;第四: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由联邦宪法判断政党的合宪性;第五:建立现代联邦制,通过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引入竞争式或对抗式民主机制。[6](P31)

周威从宪法的制定、宪法文本、宪法制度、宪法运行等方面比较《魏玛宪法》和基本法,强调:《魏玛宪法》虽然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但由于宪法制定者和实施者缺少和误读了自由的理念,导致制度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最终《魏玛宪法》确认的权利和自由没有得到落实,落得“口惠而实不至”的恶名,宪法地位也降至最低点。联邦德国基本法将自由民主的基本社会秩序作为宪法最核心的理念,不仅确认多项公民权利和自由,而且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上真正贯彻这一理念,保障了公民权利和自由切实实行,宪法地位日增。[43](P111~113)

2.《魏玛宪法》与中国:

郑丽兰介绍了《魏玛宪法》在中国流传和对民国制宪的深刻影响,强调:中国知识界追慕魏玛宪法显示了思想界宪政追求的超前姿态以及宪政模式从移植向超越的转型。魏玛宪法的精神消融于三民主义宪政活动中,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中国本位”意识的觉醒以及德中两种宪政模式超越古典宪政模式的共性。[44](P25~31)中国现代“宪法之父”张君劢与《魏玛宪法》的关系在郑大华、刘小枫的相关研究均有所涉及。[45](P95~104)[46](P55~60)王本存则比较了张君劢与德国著名国家宪法学家施米特对《魏玛宪法》的阐释。[47](P145~150)曾颉、李双龙解读了张君劢《德国新共和宪法评》。张君劢认为《魏玛宪法》是当时最完美宪法,他惊叹《魏玛宪法》之制度架构所体现的单一制与联邦制的调和、总统制与责任制的调和、代表民主制与直接民主制的调和。张君劢认为《魏玛宪法》制度架构下体现出了统一、国家观之中立性和国民议会政治的宪法精神。[48](P167~169)[49]

周威、卢少锋对《魏玛宪法》和中国的五四宪法的文本进行了比较,认为:两者在结构、内容上的相似性决定了两者在宪法史上的突出地位。但两者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以及两国专制特权的历史传统、国家主义的思想渊源以及制定者知识理性的局限性决定了两部宪法的实际运行和制宪的初衷距离甚远,两部宪法都存在一个共同的致命缺陷:宪法的躯壳与灵魂不协调。[50](P91~93)

陈晓伟、曾雪梅从《魏玛宪法》规定的直接选举导致希特勒上台出发,分析了直接民主的危险性及其原因,即缺乏自我纠错的机制和与法治不兼容。我国民主建设应吸收《魏玛宪法》的教训,坚持直接民主的有限性和渐进性原则,完善现行制度下的乡镇、县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和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中的直接民主,等待条件成熟再扩展至省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乡镇的民主自治。[51](P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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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51.6

A

1006-5342(2010)09-0030-05

2010-07-18

咸宁学院重点科研项目(KY0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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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博格女孩与福特治理术
《宪法伴我们成长》
暮色中的追光
魏玛访歌德不遇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关于现代民主的几点思考
好民主 坏民主
欲望的位置:论两种慎议民主取向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