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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中介组织的公共性及其实践表征

2010-08-15朱虹

创新 2010年6期
关键词:公共性领域效率

朱虹

(徐州医学院公共教育学院讲师、中共中央党校博士研究生,江苏 徐州 2 2 1 0 0 4)

论社会中介组织的公共性及其实践表征

朱虹

(徐州医学院公共教育学院讲师、中共中央党校博士研究生,江苏 徐州 2 2 1 0 0 4)

社会中介组织的基本属性是由组织设立目的、职能及权力属性所决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实现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表明,公共性是其本质属性。社会中介组织的公共性属性昭示:社会中介组织的核心价值理念应包括责任、人道、效率等三个方面。

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实践表征

现阶段作为与政府组织平行的社会中介组织,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载体。社会中介组织以其独特的公共性属性,在公共管理中,在推动人类社会进步中,发挥着政府、企业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但近年来由于传统文化、管理体制以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社会中介组织的公共性不强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有必要从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的源起、蕴涵、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的实践表征等方面,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公共性作理论上的探讨。

一、关于公共性的阐释

近年来,公共性被广泛应用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层次丰富,内涵宽泛。从词源上看,在古汉语中,“公”是一个与“私”相对立的范畴。私的本义是指庄稼,后转指由具体个人所占有的农作物。“公,平分也”。(《说文》)韩非曰:“背厶谓之公,或说,分其厶以与人为公。”(《韩非子·五蠹》)可见,“公”意指超越一己私利的公道(公义)、公利、公德等。所谓“共,同也。”(《说文》)意即共享,共通或共有。这样合起来理解,所谓“公共”就具有了从公道(公义)、公利、公德等出发,达成共识,形成休戚与共的社会关系的意蕴。“公”与“共”合用,最早见于北宋初年薛居正编撰的《旧五代史》,其中有:“皇图革故,庶政惟新,宜设规程,以谐公共。”以及“伏以悬科取士,有国常规,沿革之道虽殊,公共之情难失。”的句子,其含义与我们今天所说的“公共”已比较接近。“公共性”在西语中一般来讲有两种渊源:一是起源于古拉丁文中的popli-cus,为“人民”或“与人民有关”的意思。后这个词变形为public,具有公众的、公共的、公有的意思,与personal具有私人的、本人的等针对个人的诸多意思相对。二是起源于古希腊词汇koinon,意为人与人之间在工作中相互照顾和关心的一种状态。无论“公共”一词来源于哪一个词源,都可以看出其中的共同点——社会层面的非个体性,或者说个体存在所体现出的相互依赖性。

从发生学角度看,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共性具有不同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原始社会公私处于未分化的状态。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家庭开始成为基本生产单位,家庭中所拥有的物品和对象是“私”念的最初起源。社会中不属于个人或家庭的那部分就成为早期“公”念的起源。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措施和手段就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但中国古代的公私之分实际上是以公代私或假公济私,因为统治者把国家看作自己家的扩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所有一切都是统治者的,都是私的,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公只是虚幻的存在。同样,在中世纪封建制度下的欧洲,公共性只是君主权力的象征,是统治阶层影响和控制社会的手段。民众并没有公开谈论的话语空间和参与意见的权力,因此,按照哈贝马斯的话来讲,它是一种伪公共性的表现。直到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公共性才具有一定的真实意义。当时资产阶级普遍意识到君主权威和社会利益之间是对立的。针对专制统治,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话题转变为对公共权力的讨论和批判,公共性发展成对公共权力进行批判的政治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公民可以自由、公开地讨论自己关心的话题,形成具有批判性的公众舆论,进而影响当时的政治决策,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对此,哈贝马斯言道,“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介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一方面,它不仅与公共权力相对立,而且是针对公共权力的批判空间;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也不同于私人领域,它虽然立足于不受公共权力管辖的私人领域,却超越个人和家庭的藩篱,致力于公共事物。”[1]在以工业、服务业和信息产业为主的现代社会中,人力、劳动对象和生产工具等生产要素逐渐社会化,社会生活中的个人只有在和他人的互动中,才能生产出特定产品来,这样就很自然地形成人和人之间的公共事务,同样也产生了彼此之间的公共问题。公共问题的提出和解决、公共利益的实现促使公共性和社会公共领域不断增长,涉及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方面面。公共性研究引起了学界的广泛重视,但在很多学者那里,公共性更多地是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来为其理论建构提供服务。公共性的内涵众说纷纭,未能形成一致的定论。

基于对公共性的不同理解,我们认为,公共性就是公共领域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公共领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相对,包括经济公共领域、政治公共领域、文化公共领域、社会公共领域等。广义公共性是指人们在特定公共领域范围内,经利己性与利他性整合而形成的人类生存的共在性。因此,无论从对象、环境还是结果来看,广义公共性无疑都具于最宽泛的含义。狭义的公共领域是指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独立于政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组织之外,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活动的空间。狭义公共性在公共领域分析框架下意味着,公共领域对所有公民无障碍的开放性、对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的批判性,以及遵循自由、民主、正义原则进行理性商讨所达成的可以促使独立参与者在非强制状态下采取集体行动的共识。公共性则具体表现为公共领域的参与者面对公共事务以私人身份能公开地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批评公权力的不恰当使用,并试图对公共决策产生影响。[2]本文对公共性内涵的界定侧重于后者,即以狭义公共领域的特定性质作为理论前提。

二、社会中介组织的公共性诉求

社会中介组织这一概念在我国的广泛流行,确切地说,是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始的。作为中国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新的社会组织形态,社会中介组织受到了学者们的极大关注。但由于社会中介组织概念本身所具有的多重意旨和研究者的特定取向,使得社会中介组织概念歧义丛生。根据当前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定义和管理实际中的使用情况,我们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介于企业、政府和个人以及社会与经济主体之间,按照一定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政府委托建立的,在经济、政治、社会发展过程中起沟通信息、提供服务、平衡冲突、协调各方行为的社会组织。它既不属于政府机构,也不是企业,是一种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形式。根据其经营目的和经营行为,可将其分为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和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在运作方式上主要通过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来维护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因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体现公益性或互益性特征,故其在运作和管理上无法体现或完全体现市场价格,需要特殊管理。

社会中介组织不仅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而且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完善,对保障公民权利和新时期伦理道德建设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社会中介组织在“权力崇拜”、“金钱至上”等不良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也面临着掩饰不住的伦理困境,这就需要我们大力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建设。我们认为,隐含在社会中介组织建设的背后,实质上是一个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核心价值和理念问题,而这个核心价值和理念就是社会中介组织的公共性问题。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中介组织是公共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它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起到沟通、协调及提供各种服务的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几乎完全来自政府的他律作用,社会中介组织处于萌芽状态或者说根本不存在。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一元结构被新的“政府—经济—社会”三元结构所取代,整个社会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分散化,结果造成类似于西方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界定的“公共领域”的兴起。社会中介组织正是以公共领域为内生基础的一个子系统。它与政府、企业一道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三大组织支柱。可以说,公共领域的状态主要取决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状态。社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得以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第二,社会中介组织是公共利益表达的直接参与者。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可以把最真实的社情民意以及公众利益诉求传递给政府,从而保证政府行政坚持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的基本伦理原则。另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进入公共管理领域,可以使民众直接了解政府的各项政策和主张,并审视这些政策主张是否真正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广大民众的意愿,从而保证一些重大政策出台的伦理性。同时,还可以代表民众直接参与、监督政府行政的全过程,促使政府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

第三,社会中介组织是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者。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企业、个人各服务主体之间,及时便利地为各方提供信息、技术、咨询、认证、法律、审计等项服务,使各利益主体能快捷有效地实现各自的需要。这种服务不同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一般说来,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比较倾向于满足大多数人的需要和偏好,因此具有标准化和普遍化的特征。而具有深厚社会基础的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更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征。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的非营利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必需要更多地考虑社会效益,为社会成员提供政府和市场不能提供的服务。即使有些非营利中介组织的服务是有偿的,但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主要是满足维持组织正常运行的需要。

第四,赢得公共信用是社会中介组织的存在基础。我们知道,信息传递和信用公示是社会中介组织的两大基本功能,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通过信用公示的作用,完成市场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传递,从而促成交易主体的信用博弈。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的公示而受到社会的监督,那么,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提供信用服务的独立机构,自己首先要遵守诚实守信准则,否则不仅会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而且会加剧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造成整个社会的信用动荡。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通过接受社会捐赠、志愿者无偿服务来完成其基本的社会公益活动。与政府和企业相比,它们更要赢得公共信用。赢得公共信用是非营利社会中介组织的立身之本,更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可以转化为非营利社会中介组织的竞争优势,提升其社会效益。因此,社会中介组织惟有树立起公共信用,才能真正成为企业经营行为的评价者、企业财务状况的鉴定者、投资人权益的维护者和资本流通的疏导者,才能真正地履行好政府和人民赋予它的权力。

总而言之,社会中介组织是一个与公共领域密切相关的概念。社会中介组织实现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表明,社会中介组织属于公共机构,公共性是其本质属性,正是这种本质属性的作用促进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三、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的实践表征

社会中介组织的公共性属性昭示:维护公共利益、追求公共责任是社会中介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现实中社会中介组织却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表现。为此,有必要通过揭示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的应有理念,修正部分社会中介组织价值观念的偏颇与缺陷,从而确保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的实现。

(一)责任是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的价值取向

责任,通俗来讲就是份内应做的事情,也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义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责任有丰富的内涵,可以从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角度来区分和认识。在公共管理中,责任是指公共管理主体依据法律、政策、道德等行为规范的要求,对公共管理客体所承担的义务。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的首要表现在于树立责任意识,解决好责任问题。首先,就其自身来说,社会中介组织不仅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承担起作为“中介”沟通社会、服务社会、协调社会事务的职责,而且要积极从事利他主义的社会公益或互益活动。责任感的缺失将使社会中介组织偏离甚至违背公共属性,丧失其存在和发展的积极的社会意义。其次,从客观要求而言,社会中介组织在从事公益事业的时候,因接受了政府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以及社会的各种捐赠,因而它有义务向公众明确交代自己的所作所为,并对自身过错或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从社会环境的变化来看,目前,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因分担政府和市场部分事务而被公众推崇时,另一方面却因其队伍中诸多责任失范现象,而受到公众对其的不信任和怀疑。社会中介组织为了重新树起自身在公众中的崇高威望,必须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说服他们,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让人们体验其存在的积极作用和社会价值,从而赢得公众对社会中介组织事业的更多支持。可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于社会中介组织落实其公共性属性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人道是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的实践理想

人道,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和理论始终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范畴,社会主义人道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善待人,把维护人民群众中每个成员的权利、利益视为最高价值。胡锦涛总书记就曾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谋求政治平等、经济公平、社会正义的重要的社会组织力量,更应弘扬人道精神,承认每一个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承认他人和社会都有责任帮助和激发这些能力的发挥和发展,帮助每一个人自主、自立和自我实现。社会中介组织理应把扶贫济弱、促进人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作为主要任务——通过对弱势群体和边缘性社会群体提供就业培训、卫生保健、法律咨询以及其它方面的服务,帮助他们获得建立或重建融入主流社会的能力,使其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通过在扶贫、教育、维权、文化等领域的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使其尽快摆脱弱势地位,实现人道主义理念的张扬。社会中介组织所倡导和体现出的人道情怀,是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实现的重要方式和主要来源。

(三)效率是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的行动保障

效率,简单来讲,就是单位时间完成的工作量,或者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例。本文所强调的效率,主要指组织目标实现的最优化,即意大利经济学家V·帕累托所提出的帕累托效率。按照帕累托的说法,效率指的是一种制度设计的结果,即任何重新调整都不可能在不使其他任何人境况变坏的的情况下,使任何一个人情况变得更好。也就是说帕累托描述的效率是一个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帕累托效率意识具有广泛性,适应于不同国家、不同领域、不同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性的实现需要高效率的执行,效率意识是其组织目标在具体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保证。

我们知道,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是相当复杂的,除了具备“价值理性”以外,还需要引入“工具理性”,即通过严密的组织结构、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高效的项目运作来加以实现。增强效率意识可以敦促社会中介组织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选择适当的管理方法,即通过分析项目运作的具体流程,对组织的效率进行规定、评估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计划,从而达到提高组织效率的目的。其次,效率意识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在公共性活动中,还存在服务低效、公益腐败、权力异化等问题,这些都是由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既包括组织内部管理上的理念和方法问题,也涉及到组织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问题。要从根本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多项改革措施的有力配合。但从社会中介组织自身建设来看,树立效率意识无疑是现阶段社会中介组织提高自身能力,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之一。最后,效率意识是社会中介组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设计,通过竞争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是效率经济。社会中介组织必须破除挂靠体制下所形成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惰性,不断增强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才能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真正锻炼成长起来。

[1][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23.

[2]冯振颖.非营利组织公共性持有的初始逻辑和现实困境[J].管理观察,2008,(3).

[责任编辑:文 晴]

Soci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Publicity and Its Practical Attribute

ZHU Hong

The basic properties of soci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are decided by the establishment purpose,functions and its power property.Publicity is the basic property of soci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We think that the core values of soci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should include the concept of responsibility,humanity and efficiency and so on.

soci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publicity;practical attrib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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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3-8616(2010)06-0107-04

201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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