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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体理论的萌芽
——论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

2010-08-15严晶

关键词:政体寡头政治学

严晶

西方政体理论的萌芽
——论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

严晶

作为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亚里士多德在其师柏拉图混合政体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更加详细和严谨的政体理论。他对政体的研究奠定了后世政治思想的基础,也对后世的政治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政体;混合政体;法治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政治思想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克斯、恩格斯将其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亚里士多德在学术史上最突出的贡献是他首次对知识进行了分类,将政治学与其它学科区分开来,确立了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亚里士多德考察了希腊诸多城邦的组成、本质、特点,并力求在城邦中实践一种较为理想的政体。他对政体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阐述,他的巨著《政治学》另一个适宜的书名就是《政体研究》,《政治学》第一次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不仅是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在此研究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力求探索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制订出适合各种政体的法律。

一、政体的内涵及分类

亚里士多德给政体下的定义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他接着解释说:“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体’,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从中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理解的城邦是一个公民共同体,即“若干公民的组合”。他所谓的公民是自由人,并且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在此基础上,城邦是由若干公民组成的自治团体。每个城邦中公民的组合方式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公民参政范围的大小、公民与城邦最高权力的关系等诸多要素都存在着差异,这就决定了城邦的政体存在着多样性。据说,亚里士多德曾经对希腊158个城邦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深入的调查和抽样分析。马啸原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纲》中说:“《政治学》成书于公元前326年,这已经是亚里士多德晚年,这部著作里他在对希腊158个城邦政治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的。”王乐理主编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也说:“在政治学方面,他(指亚里士多德)收集了当时希腊158个城邦的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资料,这些资料既包括历史方面,也包括当时的现状。在分析整理这些资料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力图先弄清这158个城邦各自的发展历史,再集中分析阐述它们各自的现状。最后在比较分析中,找到它们兴衰成败的原因。现在我们看到的《雅典政制》,就是这158种研究成果中的一种。”其他著述如宝成关主编的《政治学思想史》、姚介厚著的《西方哲学史》等书中也有类似说法[1]54。

在此基础上,将政体分为正常政体、变态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等六个类型。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分类主要基于两个标准:一是政府的目的,即统治者是只照顾统治者自身的利益还是照顾到全邦的公共利益。以此标准,政体可以区分为两大类:正常政体与变态政体。“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多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2]148二是掌握城邦最高权力人数的多寡。以此标准,政体又可以分为三类: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将上述两个标准结合起来,就区分出了六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

总体而言,亚里士多德对六种政体的喜好排序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僭主政体。他比较推崇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但认为这两种政体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那么,亚里士多德心中的理想政体是什么样的呢?

二、政体的哲学基础:极端与中庸的取舍

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研究,得益于他的老师柏拉图。柏拉图提出了混合政体的主张,他认为:在荣誉政体下的人们“好胜和爱荣誉”,寡头政体下的人们追求财富,民主政体下的人们崇尚绝对的平等和无限制的自由,而僭主政体下的人们则是毫无节制地追求各种欲望的满足。

混合政体是古希腊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杰出贡献。这一理论由柏拉图首先提出,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对此展开了具体的研究。一千多年后,这一理论又得到洛克等人的发挥,从而现代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分权与平衡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亚里士多德在此基础上构筑了自己的混合政体学说[3]114。与柏拉图不同的是,柏拉图心目中的混合政体是君主制和民主制的结合,这种结合仅仅是两种政体原则的结合,并不涉及政体内部结构及具体制度设置等问题。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最优良的政体包括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各种政体原则的混合。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应包含议事、行政和司法三种机能,而在混合政体中,这三种机能的承担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原则。亚里士多德时代盛行寡头和平民政体,他提出的混合政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两种政体原则的混合。混合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具体方式有三种:一是同时采用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类法规;二是把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类法规折中而加以平均;三是既不全部兼取两类法规,也不加以折中,而是在平民和寡头政体中各选一些因素加以混合[4]6。总之,“一个混合得良好的政体看来应该是两备平民和寡头因素的,又好像是两都不具备。”[5]219第二项基本原则是各阶级在政体中的混合。他提出在平民政体中实行平民混合于著名人物的原则,由他们共同医师,这样得出的结论才能既周到又恰当。总之,“共和政体中的各个因素倘使混合得愈好愈平衡,这个政体就会存在得愈久。”[5]211

在提出混合政体的主张之后,亚里士多德转而探讨混合政体的原则。他将中庸思想上升为一项基本原则,并贯穿于自己的政体学说中。他认为一个良好的政体应该保持在中间形式,“凡离中庸之道愈远的品种也一定是恶劣的政体。”[5]209在他看来,变态政体并非政体不合理,而在于变本加厉地趋向极端,因而忽略了一个原则,即良好的政体需要保持平衡。亚里士多德的中庸原则同时意味着:第一,他放弃了老师柏拉图纯粹理想国的主张,而是转而追求一种切实可行的政体。他在谈论优良的政体时说:“我们所说的优良,不是普通人所不能实现的或必须具有特殊天赋并经过特殊教育才能达到的标准,我们是就大多数人所能实践的生活以及大多数城邦所能接受的政体,进行我们的研究。”[5]204第二,优良政体并非单一类型的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都可以成为优良政体,只要采用与其政体相宜的原则。因此,各种政体并非绝对排斥,不同政体的原则、因素是可以在某种政体中同时共存的。

中庸的社会基础是中产阶级,“惟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5]206亚里士多德把城邦中的人分为三个等级: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极富阶级的缺点在于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则是懒散无赖,易犯小罪;相比较而言,处于中间的中产阶级最为理性,故而“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它两个部分而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他单独一个部分强大——那么,中产阶级在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它两个相对立的部分(阶级)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5]206需要说明的是,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虽然以中产阶级为社会基础,但他同时强调要兼顾富人和穷人的利益,不让其中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权利。一言蔽之,亚里士多德主张的是一种兼顾各阶级及其利益的混合政体。

三、政体的治理方式:人治与法治的选择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最好的政体是由哲学王统治的人治政体,而亚里士多德更偏向法治。就法治优于人治的原因,他给出了自己的答案。首先,基于人性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每个人的天性都有恶的一面,因此人性是不可信的。“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5]169与之相反,“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5]169其次,亚里士多德认为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的智慧,如果能将众人的智慧上升为法律规则用来治理国家,显然要比一人智慧下的人治更少犯错。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包含两层重要的含义:一是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二是大家所遵守的法律本身是良法。首先,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服从恶法不是法治。另外,亚里士多德所谓的良法是制定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律。有了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另一个条件是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遵守,这是一种法律至上的观念,它强调统治者本身也必须遵守法律。

四、亚里士多德政体论的评价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体系具有兼容并蓄的特点,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和制度都在他的体系中得到讨论,后世各种政治理论也几乎都能在他的体系中找到萌芽,这是他的思想历经两千年魅力不衰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对政体进行考察和研究之时,亚里士多德在理论上否定了以柏拉图为代表的极端整体主义,也排除了雅典民主极盛时期的极端化倾向。“对法律的思考和研究,不是从柏拉图的理念论出发,也不是寄希望于幻想的乌托邦式的国家,而是根据历史与现实的经验事实进行探求、讨论、提问题、作假定和进行检查等等,从而寻找出真理。其法律思想中蕴含了巨大的历史感。”[6]41

[1]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6]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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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4

A

1673-1999(2010)21-0019-02

严晶(1978-),女,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6)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史学。

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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