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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经熊担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法律顾问考析

2010-08-15

大连大学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工部局租界法律顾问

孙 伟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江西井冈山 343600)

吴经熊担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法律顾问考析

孙 伟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江西井冈山 343600)

吴经熊担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法律顾问,偶然性中透出了必然性。在中外双方看来,吴经熊作为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客观、公正、可行。从他的所作所为上看,既兼顾了中外双方的利益,又尽量维护了民族与国家的利益。在他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试图将工部局的行为尽量纳入到中国法制的轨道当中。

吴经熊;公共租界工部局;法律顾问

吴经熊(1899-1986),浙江鄞县人,是20世纪中国一位极为罕见的学贯中西、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学大家。当前,大多数海内外学者对吴经熊的评价都非常高,他作为20世纪中国最具代表性的法学家的地位在今天已得到广泛认同。吴经熊的自传《超越东西方》已经出版多年,学界对吴经熊的研究成果也在逐年增多。但笔者注意到,学界对吴经熊在上海公共租界担任法律顾问一事大多语焉不详,即使提及也都是一笔带过。[1]为了全面把握吴经熊的一生,特别是对于他在近代上海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中所作出的贡献,本文试图对他所担任的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法律顾问这一特殊的职务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上海租界内的中国商民为争取应享的权利,发起了华人参政运动。在1919年席卷全国的五四运动的推动下,上海掀起了华人参政运动的高潮。公共租界纳税华人(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根据“不出代议士,不纳捐税”原则,要求参与处理租界政务的权力,迫使帝国主义作出一点让步。1920年4月,“上海公共租界纳税外人会”通过设立工部局华人顾问委员会的议案。同年11月,“纳税华人会”推举华顾问5人。1921年5月,第一届由5名华人组成的“华人顾问委员会”赴工部局就职。

工部局设置华人顾问,是帝国主义缓和中国人民反帝情绪的伎俩,华人虚有顾问之名,并无发言之实,侧身会场,形同傀儡。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的出现,使得上海公共租界的行政体制有了变化,并为争取和维护华人的正当权益,改善华人在租界的不平等待遇,做了不少工作。“五卅惨案”发生时,全体华顾为抗议曾全体辞职。到1928年4月后,华人终于入董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结束了上海租界只有外籍董事的时代,出现了“华洋共管”的新局面,而华人顾问仍然被延续了下来。1920年末至1930年初,中国人民的觉醒导致在华租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部分租界被收回、租界司法主权被基本收回、中外民族矛盾激化等,使得列强一手遮天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他们开始慎重对待华人扩大参政权的要求,并不断调整自己的统治策略,聘用一些高级华籍职员便成为一个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

1931年5月20日,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会议决,添用高级华员,聘请前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代理院长吴经熊为市政顾问,并任纳税华人会西文秘书何德奎为华籍帮办。[2]以下是当时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会总董聘请吴经熊任法律顾问的一封热情的邀请函。

亲爱的先生(吴经熊博士):

我非常高兴按照我同事们的请求,盛情邀请您能接受新设立的“市政法律顾问”一职,并真诚希望您能接受这一邀请。

您真诚的总董:麦克那登

1931年5月29日①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总办处关于工部局聘任华籍顾问吴经熊、华籍帮办何德奎的材料,上海市档案馆藏,档号U1-6-62。

5月30日聘书送达本人,吴经熊当即接受了该项任命。6月3日下午四时半,吴经熊与何德奎一同赴工部局接事。并无任何仪式,等各位董事到齐并略事寒暄后,合影留念。旋即在议事室举行董事会常会,吴与何均列席会议。[3]

此时的吴经熊可谓公务缠身,他在东吴法学院等高校承担了繁重的教学工作,还担任了东吴法学院的院长,为东吴法学的腾飞呕心沥血;这一阶段还是他的学术高产期,经常要进行艰辛的学术创作。另外,他还在上海开办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并担任执业律师。由于吴经熊曾担任过上海临时法院推事兼代理院长,在上海滩有着很高的声望,因此找他代理案件的人非常多,收入也高得惊人。仅在开业第一个月,收入就不少于4万两银子,一个月内挣的钱比他当法官和教授加起来的钱都要多。[4]这样,吴经熊在收入奇高又非常繁忙的情况下,立即接受了该职务,可见他是想通过此职务,真正为国为民尽一份力、办一些事。

工部局的该项任命,主要是希望通过吴经熊提出解决有关市政问题的合理建议,以资参考,从而缓和上海当时较为激化的中外矛盾,本质是为了继续维持列强在沪租界的统治。当时,作为法律顾问的吴经熊在工部局的地位和作用较为特殊。从1931年6月起,他便以工部局顾问的身份列席董事会的每次会议,董事们有关华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均会征求他的意见。由于自身特殊的身份与人际关系,他在服务租界当局的同时,也设法协助华董,主持公道,尽力维护民族与国家利益。他试图将工部局的行为尽量纳入到中国法制的轨道当中,从这个角度来看,贡献比较大。事实上,因为吴经熊公认的个人才干及其在华人社会中的威望,他在工部局中的作用往往被华人社会寄予极高的期望。

为了继续维持列强在沪公共租界的统治,工部局于1929年1月邀请英国人费唐法官来沪进行调查研究,对公共租界的历史沿革、现状情形及将来地位进行详尽的论证。1931年6月,费唐最终写成洋洋百万字的《费唐法官研究上海公共租界情形报告书》。报告书的立场比较中立,兼顾了中外双方的利益。报告全部主张的基础就是维持租界的现存制度,在此前提下为工部局提出了许多行政改良计划。因报告书的结论与工部局请费唐来沪作调查的初衷十分吻合,租界当局对此尤为满意和欢迎;而在报告书出台时,华人对其中某些建议表示不满。鉴于此,吴经熊曾向董事会建议让其代表华人也对工部局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作一调查研究,并提供一份独立的报告。后来租界当局和华人对吴经熊此建议的不同反应,以及最后的协商处理结果,反映了吴经熊作为工部局法律顾问对于租界华人社会所起的重要作用,也表现出对西人社会的影响非同一般。

中外董事对于这一建议,起初都存各自的担忧:西籍董事担心在吴氏完成其报告之前,华董们会保留或延缓对费唐报告提出意见,而使工部局在费唐报告的行动上不能及时达成一致;华董则担忧“调任吴博士来担任这项专门的工作,是背离当初任命他的目的;这样还使董事会在几乎最重要的现行问题上得不到他的咨询和协助。”后经双方互相保证后(即华董会对费唐报告及时做出评价,而吴氏在做其报告时仍将继续执行他的现任职责),吴氏的建议最终得到了董事会的通过,但要求吴氏只限于市政问题的研究,不得包括其他具有外交性质的问题。工部局此举意在了解华人社会在某些问题上的观点,而这正是工部局必须面对的现实。不过此举在西人社会中仍引起了争议,西人伍德海在《大美晚报》上发表文章,对吴经熊在工部局事务中的这种地位表示不满,认为吴氏正在草拟一份报告书来反对费唐法官的报告。[5]

事实上,吴经熊后来向工部局提出的报告,都基本上围绕于上海公共租界市政问题的研究,下面笔者将对其中两则报告进行考察。

(一)提出“越界筑路”报告

上海公共租界开辟之后,由于战争等原因导致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界内,使得租界当局在原定的界址以外的地区连续不断地越界筑路,同时也借机扩大在华权益,从而时常因此出现中外纠纷。这样,作为法律顾问的吴经熊在1930年代初提出了“越界筑路”报告[6],以期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他认为中外双方就此问题的基本分歧是:中国当局认为,如果要满意地解决越界筑路的问题,那就要让严格按照中国的法律来加以解决,任何其他的解决办法都是无效的。因为,涉及到的这些马路都在中国的领土以内,而中国从来没有放弃对这些领土的管辖权。然而,工部局却想漠视这一事实,他们以1898年的《土地章程》第6条甲规定工部局有管辖界外马路上的权利,以及工部局在实际上取得了土地、修建和多年管理了的先例作为依据。吴经熊认为,尽管双方的意见存在基本的分歧,但还是可以找到一个妥协的方案,并把这个问题纳入中国法律的范围之内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又不违反工部局的权利所依据的那些先例。

随后他就工部局进行越界筑路及中国政府官员反对工部局企图控制界外地区的历史过程做了概括叙述。吴经熊特别引用了一段话,即是1926年5月5日在外事局的一次会议上,时任江浙督办孙传芳大帅向领事团和工部局发表的讲话:

近年来租界内的人口在不断地增加,因此外国人要求扩大租界。根据外国人的观点,这个要求似乎是合理的,但是近二十年来,中国人的民族觉悟一直在迅速发展,所以外国人扩大租界的要求从未获得中国人的同意。本人可以坦率地说,就是将来中国人也决不会同意的。可是上海工部局一直在自行设法解决此项问题,也就是建筑界外马路。你们都清楚地知道,中国人曾再三提出抗议,不满情绪未曾平息。本人再次说一次,在中国人对此项争端获得满意的解决之前,抗议是决不会停止的。现在我们不同意扩大租界范围,也不允许你们建筑界外马路。

孙传芳作为当时江浙地区最高行政长官,他的公开声明总结了一般中国民众对整个界外马路问题所共同持有的态度,进而强化了吴经熊的观点:只有严格按照中国国家法律的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才能获得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认可。鉴于工部局对界外马路以及毗邻界外马路的土地行使市政管辖权时,所出现的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复杂局面,吴经熊认为这并不是不能解决的,他在文末提出了自己的具体解决方案:即通过双方的谈判,在承认中国政府领土主权的前提下,委托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行使对这些越界马路的管理权。这样既照顾到了中国政府的国家主权,又照顾到了工部局对这些马路管理的现状。这是一种妥协的办法,也是一个真正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可以避免中外争端的发生,事实上也使租借内激增的住在新辟马路沿线的中国老百姓受益,或至少现存利益不会受损。吴经熊在这个报告中,既承担了自己作为法律顾问的义务,又在当时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国家利益。

(二)提出“典当业规程问题”报告

1933年9月20日,吴经熊博士向公共租界工部局提交了“典当业规程问题”报告。①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总办处关于工部局聘任华籍顾问吴经熊、华籍帮办何德奎的材料,上海市档案馆藏,档号U1-6-62。该报告首先提出了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诸如租界内中国当铺的合法利益之类的事情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他看来,当时租界内当铺许可证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已成为阻碍中外双方交往的一个大问题。紧接着他又提出了该问题出现的原因:

工部局对租界内当铺的许可证征收了非常高的税,甚至还有高利贷的成分。中国政府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属人及属地原则,专门制定规则对此进行了规范,规定征收的借贷利率的最大值,并尽最大努力在上海租界内推行。工部局却对此进行了态度坚决的抵制,认为这将严重影响其对租界当铺的管理,进而减损其对《土地章程》的权力。但中国形势的发展和租界典当业的现状让工部局不得不进行改革。所面对的核心问题是:对当铺改革的措施要同样适用于中国市政当局的规程。最后,吴经熊对当时双方纠缠的地方提出考察报告并进行科学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在吴经熊看来,当铺许可证的征税体系问题是能够得到合理解决的。当铺每年所缴纳的税款都不是固定的,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即许可证费用基于每家当铺的真实资本、基于每家当铺估定的租金额、基于之前每年的交易额。这些解决方案非常具有可操作性,既符合了中国法律的规定,又维护了租界中国当铺老板的利益,还满足了工部局的公共收入。这样一举三得的办法,是在充分考虑当时中国(特别是上海)区位特点的基础上提出的,较好地照顾到了多方利益。吴经熊的这个最终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促使工部局的行为符合中国的法律,他无疑又尽自己所能地维护了国家利益。

可见,吴经熊担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法律顾问,偶然性中透出了必然性。吴经熊早年留学欧美著名学府,对英美法和大陆法都非常熟悉,结识了许多国际一流法学权威,已然是享有世界性声誉的法学大家;再加上他曾经参与过法学教育与管理,担任过推事、职业律师,参与过民法的制定等。这样,他不仅在法学学术上造诣很深,而且还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知道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另外,吴经熊还是一个很有爱国心的人,一直以法律救国为己任。因此,在面对中外纠纷的时候,会比较好沟通双方,会更容易发现症结之所在,会用超越东西方的视角进行较为公正的审视。因此,在中外双方看来,吴经熊作为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势必客观、公正、可行。从他的所作所为上看,既兼顾了中外双方的利益,又尽量维护了民族与国家利益,在他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试图将工部局的行为尽量纳入到中国法制的轨道当中。所以,从维护当时公共租界民生的角度来看,历史贡献是不可忽略的。

[1]王健.超越东西方:法学家吴经熊[J].比较法研究,1998 (2):216-221.

[2]工部局聘用高级华员问题[N].申报,1931-05-21.

[3]吴经熊何德奎昨接事[N].申报,1931-06-04.

[4]吴经熊.超越东西方[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153.

[5]狄瑞波.上海公共租界内华洋关系之研究(1928-1937)——以“华洋共管”的工部局为考察中心[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25.

[6]赖宗馥,曾锦华.吴经熊博士向上海工部局所作关于“越界筑路”的报告[J].档案与历史,1988(2):28-33.

On John C.H.Wu Serving as the Legal Counselor of Shanghai Mun icipal Council

SUN Wei

(Department of Teaching and Research,China Executive Leadership Academy,Jinggangshan343600,China)

John C.H.Wu served as the legal counselor of ShanghaiMunicipal Council,and there were both coincidence and inevitability.As for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John C.H.Wu’s suggestion must be objective,fair and feasible He not only gave consideration to the benefit of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but also tried his best to stick up for national benefits.He tried to make the conduct of ShanghaiMunicipal Council be in the path of Chinese law in the limit of his ability.

Wu jing xiong;shanghaimunicipal council;legal counselor

D929

A

1008-2395(2010)03-0096-04

2009-11-13

孙伟(1980-),男,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近代中国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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