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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的经济法治思考

2010-08-15胡小明

关键词:法治监督农民

胡小明

新农村建设的经济法治思考

胡小明

我国的新农村建设需要法治的保障与促进。目前农村经济法治存在许多缺陷,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农村的经济法治建设应当基于农民的需求与法治的逻辑,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法律宣传与监督等方面同时采取积极的对策。

新农村建设;法治;农民需求;法律服务

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法治的规范、引导与促进。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的经济法治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而目前的农村经济法治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农村经济法治的目标及缺陷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长期的系统工程,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因此,充分了解农民群众的经济需求,不断消除法治之中的缺陷,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经济利益问题,保障与促进农民群众的正当经济权益,是农村经济法治在新农村建设中义不容辞的使命。

(一)农村经济法治的目标

农村经济法治的目标,简要而言,就是农民群众现实经济问题的解决。据调查,在经济上,广大农民主要面临七大问题:(1)家庭教育的负担沉重,教育开支达到总收入的30%,成为农村家庭的最大支出。(2)看病难,医疗保障程度低。农民一次大病的平均花费,差不多是一个家庭一年的全部收入。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仍大量存在。(3)财政支农资金的支持力度远远不够,使用管理也存在诸多问题。(4)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5)低价征地是当前损害农民利益的最突出问题。据估计,仅江苏省目前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就接近5000万人。(6)融资困难。大约只有1/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而且获得5000元以上的借款困难较大。亲戚朋友之间的私人借贷,仍然是农村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7)市场谈判的地位低,自我服务组织的发育缓慢,且作用非常有限[2]。

因此,确认、维护并促进农民在市场主体、市场竞争、宏观调控以及社会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满足农民群众的经济需求,自然成为农村经济法治的目标。

(二)农村经济法治的缺陷

当前,我国的农村经济法治,在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

第一,立法方面的严重缺陷。虽然《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层次多样的涉农法规已经制定,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立法滞后、立法质量不高、立法层次低、立法空白等问题,十分明显[3]。而且,立法具有明显的计划管理色彩,行政法规居多,政策性与原则性强而规范性与操作性差,内容重义务而轻权利[4]。

第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农村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执法人员素质低、执法水平低;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监督无力。越权执法、违法执法等滥用执法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司法不公,法律服务不足。农民告状难、打官司难的现象十分普遍。

第三,基层干部与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基层干部不学法,不依法办事,只是根据地方领导的个人意志行事。农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少,法盲的数量大大超过文盲,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还非常淡薄,主体地位认知不强,“以暴制暴”、“怀疑法律”、“畏惧权力”等意识相当严重[5]。

第四,法律监督的缺失。虽然民政部门、农业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乡(镇)政府等国家机构,都对村民委员会和农民负有指导、监督等职能,但是由于立法的缺陷以及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法律监督严重缺乏。例如: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督不力,“选举贿赂”、“选举暴力”等现象屡见不鲜;村务公开不规范、不完善,农民群众的财产权、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有效的保障。

二、农村经济法治的对策思考

我国农村的经济法治,应当基于农民的需求以及农村经济法治的缺陷,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同时努力,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

(一)不断完善立法

这包括《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财政法》《金融法》《税收法》《农民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修改或制定。其中,关于土地、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是完善的重点。

在指导思想上,立法要坚持法制统一与合法、科学、民主等原则,贯彻城乡协调、统筹兼顾的方针,尽量减少或避免立法的冲突、空缺等现象。在内容上,要突出权利本位的原则,注重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在立法技术上,语言要简洁、明了,注重规范性与可操作性。例如对违法责任的规定,要尽量具体、明确。

(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首先,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要尽快转变以政策为主要依据的理念,应当以法律作为最主要的施政依据,首先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有法就要依法,没法才依据政策等其他行为规范。

其次,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确保行政执法与司法机构真正独立地依法行使职权,消除影响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制度与体制性障碍。

第三,加强对基层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监督,提高执法与司法队伍的素质,规范他们的职务行为,避免权力、金钱、人情等不当因素的干扰,确保他们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第四,严厉查处涉农案件。对于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负有领导、监管等职责的部门领导或单位负责人,也应当按照问责制等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

第五,改革现行的法律服务体系和司法救济制度,强化涉农纠纷的救济制度。

(三)加强法律监督

就我国当前的国情而言,法律监督的加强,重点包括下列方面:

第一,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监督制度,提高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能力与优势,加强人大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不仅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还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种手段,依法定期公开政务和事务。涉农的大案、要案,应当向有关的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公开查处的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大众(包括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加强对村民选举、村委会成员的监督,严格执行村务定期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村委会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严惩有关当事人。

第四,各地要逐步建立便于群众举报、投诉、建议的专门信箱或热线电话,地方党政的主要领导要定期接受群众的来访,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于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视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人,依法严厉惩处。

(四)加强法制教育与法律服务

各级国家机构尤其是县级人大、政府和法院等职能机构,要着重采取下列方面的措施,不断提高基层干部、农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

第一,法制宣传与教育要规范化、制度化,内容要因材施教。对基层干部和村支部、村委会成员,法制的宣传和教育要强调义务和职责,注重培养他们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对农民群众,应该转变普法的内涵,变义务为主的普法教育为权利为主的普法教育,强调权利的本位性,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以及维权能力。

第二,运用执法检查、媒体宣传、送法下乡、现场审判、法律讲座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法律普及和法律宣传活动,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逐步提高基层干群与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

第三,推进农村法律服务所的建设。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法律服务所,代表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体参与土地的开发、承包等活动,代表农民参与协商、谈判,订立法律文件,代表农民提起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仲裁、诉讼等。

第四,加强法律的咨询服务工作。鼓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到基层当好法律顾问,为农民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为农村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站,无偿为经济困难、无钱诉讼的农民提供帮助[6]。

总之,我国农村的经济法治是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农村的经济法治工作,必须始终以农民利益的维护与发展为核心和目标,既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又要实事求是、逐步推进,从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不断努力。

[1]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EB/OL].新华网,2005-10-11.

[2]黄蕙.瞭望解读农村最需关注七大问题低价征地最突出[EB/OL].新华网,2006-01-29.

[3]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3).

[4]章胜,聂应德.中国农村社会法治化的构建[J].齐鲁学刊,2004(6).

[5]乌洗尘,于延晓.新农村建设面临的法治困境及出路[J].长白学刊,2006(4).

[6]郭月菊.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制建设[J].前沿2007(6).

book=66,ebook=447

D922.40

A

1673-1999(2010)23-0066-02

胡小明(1973-),男,江西遂川人,硕士,安徽科技学院(安徽凤阳233100)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劳动法。

2010-09-15

安徽科技学院引进人才课题(SRC20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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