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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政府监管的国际比较

2010-08-15刘恩福

关键词:自由化证券市场外资

刘恩福

(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361009)

资本市场政府监管的国际比较

刘恩福

(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361009)

金融自由化的加深,外资并购的增强,证券市场的开放,都为资本市场的监管提出新的要求,也使得必须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资本市场;政府监管;国际比较

金融危机的冲击使许多国家认识到对资本市场进行政府监管,控制银行业风险,加强市场信息披露,积极推进对资本市场的政府监管。大量的研究文献指出:不成熟金融自由化或者不合理的金融监管,都将增加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使金融体系相对脆弱化。同时,不合理的外资并购,对证券市场开放的不合理的监管都将引致经济危机的产生。

一、不同国家资本市场政府监管比较

在控制证券市场风险的实践中,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监管模式,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美国的资本市场监管模式为集中性监管模式。英国的资本市场监管模式为自律型监管模式。英国法律只是强制制定了信息公开制度,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实行完全放任政策,国家没有专门的证券监管行政机构,基本上由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建立自律机制进行监督。德国的资本市场监管模式为中间型监管模式。

(一)美国对资本市场政府监管

美国对金融自由化的政府监管。金融自由化以来,美国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分野逐渐消失。为了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美国通过《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次立法除了废除金融分业制度以外,还允许设立新型的金融批发机构,建立金融监管体系。

美国对外资并购的政府监管。美国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是由联邦证券法律体系、联邦反托拉斯法律体系以及州一级的并购法律体系等三个法律体系组成的有机整体。

美国对证券市场开放的政府监管。美国确立了一整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以维护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随着证券市场的开放,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不仅尽可能要增加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同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开始注重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二)英国对资本市场政府监管

英国对金融自由化的政府监管。为加强对金融自由化的政府监管,英国制定了新的法律,同时改革了银行监管机构。到现在,英国的监管框架改为集中统一的混业监管模式。2000年6月14日,英国通过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该法确认金融服务监管局为英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并赋予金管局监管金融业所需要的全部法律权限。

英国对外资并购的政府监管。一是对并购中引致垄断的限制;二是公司法对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定。英国“公司法”规定大股东的报告义务。这些规定增加了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减少幕后活动的可能性,维持了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

英国对证券市场开放的政府监管。一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在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为一种自律性的监管模式,因此,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虽然英国证券立法比较分散,但其内容也相对较为完整。二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日益重要。为适应金融自由化的发展,1997年10月,英国将原来的9家监管机构合并,将银行监管业务从英格兰银行分离,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该机构于2000年12月正式运作。至此,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英国的监管框架改为集中统一的混业监管模式。而《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正是对这种改革内容的成果。

(三)德国对资本市场政府监管

德国对金融自由化的政府监管。在德国,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推进,为加强对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政府通过了《第三次振兴金融市场法案》,同时,改革监管机制,加强银行体系的监管。

德国对外资并购的政府监管。一是政府对并购中可能引致垄断的限制。二是证券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定。在德国,对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规定被纳入《股份公司法》之中。《股份公司法》从保护股东利益出发,对股份并购规定了普遍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且为股票持有者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提供了一套法庭询问机制。三是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定。在外资的并购的部分产业中,存在一定的限制,如航空业,以及一些不动产业。

德国对证券市场开放的政府监管。一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德国的资本市场监管模式为中间型监管模式。德国的证券法律由若干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证券法,该体系的特点是注重实质管理。二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日益重要。1997年,德国政府提出了《第三次振兴金融市场法案》,以应对金融的自由化趋势,通过此法案,对银行体系的监管得到很大程度的加强。

二、启示

对金融自由化、外资并购、证券市场开放的政府监管模式的分析与对不同国家资本市场政府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第一,金融自由化的加深,银行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要求对金融机构监管更加严格。从对金融自由化政府监管的角度看,一方面,银行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不断融合,银行直接介入的资本业务日益增多,使得银行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更加重要。金融自由化的加深,各国资本市场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于是资本市场爆发金融风险的冲击将更大,危害将更广。因此,金融监管的主体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监管权力趋于集中,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也更加严格。从各国的政府监管比较来看,面对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各国政府都分别加强了对银行体系的监管。

第二,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内容更加丰富,监管的方式将更趋审慎。由于各国资本市场之间相互依赖,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危害性也将是巨大的,因此,各国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内容日趋丰富,监管的方式也更趋审慎;美国、英国、德国分别立法,以进一步明确和丰富对资本市场政府监管的内容,同时审慎监管措施得以实行。

第三,随着外资并购浪潮的不断提高,对外资并购的政府监管日趋重要。避免外资并购可能形成的垄断,完善并购规则,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政府对外资并购监管的核心。外资的并购是东道国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各国在鼓励外资并购的同时,对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会损害本国消费者利益的并购都采取措施进行严格监管。反垄断积极维护了东道国本身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避免在并购的过程中,对本国中小股东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

第四,证券市场的开放,要求积极完善证券市场的立法,加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的透明度。证券市场最大的外部性来源于信息的不完善,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这种外部性是造成证券危机的重要因素。因此,应积极完善证券市场的立法,加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第五,虽然不同的国家对资本市场政府监管模式存在差别,但是,总体上看,各国的政府对资本市场监管模式开始趋于相似。随着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对资本市场的政府监管也将日益国际化,面对相似的资本市场结构,对资本市场的政府监管模式无疑将趋于相似。另外,金融自由化的深化,新的金融衍生产品日益增多,传统的机构型的政府监管模式将日益转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而功能性的监管模式是基于证券市场、金融产品本身的创新,因此,政府监管模式将趋于相似。

[1]唐双宁.中国银行业及其监管的改革与发展[J].财经问题研究, 2004(11).

[2]向文华.金融自由化与金融风险相关性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3]许海峰.外资并购[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 胡号寰 E2mail:huhaohuan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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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0

A

1673-1395(2010)02-0199-02

2010201211

刘恩福(1961—),男,福建厦门人,工程师,主要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上市融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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