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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现场勘验工作探讨

2010-08-15黄志鹏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勘验人身死者

黄志鹏

(安康铁路公安处,西安安康 725000)

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现场勘验工作探讨

黄志鹏

(安康铁路公安处,西安安康 725000)

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现场勘验的基本原则是快速反应、迅速处置,客观全面、实事求是,注重防护、确保安全。具体要求是现场未知名尸体身份确认工作的程序要合法,现场尸体的处置和解剖检验要合法,现场勘验检查的程序要合法,现场勘验工作必须有法医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要合法。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现场勘验的重点有撞击点,死伤人员进入铁路的地点和在现场的活动路线,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天气情况,事故现场的具体环境和线路情况,事故附近的道口、涵洞等设施的修建和使用情况,事故路段线路两侧防护栅栏情况,死者的衣物和随身携带物品。

铁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3月 16日正式实施。《解释》实施后,铁路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面临着在现场勘验中如何做到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的课题。本文根据多年来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现场勘验工作的实际,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现行的有关现场勘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现场勘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希望对铁路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人员做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现场勘验工作有所帮助。

一、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现场勘验的基本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现场勘验工作必须贯彻一般案(事)件现场勘验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必须贯彻以下几项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处置

接到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现场勘验指令后,技术部门应迅速组织法医、痕迹、照相等技术人员,携带必备装备和器材,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工作,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把事故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客观全面、实事求是

现场勘验必须尊重现场客观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现场勘验程序和要求,规范操作,做到“深、细、全、实”,不能遗漏任何细微环节。对现场的分析判断,一定要从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发,要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防护、确保安全

在勘验线路上铁路交通事故现场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和防护,注意勘验人员的自身安全,严禁在未设置安全警戒和防护的情况下在线路上进行现场勘验工作。

二、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现场勘验的具体要求

现场勘验工作必须贯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科学、合法”的基本要求。对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而言,还必须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场勘验检查必须及时进行,快速完成勘验工作

及时勘验现场是所有与铁路行车有关的案(事)件现场勘验的一项基本要求,它是由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现场勘验部门在接到勘验任务后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勘验工作,一方面可以尽量减少事故处置对现场的破坏,另一方面也是尽快开通线路、恢复铁路交通秩序的要求。因而,凡是与铁路行车有关的案 (事)件现场,现场勘验部门在接报后均要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勘验工作。

(二)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要合法,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必须具有现场勘验资格

根据《铁路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人身损害案件的现场勘验工作必须由铁路公安处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刑事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佩带由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三)现场勘验勘验工作必须有法医参加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铁路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对有人身伤亡的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工作,应当有法医参加。

(四)现场勘验检查的程序要合法

现场勘验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现场勘验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在勘验检查中还需要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做现场勘验检查的见证人。

(五)现场尸体的解剖检验要合法

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尸体通常均不需要进行解剖检验,但在个别疑难案件中为了查明死因或应家属的申请确需解剖检验的,必须依法进行。这里的依法具体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是解剖检验的主体要合法。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国家规定对尸体进行勘验必须由具有专门知识、具有检验资格的法医进行。

第二是解剖检验的程序要合法。首先,启动解剖检验的程序要合法。启动尸体解剖检验有两种情况:一是现场勘验检查后死因不明或有疑问,需要解剖尸体查明死因的,由铁路公安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解剖检验。另一种是死因明确,但家属申请进行解剖检验的,铁路公安机关应该接受家属的申请,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但应由家属进行书面申请,否则不予受理。其次,在解剖检验前要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尸体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是解剖检验中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有关尸体解剖检验的要求进行,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根据规定,解剖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应在专门的尸体解剖室内进行,但由于铁路行车事故现场的尸体多在荒郊野外,受条件限制,一般均在现场附近进行,这是符合客观条件的,但在解剖检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遮挡隔离措施,防止群众围观。解剖地点的选择不要靠近附近的住户,以免引起周围群众的不满。

(六)现场尸体的处置要合法

尸体的处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身份明确尸体的处理,另一种就是未知名尸体的处理。

对于通过调查,确定死者身份的尸体,在勘验检查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铁路公安处负责人批准,由铁路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 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铁路公安处负责人批准后对尸体进行处理。

(七)现场未知名尸体身份确认工作的程序要合法

现场未知名尸体身份确认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未知名尸体信息的上报工作,二是未知名尸体DNA数据的上报工作。

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和“未知名尸体勘验信息登记表”,在发现未知名尸体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上报铁路公安局刑侦部门。铁路公安局刑侦部门对铁路公安处承办部门上报的未知名尸体信息负责审核。对上报的信息符合填报要求的,应当在接到上报信息后 3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在省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需要协商解决)。

提取的生物检材经检测得到DNA数据后,应当立即补充录入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DNA数据按有关程序上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

三、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现场勘验重点

在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现场勘验中,技术人员勘验的重点主要是通过现场勘验和对尸体的检验鉴定,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以及事件性质是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死亡还是利用铁路的杀人案件或者利用铁路自杀等。不论是对现场的勘验还是对尸体的检验,其最终目的都是判断死者的死因。但在《解释》出台后,为了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场勘验工作不仅要解决死者的死因问题,还要为事故的民事赔偿提供可靠的证据,因而,勘验的重点也相应地有所扩大,要在确定死因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事故现场的环境、通道、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等进行详细的勘验。

对尸体的勘验检查无疑还是该类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重点,这里不再进行阐述,这里仅就除尸体以外的需要我们在现场勘验中特别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撞击点的勘验

撞击点是列车和死者发生接触的点,通过寻找撞击点,确定死者和火车发生撞击瞬间的具体位置,为判断死因和撞击发生时被害人在现场的位置提供帮助。撞击点包括死者和火车的撞击点以及死者和线路的撞击点两个方面,因而,对撞击点的勘验检查,既要勘验事故发生地的铁路线路,有条件的也要对肇事的列车进行勘验检查。

(二)对死伤人员进入铁路的地点和在现场的活动路线进行勘验

对死伤人员进入现场的路线进行勘验,确定其进入现场的入口和在现场的活动情况,对确定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伤者,可以在其病情稳定后,进一步询问其进入现场的路线,同现场勘验情况互相印证。对于死者,则需要直接通过对现场的勘验,对死者进入现场的路线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分清死者是在横过铁路时发生的事故,还是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时发生的事故。

(三)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天气情况的勘验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一般都比较明确,但也有个别的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发生的时间需要通过列车运行图等调查访问资料进行确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可以通过调查了解,并参考气象部门提供的为公众服务的气象资料确定,必要时还可以在事故发生的时段到现场进行观察确认。

(四)对事故现场的具体环境和线路情况作勘验记录

对事故现场的具体环境要详细地作勘验记录,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是在周围群众日常通行的路口,还是在桥梁或隧道内,现场铁路是直线还是弯道,行人和司机的瞭望视线如何等,都要进行观察和记录。对现场铁路线路情况,包括是否有平交道口,是否有村民长期通过形成的道口,是否有禁行标志和警示标语等,也要详细地进行记录。事故发生地有信号标志的,对信号显示是否正常要进行现场确认。

(五)事故附近的道口、涵洞等设施的修建和使用情况的记录

包括事故现场附近是否有批准的道口、过人涵洞,道口和过人涵洞距离事故撞击点的距离,道口的看守情况,道口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情况是否正常等。

(六)事故路段线路两侧防护栅栏情况

包括事故路段是否有防护栅栏,防护栅栏的高度,防护栅栏是否完好、是否有破损,破损的新旧程度,是否有修补的痕迹和防护栅栏上便门的位置、使用情况以及是否上锁等,都要进行拍照记录。

(七)死者的衣物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勘验

死者的衣服和随身携带的物品包含大量的信息,对于判断死者的职业和身份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引起高度的重视。特别是死者的穿着不符合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时更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防止把借助铁路他杀案件现场误判为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现场。

责任编辑:马 克

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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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0)06-0049-03

2010-09-29

黄志鹏,男,陕西勉县人,安康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科工程师,主要从事现场勘查、痕迹检验和文件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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